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一.中国的环境保护1.环境保护的内容和任务2.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针3.中国的三大环境保护政策课程大纲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度二:“三同时”制度制度三: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度四:排污收费制度课程大纲二.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三.中国的环境法规体系1.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2.中国的环境保护标准3.中国加入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课程大纲四.主要环境法律法规介绍1.基本法律法规2.水体污染法律法规3.大气污染法律法规4.噪音污染法律法规5.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课程大纲6.化学品法律法规7.消防安全法律法规8.资源能源法律法规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国的环境保护1.环境保护的内容和任务: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居民身心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污染影响下产生遗传变异和退化;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和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产资源的生产能力,使之得以恢复和扩大再生产。2.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针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总方针:“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3.中国的三大环境保护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负担)强化环境管理二、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定义: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开发利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免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适用范围: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中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形式: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09/01)制度二:“三同时”制度定义: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8/11/29)制度三:排污许可证制度定义: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形式: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等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制度四:排污收费制度定义: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措施。它既是环境管理中的一种经济手段,又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执行方式之一。目的:为了促进排污者加强环境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并为保护环境和补偿污染损害筹集资金。对象:一切排污单位。范围: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责任: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缴费者应当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相关法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条例》(2003/7/1)《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7/1)三.中国的环境法规体系•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关系-环境社会关系。目的和任务:—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①宪法②刑法③环境保护单行法④环境保护行政法规⑤环境保护行政规章⑥环境保护地方性法⑦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⑧环境标准⑨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⑩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环境保护法的体系概念:是指由一国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在联系而分类组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1.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①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煤炭法》《防洪法》《节约能源法》《防震减灾法》②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③其他与环境法有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乡镇企业法》《城市规划法》《农业法》《对外贸易法》《公路法》《电力法》,等。2.中国环境标准①环境标准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标准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订的标准的总称,简称环保标准”,亦称环境标准。目的: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维持生态平衡对象: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法,其它需要②环境标准的作用环境标准是执行环保法规的基本手段;环境标准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环境标准是环境规划的定量化依据;环境标准是推动科技进步的动力。③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构成环境标准的分类1)环境质量标准(核心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心标准)3)方法标准4)标准样品标准5)基础标准6)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国家级环境标准:指由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可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地方级环境标准: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地方条件和环境特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所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以及针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的增补或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进一步严格要求而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标准分级环境标准(部分):序号名称编号/版别主要内容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地表水质2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污水排放标准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空气质量4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5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7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四.主要环境法律法规介绍1.基本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水体污染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15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放污费,并负责治理第22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24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32条: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可以并处3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不按时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放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许可证。3.大气污染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第11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12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第15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第28条: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和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33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第35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第37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提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38条:国家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高标号无铅汽油。限制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4.噪音污染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在经营活动家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有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类别昼间夜间Ⅰ55dB45dBⅡ60dB50dBⅢ65dB55dBⅣ70dB55dB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5.固体废物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存贮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