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学院民事诉讼法学CivilProceduralLaw第六章多数当事人诉讼第一节共同诉讼第二节第三人诉讼第三节代表人诉讼•界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三个基本点–因民事权利和利益发生纠纷诉诸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受法院裁判拘束第一节共同诉讼本节要点•共同诉讼概述•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概述–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法律上的分类: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意义:1、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2、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二、必要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成因在司法实务中,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主要有: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3.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诉适用意见》规定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五)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3.诉讼地位不同4.诉讼行为效力不同5.参加诉讼方式不同三、普通共同诉讼(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特征: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有两个以上诉讼请求。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4、法院对案件的合一审理与分别判决(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共同诉讼人虽在同一诉讼中进行诉讼,但其诉讼行为是独立的,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主要是独立性,其次是牵连性)(四)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1、诉讼标的的同类性与共同性不同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独立性与牵连性不同3、审判方式和审判结果不同第二节第三人诉讼•一、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这种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第三人诉讼。–第三人诉讼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一是他人之间已经存在一个诉讼。二是第三人在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第三人诉讼的分类:一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一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及诉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他认为本诉讼原被告之争的法律关系中,他具有全部的请求权,或者部分请求权–(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及其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诉讼地位是相当于原告但又不是原告–(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审判•法院对本诉和参加之诉,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一同判决。•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一是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二是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四)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审判•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要区别–①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②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③参加诉讼的特点不同–④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相同点–①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②参加诉讼的时间都是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到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第三节代表人诉讼•一、代表人诉讼制度概说•(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的法定分类:一类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另一类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二、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一)代表人诉讼的提起•除一般的当事人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2、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3、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的方法相同或者对各成员都能成立。•4、代表人适格。•5、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二)代表人诉讼的受理•三、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1、诉讼代表人的产生: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2、诉讼代表人的变更及对其行使诉讼权利的限制•3、判决–(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1、追加对方当事人•2、公告•3、登记•4、诉讼代表人的产生•5、判决•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人民法院的裁判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即在权利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在公告期间未进行权利登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人民法院将裁定对其适用代表人诉讼判决。即代表人诉讼的实体判决扩张至没有参加诉讼的另案当事人。•五、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外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比较–(一)与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的比较•相同点:一是共同诉讼的基础;二是诉讼担当的结果•区别:–第一,立法形式不同;–第二,代表人选任方式的灵活性不同;–第三,其他人能否参加诉讼不同.–(二)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比较•相同点:一是允许以多数人全体的名义起诉;二是判决具有扩张性。•区别:–第一,公告的效力不同–第二,判决扩张的方法不同–第三,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不同•2、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区别–第一,公告的效力不同–第二,判决扩张的方法不同–第三,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