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力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北京市电力公司二〇一二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表扬和奖励......................................................................2第三章处罚..............................................................................3第四章附则............................................................................10附录............................................................................................11附表............................................................................................1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12〕41号),结合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一)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二)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各相关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负管理责任,公司安监部门负监督责任。第三条安全奖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劳务派遣贯彻“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所属单位(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当发生因劳务派遣人员直接责任造成国家电网公司对北京市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时,公司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连-2-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含产业单位)。第二章表扬和奖励第六条公司按年度将以下企业和单位报国家电网公司申请表彰:(一)公司实现安全目标。(安全目标见附录)(二)实现安全目标的输变电、供电、集中检修、施工、网(省)调度(部门)、信息系统运维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安全目标见附录)第七条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基层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70名个人进行表扬。表扬人员名额和名额分配:国家电网公司级20人(公司本部5名,基层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共5名,基层生产一线人员10名),公司级50人(公司本部5名,基层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共10名,基层生产一线人员35名)。第八条公司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人身伤亡、较大电网或设备事故发生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发现并制止违章,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表彰;对在安全工作中管理规范有序,有值得他人借鉴的经验或学习推广的方法,成效突-3-出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等给予表彰。第九条公司每年对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奖励。奖励办法执行公司所属单位及其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第十条实现安全目标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其实现安全目标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见表1)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公司。符合国家电网公司要求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经公司评选审查后,报国家电网公司。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实现连续安全生产100天等进行奖励。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奖励应重点向承担主要安全责任和风险的单位、部门及生产一线人员倾斜,生产一线人员奖励名额所占比例不少于50%。第三章处罚第十三条对公司本部相关人员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及领导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第十四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4-1.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给予20000~25000元的经济处罚。2.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给予20000~25000元的经济处罚。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给予25000~30000元的经济处罚。4.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4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5.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30000~40000元的经济处罚。(二)负次要责任1.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10000~15000元的经济处罚。2.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10000~15000元的经济处罚。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15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4.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25000~30000元的经济处罚。5.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20000~250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五条发生重大事故(二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5-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1.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10000~15000元的经济处罚。2.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10000~15000元的经济处罚。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15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4.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25000~30000元的经济处罚。5.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20000~25000元的经济处罚。(二)负次要责任1.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给予5000~6000元的经济处罚。2.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6000~7000元的经济处罚。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6000~7000元的经济处罚。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7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5.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6-劳动合同处分。给予9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6.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给予8000~90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六条发生较大事故(三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1.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5000~6000元的经济处罚。2.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5000~6000元的经济处罚。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6000~7000元的经济处罚。4.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8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5.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给予7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二)负次要责任1.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给予3000~4000元的经济处罚。2.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给予4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7-处分。给予4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给予5000~6000元的经济处罚。5.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给予7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6.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6000~70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七条发生一般事故(四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按以下规定处罚:(一)人身事故1.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给予3000~4000元的经济处罚。2.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给予3000~4000元的经济处罚。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给予4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4.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6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5.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给予6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6.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5000~6000元的经济处罚。-8-(二)其他事故1.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给予2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2.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给予2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给予2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4.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给予4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5.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予4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6.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予3000~40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八条发生五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予2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二)对同等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给予2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四)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1000~2000元-9-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领导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九条发生六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二)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四)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领导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第二十条发生七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给予500元的经济处-10-罚。(二)对同等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给予400元的经济处罚。(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300元的经济处罚。(四)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300元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一条发生八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各单位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发生政治保电期间造成政治保电用户停电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予2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二)对同等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给予2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给予1000~2000元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