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偿二代偿二代的背景偿二代的框架1、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史2、保险风险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3、偿一代的弊端一、制度基础二、监管要素(三支柱)三、监管基础1、定量资本要求2、定性监管要求3、市场约束机制第一章:偿二代的背景1、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之发展历程(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萌芽阶段(1980一1995年)20世纪80年代恢复保险业务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主管机关行使着我国商业保险的监管职责。但其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核心,很少涉及到对偿付能力的监管。(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确立阶段(1995一2003年)1995年6月30日,人大通过并颁布了《保险法》,第一部保险法;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1月,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正式引入了“偿付能力额度”这一概念。2001年1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完善阶段(2003年一至今)200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2008年6月,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一代)2015年2月,开始实施偿二代。2、中国保险市场的风险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3、偿一代(C-SI)无法支撑保险行业的持续发展和市场化改革偿一代按照偿付能力将保险公司划为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100%)、充足Ⅰ类公司(100%偿付能力充足率150%)和充足Ⅱ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并相应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据中国保监会公开信息显示,2013年保险业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数量占比始终保持在98.6%以上,达标公司资产占比和市场份额占比均保持在99.7%以上,且绝大多数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Ⅱ类水平。虽然从结果来看较为理想,但近两年保险公司拼规模、抢地盘已成常态,因此“跑马圈地“时代和“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必须得到制度性地解决。偿一代按保费规模、赔款或准备金的一定比例确定资本要求,不能从制度上区分出来好业务和坏业务、好公司和坏公司,其衡量标准过于简单,不能清晰反应公司风险”也就是说,只要规模相同,不论业务结构是否相同、承保质量足否相同、理赔水平是否相同,风险管理水平是否相同,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都是一样的。所以,偿一代无法满足我国保险市场风险日益多元和复杂化的监管需要。这就是偿二代的发育基础与现实需求。第二章:偿二代的框架和内容全称: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英文:ChinaRiskOrientedSolvencySystem简称:C—ROSS2013年立项;2014年的全部标准建立,并进行多轮压力测试;2015年进入试运行过渡期。整体框架构成统一监管的效率高、执行力强、执行成本低。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在制定统一监管政策的同时,为适应各地差异,在定量监管方面,主要是保监会机关对保险公司总公司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监管标准需要尽量统一;在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方面,对于与分支机构相关的风险,可以体现一定的地域差异。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偿付能力监管。一、制度特征1、统一监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包括对全国所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统一监管不同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分散监管模式,充分体现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特点。2、制度特征——新兴市场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新兴保险市场,在市场规模、发展速度、产品特征、风险管理能力、人才储备国际活跃度等方面与成熟保险市场存在一定差异。从国际上看,美国风险资本制度(简称“美国RBC”)和欧盟偿付能力Ⅱ(简称“欧Ⅱ”)是全球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两种代表性模式,其他国家大都模仿美国或欧盟的监管模式。美欧制度虽然比较先进,但都是基于发达保险市场的资本监管标准,采用的监管理念、方法、模型和参数,更多地体现了成熟保险市场特征,难以适用于新兴市场。在深入研究欧美模式基础上,保监会确立了“既不简单模仿美国,也不照搬欧盟,而是要建设一套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制度体系”的建设思路,确定了未来中国偿二代与美国RBC、欧Ⅱ三足鼎立的战略目标。基于新兴市场特征,与成熟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相比,偿二代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提高资本使用收益;更加注重定性监管,充分发挥定性监管对定量监管的协同作用;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以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更加注重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及时识别和化解各类风险;更加注重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防范风险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永恒主题,是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责。偿二代的资产负债评估,要能及时、恰当地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实际风险状况及变动;最低资本要求要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监管措施要更加具有风险针对性。3、制度特征——风险导向兼顾价值基于新兴市场的偿二代,需要在风险预警目标和价值评估目标之间,寻求平衡与和谐。在技术目标层面,既不能将偿二代简单化为只是为市场中的保险公司划出一条及格线或风险预警线,也不能将其复杂化为对保险公司进行完美而理想的经济价值评估。二、监管基础一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外部偿付能力监管的前提、基础和落脚点。特定阶段外部偿付能力监管必须与当时的行业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两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能够激励保险公司不断提升其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三、偿二代的主要内容三支柱,17项监管规则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5内容,9项监管规则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4内容,3项监管规则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2内容,3项监管规则风险分级一、1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3大类可量化风险,通过科学的识别和量化上述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最低资本要求,即三大类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控制风险最低资本和附加资本。二是实际资本评估标准,即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标准。三是资本分级,即根据资本吸收损失能力的不同,对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进行分级,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和特点。四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量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采取监管干预措施。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共9项监管规则,具体内容包括:1号实际资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和实际资本的评估原则,明确资本分级的标准;2号最低资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构成和计量原则;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规则规范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目的的寿险合同准备金的评估标准;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和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规则分别规范保险公司寿险业务、非寿险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的计量;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9号压力测试规则建立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制度,明确了压力测试的方法和要求。2、第一支柱定量监管——9项监管规则二、1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础上,防范难以量化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具体内容包括:一是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量化风险的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其进行监管评估,进而根据评估结果计量公司的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三是监管检查和分析,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四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性监管要求的公司,区分不同情形,采取监管干预措施。风险综合评级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共3项监管规则,具体内容包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规则通过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全面评价,建立定量监管与定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规则建立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估制度,并将风险管理水平与资本要求相挂钩,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可降低资本要求,反之,则提高资本要求,促使保险公司持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12号流动性风险规则建立了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现金流压力测试制度,构建了完整的流动性风险防范网。2、第二支柱定性监管——3项监管规则三、1、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3个内容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础上,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的公开披露,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与市场相关方建立持续、双向的沟通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三是规范和引导评级机构,使其在偿付能力风险防范中发挥更大作用。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共3项监管规则,具体内容包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规则建立了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要求保险公司每季度披露有关偿付能力信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的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力;14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规则建立健全了监管部门与保险消费者、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媒体等市场相关方之间的交流机制,以充分发挥市场相关方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约束作用;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规则规范了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以更好地发挥评级机构在风险防范中的作用。2、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3项监管规则偿付能力充足率:行业层面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层面偿付能力充足率:产品层面(以寿险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