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雄大学餐饮及民生管理委员会组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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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餐飲及民生管理委員會組織規則「國立高雄大學膳食督導委員會設置暫行辦法」於民國94年4月15日第63次行政會議通過廢止民國94年4月15日第63次行政會議通過民國94年5月27日第6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98年10月16日第101次行政會議修正法規名稱及部份條文通過第一條為妥善管理本校餐飲及其他外包場所,督導外包廠商經營,並實施餐飲衛生管理及餐飲場所環境安全衛生管理,特依據教育部暨衛生署頒行之「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設立餐飲及民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餐飲場所係指任何提供教職員工生進食之場所及其廚房,包括餐廳、販賣部、販賣亭及自動販賣機等。前項所稱廚房係指具烹飪設施及進行食品原料驗收、洗滌、切割、貯存、調理、加工、烹飪、配膳、包裝行為之固定場所或移動設施。本規則所稱其他外包廠商,係與民生相關之外包場所,包括便利商店、書局、自助洗衣機設置等。第三條本會由行政副校長、總務長、學務長、生活輔導組組長、本校護理師、環安組組長、保管組組長、事務組組長、營繕組組長、學生自治會會長、學生議會會長、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會長等十二人擔任當然委員,任期隨所擔任職務之任期;另由五個學院各推薦一名學生代表,及由校長遴選教師代表二名與職員工代表一名擔任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第四條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副校長兼任;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長兼任。第五條本會置下列幹事,由本校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兼任,均為義務無給職,其職責分別如下:一、行政管理幹事:由總務處保管組組長兼任。負責本會會議之召開、文書處理與保管,及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使用管理與輔導廠商之經營。二、衛生營養幹事:由本校護理師或營養師兼任。負責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衛生、營養之教育、宣導事項,及餐飲人員及督導人員之訓練進修、研習等事項。三、總務幹事:由總務處事務組組長兼任,負責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招商事宜。四、工程幹事:由總務處營繕組組長兼任。負責辦理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設計、修繕等工程事項。五、環安幹事:由總務處環安組組長兼任。負責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消防設施安全、環境衛生、空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及廢棄物管理等事項。總務處保管組應聘請專人,承辦外包廠商一般履約管理工作。第六條本會職掌分述如下:一、餐飲衛生管理業務之督導。二、餐飲場所環境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之督導。三、餐飲場所經營管理業務之督導。四、餐飲及其他外包廠商,包括便利商店、書局、自助洗衣機設置等之相關管理評鑑事宜。五、本校教師、職員、職工及學生反映意見及爭議事件之處理。六、相關法令及行政規則之研議。七、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事項。第七條本會於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應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會議之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委員之二分之一,其決議人數以出席人數過半數為之。會議有關人員及受委託經營餐飲場所之廠商代表得列席參加。第八條本會得同時成立餐飲督導小組,常時辦理餐飲管理各項業務。前項督導小組由總務處保管組組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由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會長、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學務處護理師及生活輔導組、總務處事務組、營繕組、保管組、環安組等單位各派一人擔任。督導小組每學期召開一次小組會議,應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小組會議。第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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