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时效第一节诉讼时效第二节期限第一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在被侵害后,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可能性的法律制度。内涵:(1)以权利被侵害为前提;(2)以不行使请求权为根据;(3)以法定期间经过为要件;(4)以请求权消灭或者民事责任消灭为效果。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对债务人:秩序上,稳定新形成的权利义务秩序。对社会:效率上,促进经济效率对法院:证据上,以时效代替证据,免除举证困难。立法目的:克服法律与道德紧张关系二、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客体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本权利请求权与公益有关的请求权无关公益的请求权1、物权、债权等本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2、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3、与公益有关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案例1001:难了的“梯子案”2004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政法委的指示精神派员到吉林省东丰县,对一起历时6年的“梯子案”进行实地调研。1982年由东丰县机电公司和外贸公司合建一幢三层小楼,建成后机电公司拥有一楼产权,外贸公司拥有二、三楼的产权。虽然两家在走一楼楼梯的问题上曾有过矛盾,但楼梯还是照样走了10年。到了1992年,外贸公司将二、三楼产权卖给了个体户刘某。刘随即将二、三楼交给了亲戚王有财居住。一个多月后,机电公司竟在楼梯上堆放货物,使王通行不便。双方就此曾达成“协议”,王在室外搭建一临时楼梯,并使用了六年。直至1998年因楼梯出险且属违章建筑而被拆除后,双方对此“协议”产生争议:王说其只是临时搭建室外楼梯,什么时候要走室内楼梯,机电公司需允许其行走;但机电公司却说此协议明确表示王永远不走室内楼梯,自建室外楼梯通行,拒绝王从一楼通行。此后,王一家只得从墙外搭木梯通行,并同时向法院诉请支持其从一楼楼梯通行的权利。东丰县法院以王已在室外楼梯行走了6年,致使其要求室内楼梯通行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请。王遂向辽源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应从王向法院起诉那天起算,因而未过诉讼时效。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一家可以通行。后经机电公司向吉林高院申诉,高院则认为王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故判决其不能通行一楼楼梯,应自行在原址修建室外楼梯通行。此后,王先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至今未果。从1998年起,这架室外木梯就成了王一家四代人与外界沟通的唯一“合法”通道。期间,王的连襟刘某、外甥女赵某,先后从木梯上摔下来,致使肋骨和腿骨骨折;王妻的姑夫来访时也不慎坠梯,当场被摔断四根肋骨;而王的老母亲自从1998年这架木梯子立起来后,就再也没能离开过二楼的家门,直至2001年老人去世,经县政府协调,老人的遗体才终于在火化这天赢得了一次在室内楼梯通行的“权利”。问这起案子如何处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此外,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民通意见》170)★这些请求权均与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或者公众利益直接相关。三、诉讼时效的期间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二年二十年一年四年身体受伤害产品不合格未声明拒付、延付租金寄存物丢失、损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2020年2月3日案例1002:一年还是二年?两被告在承包302国道富阳南线工程C标一工区期间因向原告租赁挖掘机而欠其租金230000元。2000年10月,被告与原告达成书面还款协议,约定上述款项由被告分两期支付,最迟在2001年6月1日前全部付清,如被告能在200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则其余30000元由其予以免除。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60000元。2002年9月29日,原告曾通过电话向两被告催讨余额欠款170000元,但被告仍拖欠不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两被告答辩称:向原告租赁挖掘机而欠原告租金以及2000年10月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等事实均没有异议,但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如何处理?注意问题:《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而《民法通则》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如何适用?一般认为,《民法通则》第136条为违约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1年);而《产品质量法》第45条乃侵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2年)。练习钱某被派往驻外使馆工作,临行前在某商场买了一套价值3000元的西服,购买时并未发现质量问题。出国后,钱某在第一次穿着时即发现西服有一破洞,因在外而无法与商场交涉,1年半后回国,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以时间太长拒绝,钱某遂到法院起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钱某要求权利时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钱某不能到法院起诉B.钱某可以到法院起诉,但在法律上丧失了胜诉权C.我国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为2年,故钱某未丧失胜诉权D.钱某的行为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在法律上并未丧失胜诉权答案:ACD四、诉讼时效的起算1、起算的一般原理诉讼时效的起算,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时开始。何时能够行使请求权,我国民法的判断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一般的起算规则何谓知道:(1)知道受侵害;(2)知道何人侵害自己。何谓应当知道:(1)不知道被侵害;(2)对于不知道有过错。20年的期间与2年、1年的期间是不同的:(1)20年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年、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计算;(2)20年是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则后加起来不超过20年;2年、1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则后加起来的超过2年、1年。注意:3、具体的起算规则(1)有约定期限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没有约定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3)分期履行债务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4)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5)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2020年2月3日案例1003:能否不还?张三曾于1998年3月1日借款21万元给李四,李四写下了借条。2001年3月15日,张三打电话给李四,说;“我希望你能在一个月内将钱还给我。”李四当即表示:“我刚刚学过法律,我们之间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我可以不还钱了。”言罢即扔下电话。问题:李四的说法有无道理?诉讼时效何时届满?练习王某骑自行车被一违章车辆撞倒,王某当时未感到受伤,只是自行车被撞坏,通过协商,司机赔偿了自行车费300元。但两年后王某感到经常头晕,经过医院检查确诊为中度脑震荡,原因就是上次的撞车事件。王某为此花了3000元治疗费。王某出院后要求当时的司机赔偿,司机不同意,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原告2年后才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已过B.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伤势确诊时开始计算,因此诉讼时效未过C.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D.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撞车之时开始计算答案:AD五、诉讼时效的经过1、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1)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原理:权利人非出于自身的原因,不能积极行使权利。(2)中止的事由中止的事由有二:不可抗力;其他障碍。关于其他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必须是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了中止事由。(3)中止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继续计算。2、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原理:权利人已经积极行使权利。事由权利人起诉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同意(2)中断的事由三种情况都表明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起诉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此外,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服务、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也按起诉对待。请求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同意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权利人起诉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同意诉讼时效期间之前经过的时间归零,新的完整期间重新开始计算效力(3)中断的效力2020年2月3日案例1004:已过两年!王某与某装潢公司于1994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剩余的30%的工程款在工程交付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交付。工程交付后1年内若出现质量问题,由装潢公司无偿维修并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王某即向装潢公司交付了1万元。装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了工程,于1994年4月1日通知王某前来验收并交付剩余款项,王某在验收时发现卧室的墙壁有几处已有裂缝,认为不符和质量要求,要求装潢公司修理,拒绝支付剩余款项1万元。装潢公司认为,窗户朝南,阳光照射时间过长,春天风大、气候干燥,墙面干燥速度过快,才造成墙面裂缝。与施工质量没有关系,属正常现象。双方约定1994年6月1日去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协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