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5/3017:59:59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为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一体化应用,进一步调整建筑用能结构,转变建筑用能增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一)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界可以不断再生、能够永续利用的资源,主要包括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危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我市具有较为丰富的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适合解决建筑的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等用能,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是解决建筑用能最经济合理的选择。(二)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提升人民群众居住水平有重要作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随着群众生活改善,我市作为夏热冬暖的南方地区夏季空调电耗急剧攀升,建筑用能呈现不断增长趋势。依靠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新增用能需求,不仅能满足人民群众改善居住质量的要求,而且也能有效缓解能源供需矛盾。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强化认识,把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积极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二、我市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范围、技术类型和应用规模(一)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桂建科〔2009〕1号)以及《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下列我市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应从建筑使用功能、规模、场地条件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应用进行研究论证:1.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2.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3.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十二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4.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经论证,符合条件的,必须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进行建筑规模化应用。(二)积极推广地源热泵热水(空调)系统、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以优先选择节能量大的可再生能源空调、热水系统,其次选择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为原则。(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应达到与单体工程一体化、规模化应用的要求,确保我市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在具体项目上实际应用比例应根据建筑本身的用能需求,在充分利用建筑周边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以及利用建筑屋顶、立面和场地等部位布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条件下确定。其中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和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十二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应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供应热水。我市鼓励发电功率在50千瓦以上的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推广应用。三、做好项目前期阶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相关工作(一)通过《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落实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建设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对属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范围的项目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设要求。(二)加强项目立项阶段监管,满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各项要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投资纳入工程费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根据《南宁市太阳能和浅层地能资源调查和利用评估报告》,对项目场址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进行评价,提出项目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意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大型项目进行建筑能耗核准时,应当对项目提出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要求。(三)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论证的监管。对不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前期阶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论证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审核意见书。(四)供电部门要根据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相关技术标准,积极支持民用建筑使用太阳能光伏系统,为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网提供便利条件。环保、水利等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中,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指导和管理工作。四、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建设管理,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一)严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规划、设计监管。1.在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就项目使用可再生能源进行论证,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提供必备的条件。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文本应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专篇,专篇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行阐述,包括每个建筑单体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采用技术类型和主要系统布置,若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应在方案效果图中表示。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一体化的要求。2.根据《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就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就项目是否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提供必备的条件,建筑方案设计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篇是否满足规模化、一体化的要求提出意见,并核准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采用技术类型等指标。对未按要求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方案设计,应提出整改意见,不按要求进行方案设计整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项目方案设计审查,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原则由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拥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产品技术单位可通过提供设计方案,配合项目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说明中应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内容。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太阳光伏电源系统安装工程设计规范》(CECS84)、《太阳光伏电源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CECS85)、《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50366)、《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B45/T586)、《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JJ101)、《民用建筑与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技术规范》(DB45/T395)等有关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满足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采用技术类型的指标要求,并做到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4.强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施工图审查环节监管。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施工图设计同时纳入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节能审查备案管理,确保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做好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的审查和备案工作,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采用技术类型的指标进行复核,对是否满足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节能审查和备案。(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施工监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原则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如需要工程分包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分包给具有相关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施工单位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技术专项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要编排好施工进度计划,做到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三)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质量的监管。监理单位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中应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施工的监理细则,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纳入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根据《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工作,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时,必须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施工质量验收的内容,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五、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能效测评获得财政补贴或奖励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及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中采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在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运行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对项目的可再生能源用能系统进行能效测评,获得实际能效值;并由项目的建设单位报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其他采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在项目主体竣工验收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计及施工情况),对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进行理论能效测评,形成理论能效值,提出测评报告,测评报告作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材料由项目的建设单位报市或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培育能效测评服务市场,加快建立能效测评服务、审计及评估等多层次的服务体系。六、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和产品管理制度(一)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公告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公布国家及自治区发布的相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目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同时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加强监管,确保实施。(二)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要对我市生产、销售以及在我市使用的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了解、登记。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手续齐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和产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初审,并上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公示;鼓励优先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和产品。(三)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专项检查制度。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和产品生产、流通、使用情况的巡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四)规范引导在我市生产及销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材料和产品的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规范和便利的产品检修、维修服务。七、进一步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鼓励力度(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获得市级可再生能用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奖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对通过评审的示范项目,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评审和奖励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二)启动村镇建筑节能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风貌改造、危旧房改造,在农村中推广太阳能供热建筑一体化技术、农村生物能源(沼气等)小型热电供应应用示范。今后两年,在我市选择一至两个点进行示范村建设推广,并由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三)鼓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