1國立交通大學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餐飲管理委員會紀錄時間: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中午十二時。地點:浩然圖書館八樓第三會議室。主席:曾仁杰主任委員。出席:林梅綉委員、李佐文委員、鄭裕庭委員、劉美華委員、李榮耀委員、包曉天委員、曾志明委員、余立寶委員、孫承憲委員、黃學惇委員、陳建都委員、徐晨皓委員、陳恩翊委員、張筑軒委員、劉峻言委員、趙正宇委員。缺席:陳金鑫委員、劉煜楣委員、吳紹華委員。請假:白鈞文委員。列席:第一餐廳鴻發興公司代表、華通書坊代表、南區餐亭巧瑋公司代表、勤務組劉美玉、葉昱均、黃馨儂、葉秀雲、李建漳、劉清津。記錄:黃馨儂。壹、報告事項一、主席報告(略)。二、前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進度報告:98.10.07(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會議)決議事項與執行進度討論案決議事項執行進度案由一:有關本校女二舍A棟一、二樓餐廳五六公司申請事項(申請書詳附件捌),請討論(五六公司提案)。決議:一、經由委員充份討論後,同意五六公司之申請;請於現場及網路公告週知。二、附帶決議:爾後廠商於新品項推出前,提送餐管會審議時,申請書應附上新品項之照片,以利委員檢視內容物與價格是否相符。n依決議事項辦理。案由二:有關第二餐廳一樓康城公司自助餐攤位申請推出98學年度優惠價格(申請書詳附件肆),請討論(康城公司提案)。決議:經由委員充份討論後,同意康城公司之申請;請於現場及網路公告週知。n依決議事項辦理。案由三:本校擬設置「計中北側餐亭」一案,請討論(勤務組提案)。決議:經委員討論後,投票表決結果如下:n同意:11票。n不同意:3票。故同意設置「計中北側餐亭」,並依序送景觀會、校規會審議通過後始辦理招商作業。n依決議事項辦理。案由四:有關第一餐廳鴻發興有限公司擅自於97年4月辦理公司解散,未主動通知校方,期間尚與本校續約;今年度續約前經本組查詢發現已解散,現無法辦理續約公證事宜,廠商並依契約書第四十一條申請餐管會調解,請討論(勤務組提案)。n列入本次會議案由二。2決議:本案因牽涉法律層面問題,請勤務組再向本校法律顧問諮詢相關疑義。臨時動議:有關本校華通書坊刷卡服務手續費3%說明(華通書坊提案)。決議:因目前參考資料不足,請華通書坊調查其他學校之校內書局是否有提供刷卡服務?若有刷卡服務者,是否要加收服務費?調查完成後將書面送勤務組轉送各委員參酌。n其他學校書局刷卡情形已於98.10.21轉送各委員,並調查過半數委員意見:「列入下次餐管會議討論;未討論前維持現狀(即刷卡收手續費3%)」。n列入本次會議案由三。三、勤務組業務報告:(一)第二餐廳二樓水果部(綠野仙蹤菓子舖)擬推出新產品,申請書及品項價目(含照片)詳附件壹。(二)第二餐廳二樓水果部(綠野仙蹤菓子舖),原假日營業時間為上午11時至晚上7時(單月休週六,雙月休週日),因基於假日營運成本之考量,故申請調整假日營業時間為上午11時至下午3時(單月休週六,雙月休週日),申請書詳附件貳。(三)女二舍A棟一樓餐廳(五六公司)目前宵夜有供應滷味與鹽酥雞二攤,宵夜營業時間為晚上8時至11時30分,但由於寒暑假期間住宿學生人數減少及營業成本之考量,故提出寒暑假期間宵夜時段暫停營業之申請,申請書詳附件參。(四)本校「餐廳外包清潔維護管理費」(F419帳戶)使用情形:收入50%逕入校務基金統籌運用,其餘另支付人事費(約用人員與餐廳滿意度問卷工讀生等)、業務費(餐廳修繕與維護、招商評選審查費等),檢附「餐廳外包清潔維護管理費收支明細表」(附件肆)供委員參考。(五)依「國立交通大學外包廠商績效評鑑辦法」評鑑項目第四項規定:餐飲管理委員考核成績佔30%。為期委員更進一步瞭解各餐廳環境及食品衛生,以作為客觀評鑑之參考,並已於98.11.18安排委員至餐廳現場會勘,其參與委員對餐廳建議改善項目及改善情形,詳附件伍。(六)學校新增設餐廳、餐亭之規劃進度報告:(詳附圖一)1、計中北側餐亭:計網中心提案於計中北側增設餐亭乙節,已提送餐管會、景觀會、校規會審議通過;目前正研擬招商文件中。2、總務處(營繕組)目前計畫於三招北側、竹湖畔(中正堂東側停車場地下化)規劃主題式餐亭。後續俟規劃完成,並循序提送餐管會、景觀會、校規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公開招商。貳、討論事項案由一: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外包廠商績效評鑑一案,請討論(勤務組提案)。說明:一、依「國立交通大學外包廠商績效評鑑辦法」第肆條規定:(一)契約年期三年內之廠商,每學期均進行評鑑,未符合評鑑之相關規定者,得依規定終止契約。1、得標廠商之評鑑:3(1)經評鑑結果,如有任一攤位不合格者,得標廠商應針對該攤位提出書面改善計畫並限期改善。(2)經評鑑結果,如有累計二次(含)二分之一(含)以上攤位不合格者,學校得終止契約。2、各攤位之評鑑:經評鑑結果,如累計二次(含)不合格者,則得標廠商應撤換該攤位之經營項目(含該協力廠商)。(二)契約屆滿三年之廠商,評鑑成績達60分(含)以上,且符合評鑑規定者,得辦理續約一年,最多續約兩次。(三)辦理續約一年期間之廠商及攤位仍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評鑑,其評鑑結果合併計算。【註】依97.06.24餐飲管理委員會決議:97年6月24日前已簽約之廠商,辦理續約一年期間亦仍依第肆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評鑑,其評鑑結果重新計算。二、又依「國立交通大學外包廠商績效評鑑辦法」第參條規定:評鑑項目與權重(一)網路問卷調查:25%。(二)現場訪談問卷調查:25%。(三)管理單位平時考核:20%。(四)餐飲管理委員會考核:30%。(五)其他事項:如經政府有關機關檢查,成績優良者一次給予總分加五分;每次檢查無任何缺點者,給予加總分二分;如有重大事故或違規事項時,本校得逕行予以解約處分或每次扣總分十分。每簽發一次餐廳改善通知書,扣一至五分;其裁量權由勤務組視違規情況予以扣分。三、本學期勤務組、學聯會已完成評鑑作業(詳附件陸,評鑑成績總表),評鑑項目包括:「網路問卷調查」、「現場訪談問卷調查」(詳附件甲)、「管理單位平時考核」(詳附件乙)及「其他事項」之評鑑。另餐飲管理委員會尚未考核。擬辦:餐飲管理委員會考核成績佔30%,尚未考核,請委員進行考核(考核表詳附件柒)。決議:委員考核完成,所有廠商皆評鑑合格;評鑑成績總表詳會議紀錄附件一。案由二:有關第一餐廳鴻發興有限公司擅自於97年4月辦理公司解散,未主動通知校方,期間尚與本校續約;98年度續約前經本組查詢發現已解散,現無法辦理續約公證事宜,廠商並依契約書第四十一條申請餐管會調解,請討論(勤務組提案)。說明:一、前次會議決議:「本案因牽涉法律層面問題,請勤務組再向本校法律顧問諮詢相關疑義。」經勤務組再次請教本校兩位法律顧問之意見皆表示:「不宜與鴻發興公司續約為妥。」(任秀研律師意見詳附件捌,張訓嘉律師意見詳附件玖)二、故勤務組於98.11.16經校長核准後,於98.11.17發函通知鴻發興公司不予續約(函影本詳附件拾)。三、鴻發興公司遂於98.11.24來函申覆(申覆書詳附件拾壹)。擬辦:請委員討論,必要時請鴻發興公司代表向委員補充說明。決議:經鴻發興公司代表列席說明後,委員表決結果如下:【註:會場共13位委員】n暫不終止契約,改以補充條款方式由鴻發興有限公司營業至六月底止:4票。n不再續約,即刻辦理招商作業,惟考量師生用餐權益,故請鴻發興公司營業至評選出優勝廠商(完成議約)後再行退場:6票。4故本校與第一餐廳不再續約並即刻辦理招商作業;並請鴻發興公司營業至評選出優勝廠商(完成議約)後再行退場。案由三:有關本校華通書坊刷卡服務手續費3%說明(華通書坊提案)。說明:前次會議因黃學惇委員反應認為於華通書坊購物刷卡不應加收3%手續費一案,依前次會議決議,已於98.10.21轉送其他學校書局刷卡情形予各委員參考(詳附件拾貳)。擬辦:請委員討論,必要時請華通書坊代表向委員補充說明。決議:經委員表決結果如下:【註:會場共16位委員】n更改為與水木書苑相同的方式,調整部分商品折扣,刷卡與付現同折扣:1票。n維持現況,以維護大部分付現客戶的優惠權益,且同學仍可在付款時多一種選擇:14票。故本案維持現況,亦即同時提供付現與刷卡等多元服務。案由四:本校應限制每個餐飲業包商在一個校區內最多只可承包兩個性質類似的據點經營(如餐亭、輕食等),保持競爭性、避免壟斷、維護校內師生權益,請討論(包曉天委員提案)。說明:請包曉天委員口頭補充說明。勤務組補充說明:有關包委員所提案由之適法性,經請教本校法律顧問張訓嘉律師之法律意見,詳補充一,供委員參考。擬辦:請委員討論。決議:依照律師建議方式辦理,於個案評選時再作綜合性判斷。案由五:有關南區餐亭-奶油廚房申請調整營業品項一案,請討論(巧瑋公司提案)。說明:由於南區餐亭因場地受限及食材保存等問題,故需將原訂營業品項略作調整,新增品項及售價詳附件拾參,刪減品項及售價詳附件拾肆。擬辦:請委員討論,必要時請巧瑋公司代表向委員補充說明。決議:一、南區餐亭廠商提供現場菜單供委員參考(詳會議紀錄附件二)。二、經委員表決結果如下:【註:會場共12位委員】n同意現況菜單:10票。n不同意現況菜單:1票。故本案同意現況菜單,未來如有調整,仍應依規定提送餐管會審議辦理。案由六:第二餐廳一樓康城美食街好麵道攤位申請更換店名一案,請討論(康城公司提案)。說明:本校第二餐廳一樓康城美食街「好麵道」攤位因與清大水木餐廳之好麵道同店名,造成同學誤解為同一家廠商,實為巧合同名,為求區隔擬申請更換店名為「極麵道」,服務品項及人員皆未更動(申請書詳附件拾伍)。擬辦:請委員討論,必要時請康城公司代表向委員補充說明。5決議:經委員表決結果如下:【註:會場共15位委員】n同意更名:14票。n不同意更名:0票。故本案同意更名為「極麵道」。案由七:本校擬設置光復校區校園景觀餐廳一案,請討論(勤務組提案)。說明:一、依據「國立交通大學餐飲管理委員會組織規則」(附件拾陸)第二條辦理。二、本校北大門入口第三招待所北側(臨大學路),原北區供電站搬遷後閒置空間於整建完成後,擬作為本校景觀餐廳(以下簡稱本餐廳)使用,本餐廳空間規劃簡報詳附件拾柒。三、本餐廳定位為:供師生招待來訪貴賓、同學聚餐使用。四、本餐廳擬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辦理招商。擬辦:請委員討論,俟餐管會審議通過,並循序提送景觀會、校規會審議通過後,始辦理招商作業。決議:經委員表決結果如下:【註:會場共16位委員】n同意設置景觀餐廳:14票。n不同意設置景觀餐廳:1票。故本案同意設置景觀餐廳,並循序提送景觀會、校規會審議通過後,始辦理招商作業。案由八:綜一館內是否賡續販售便當乙案,請討論(勤務組提案)。說明:一、南區餐亭(綜一館南側)尚未成立前,學校協請餐廳於綜一館(一樓)販售便當;自98年9月南區餐亭營運後,即停止販售便當。二、99年11月「學聯會與校長有約」會議中,學聯會福利部長向校長建議:綜一館繼續販售便當(詳附件拾捌)。三、目前南區計有南區餐亭提供輕食、十三舍全家便利店提供便當等服務;是否於綜一館內繼續販售便當?請討論。擬辦:請委員討論。決議:經委員表決結果如下【註:會場共12位委員】:n同意於綜一館內繼續販售便當:11票。n不同意於綜一館內繼續販售便當:0票。故同意比照往例(開學期間的中午時段)於綜一館內繼續販售便當;本案自下學期開始實施。案由九:98年10月間,有位學生家長建議「學校餐廳不得使用轉化油」一節,請討論(勤務組提案)。說明:一、張姓學生家長來信建議「學校餐廳不得使用轉化油,並納入公評管道尋求規範依據」6(附件拾玖)。二、依台中縣衛生局網路資料顯示:「轉化油」中大多含有「反式脂肪酸」,容易引起心臟疾病,目前衛生署已著手研議食品中「反式脂肪酸的管理規範」(附件貳拾)。三、目前行政院衛生署尚未明文規定禁止使用「轉化油」,學校是否採嚴格標準禁用一節,請討論。擬辦:請委員討論。決議:以鼓勵校內廠商之方式,調查現有廠商使用轉化油之情形,並視使用狀況給予廠商「使用非轉化油」之標章張貼於賣場。參、臨時動議:臨時動議案由:建議校內廠商應多使用「綠能源餐具」(包曉天委員提案)。說明:委員討論過程如下:一、包曉天委員:例如牛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