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总复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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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㈠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概念1.环境法是怎样来保护环境的?环境法是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实现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目标。2.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客体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关系,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必要一方。环境法律关系客体具有生态性和经常性两个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环境资源和环境行为。环境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的三个特点是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并非居于同一层面的平等主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和主体权利和义务规定上存在倾斜性。因环境开发和保护的人类活动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叫做环境社会关系。环境法保护法第一条把其目的概括为“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对于环境资源,我国实行的是多主体管理制度。环境法内容反映了个人权利本位观向社会权利本位观的发展,这在其他法律关系中也是常见的。(×)环境社会关系是基于环境媒质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随着工业发展和污染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环境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3.效力体系和立法体系我国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以宪法为立法依据,形成下一等级法律服从上一等级法律的层次划分就是法律效力体系。4.环境法的特点⑴广泛性⑵综合性⑶较强的科学技术性⑷社会公益性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的总称。这是中国地方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⑴1954年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规定它们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⑵不是所有民族自治机关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主体,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才是立法主体,而在一般地方,人大、人大常委会、政府三个方面都是立法主体的。⑶在满足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规定的基础上,在政治、经济、财政、教育的各方面据可以单行条例形式立法。㈡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定1.环境法的整体概貌⑴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规定⑵原则在环保法中,不足部分由其它环境管理和行政法规补充;原则通过制度和规定体现在单行法中。单行法的研制又丰富了环保法的原则。⑶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自然保护的主要制度。2.基本原则⑴定义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根本的准则。它不规定具体的环境权利和义务,更不规定确定的环境法律后果。它是整个环境管理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决定着环境法整体的协调和统一。⑵内容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环境民主/损害环境者付费⑶考试提示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损害环境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必要性。⑴“损害环境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定义⑵经济学依据及分析结论①外部效应及其后果②结论污染者必须承担起治理环境”的“环境费用”,环境费用计入污染者的生产成本。;利用环境资源的受益者必须对环境资源进行补偿。⑶在我国环境法中的体现纵观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进程,规定开发利用者环境保护责任时始终以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基础和核心内容,并设立排污收费制度来实施污染者付费原则,同时,我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⑴对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应在事前预测和防范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⑵面对老污染源和即将产生的新污染源,应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新污染源方面;⑶对于由于科技限制未能认识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积极治理。环境民主原则的内容有公众的知情权,公众的决策参与权,公众的环境权益。3.基本制度⑴定义依据环境法基本原则确定的长期稳定执行的、普遍可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何行政管理配套的法律规定。⑵内容①污染防治方面环境监测/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排污申报/排污收费/防止污染转移/②自然保护方面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开发禁限制度/自然资源进出口管制制度/自然资源补救制度③共用方面资源和环境规划/许可制度/目标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⑶考试要求什么是三同时制度,我国对三同时制度的有效执行是怎样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含义三同时制度是指当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执行规定①适用范围: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②不同建设阶段的要求:建设项目在正式施工前,建设部门需要向环保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保篇章,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纳入建设计划;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交环保设施“验收申请报告”,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限期治理方式包括:限制生产、限制排放、停产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属于环境标准中的环境基础标准;水质-硬度标准样品(GBZ50007-87)属于环境标准中的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属于环境标准中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属于环境标准中的国家级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属于环境标准中的国家级污染物排放标准。水质-总铬的测定(GB7466-87)属于环境标准中的环境方法标准。4.基本规定⑴定义依据环境法基本制度,针对自然资源或环境行为等具体环境客体的保护制定的具体措施和规定。⑵内容以各单行法为基础,对污染控制和自然保护对象、管理主体、保护和防护措施的具体规定。熟悉各单行法,包括土地保护法/水保护法/森林保护法/草原法/渔业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⑶考试要求①占考试分比重50%;以多项、单项填空、判断正误和名词解释方式为主。如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项目污水经初步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干干管,输送到城市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该项目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提到的特定污染源包括燃煤污染、机动车船污染、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某村办皮革厂的职工历来有节俭的传统,常常将厂里的边角料皮革带回家做燃料,废物利用,致使村里经常弥漫着一种怪味。该行为违反了(B)A.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B.大气污染防治法C.水污染防治法D.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源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C)A.缓冲区B.实验区C.核心区D.外围保护地带为了防止不合理的捕捞活动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我国《渔业法》规定了下列管理措施(DE)A.实行渔业限制制度B.实行渔业养殖使用证制度C.鼓励和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D.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E.限定捕捞场所、时间、方法和工作方式13.我国实施“预防为主”原则的主要措施是(CD)A.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B.征收排污费C.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D.实行清洁生产制度国家级自然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类设立条件包括(ABC)A.生态系统在全球稀有、在国内仅有B.生物群或生境类型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典型性C.未遭到人为破坏D.具备100公顷以上面积的核心区㈢环境法律责任1.环境法律责任各类型⑴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⑵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从事了违反环境法的行为或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而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⑶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环境资源破坏等危害时,依法所应承担的以刑法为处罚方式的法律后果。2.行政责任责任的基本规定⑴构成要件:违法、过失或故意、后果严重程度⑵分类:①管理主体何受制主体行政责任的区别如:环境行政管理人可承担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环境行政管理主体的补救性行政责任包括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补救性行政责任包括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损失。②行政处罚的内容有哪些?对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惩罚性行政责任包括(ABC)A.申诫罚B.行为罚C.财产罚D.责令赔偿损失3.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定⑴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乙造纸厂认为其排放水质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死的原因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案例分析答题要求①是否的回答②判定是否的法律依据要写出来:如《环境保护法》第4l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该条法规是“危害就要赔偿”,即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分析的充分性按照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有是否具备免责条件、是否具有因果联系等的论证。④结论本案中甲养殖场所养殖淡水鱼死亡与乙造纸厂排污的因果关系已经确认,乙造纸厂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因此,乙造纸厂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未超标排污的抗辩理由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不予采纳。⑵环境民事诉讼①诉讼时效3年四年前,一化工厂氯气泄露,当时韩女士身怀六甲,泄露的气体使她因缺氧住进了医院,没过多久,孩子就问世了。今年小孩满4岁时得了哮喘病,医生诊断可能与胎儿期缺氧经历有关。韩女士将那家化工厂告到法院。法院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三年为理由拒绝受理。请问:法院决定是否合理,为什么?⑴是否的回答⑵判定的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诉讼时效三年的起算时间不是侵害之日,而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健康受损之日。⑶分析的充分性本案中已身怀六甲的韩女士在遭受化工厂氯气泄漏毒害时已导致缺氧住院,事后小孩出生,小孩到4岁时得了哮喘病,并被医生证明与胎儿期缺氧经历有关,小孩得哮喘病与化工厂氯气泄漏之间的因果联系成立。只能在小孩4岁时,韩女士才能知道氯气泄露事故所致小孩健康受损事实,她在此时提起赔偿诉讼,并未超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的3年时效期间,故韩女士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拒绝。②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简述环境诉讼中举证责任特点,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⑴环境诉讼中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⑵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理由①从证据距离的角度,污染物从排入环境到造成损害往往有一个积累的过程,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受害人根本无法确定。对特定的污染源是否会引起特定的损害后果,加害人在通常情况下比提起诉讼的受害人更有条件与可能予以判定。②从举证能力的角度,加害人更有能力收集证据;③从举证妨碍的角度,企业有可能以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为借口,而不对外公布其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与生产原理,这样受害人很难获得证据。⑶法律依据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第74条规定: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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