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人参加社保及社保政策解读”专题讲座2012年2月24日2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在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生活来源的时候,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公民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3社会保险的特性•(一)保障性•(二)法定性•(三)互济性•(四)福利性•(五)普遍性4•(一)保障性。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二)法定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障,安定社会秩序。5•(三)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四)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6•(五)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我市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所有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和临时聘用都要参保),珠海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以个人身份参保。7外商企业如何为员工购缴社保•外企员工与其他企业员工一样购缴社保,参保的险种、缴费比例、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等规定均与其他企业一致。8社会保险险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9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金额=缴费工资×缴费比例•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10缴费比例(费率)的规定险种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基本医疗大病医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单位10%0.4%、0.8%、1.2%1%0.7%6%2%财政补贴120元/年个人8%--城镇1%农村0--2%--60元/年合计18%0.4%、0.8%、1.2%城镇2%农村1%0.7%8%2%180元/年11居民医保缴费补贴表参保人类别筹资标准/年个人缴费标准/年财政补贴标准/年一般参保人530元250元280元“特殊人群”参保人经济困难的农民及被征地农民380元100元280元享受低保待遇居民及重度残疾居民380元380元备注:1、参保人参保时,距缴费年度末6个月以上的全额交费和补贴;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50%交费和补贴。2、“特殊人群”参保人也可选择个人年缴费250元,并享受相应待遇。12工伤保险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工伤保险费率,一至三年浮动一次。2011年1月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为:•一类行业(风险较小行业:金融\服务\科研等):0.4%•二类行业(中等风险行业:房地产\制造\运输):0.8%•三类行业(风险较大行业:石油\化工\冶炼\采矿):1.2%13缴费工资的概念及上下限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是指参保职工向地税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缴费工资的上限为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下限为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香洲区、万山区、高新区、保税区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金湾区、斗门区分别按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原则上有变动的才重新申报,未申报变动的按上月缴费工资征缴。14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执行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63元;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67元,其中斗门区为2359元,金湾区为2648元。•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0089元,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全市为8601元。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香洲区为1720元,斗门区为1415元,金湾区为1589元。15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如何参保•外国人参保需到地税部门办理。•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资料:•1、护照和就业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其中一种就业证件);•2、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件;•3、《外国人永久居留证》;•4、《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5、用友软件生成的电子报盘文件(仅新增人员超过8人时需要提供)。•注:1-3项资料只需提供其中一项的原件和复印件16港澳台人员如何参保•港澳台人员参保需到地税办理。•台港澳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资料:•1、有效身份证件(如回乡证、台胞证、护照、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2、《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注:在珠海已有参保记录的台港澳人员重新参保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须与上次参保时保持一致。17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参保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对于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应参保险种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城镇工失业保险、生育保险。•3、用人单位为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简称外籍人员,下同)办理参保手续后,可登录广东省地税网上办税系统为外籍人员申报缴纳社保费,但不能对外籍人员作任何资料变动操作,外籍人员的申报资料变动只能在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修改。18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参保注意事项•4、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外国人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于原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外国参保人需要修改身份证明号码的,由参保人到珠海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修改。•5、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如:符合中韩协议中条款的韩国籍人员出具由韩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参保证明》可以免参养老保险、符合中德协议中条款的德国籍人员出具由德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证明》可以免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19外国人参保涉及的政策法规•1、社会保险法•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3、关于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批复(珠人社函〔2012〕14号)•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20社会保险法(节选)•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21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节选)•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2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节选)•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节选)•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2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节选)•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25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节选)•第七条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26关于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批复(节选)•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关于台港澳人员参加失业、生育保险后享受待遇问题,待国家或省出台有关新的规定后再行计发。2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节选)•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注:台港澳人员属中国国籍,因此按此条规定执行。)28社会保险法简介•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至此,《社会保险法》历时3年,经4次审议,最终在“十二五”规划即将启动前颁布。它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文件,填补了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立法的空白。29社会保险法简介•《社会保险法》共有十二个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30社会保险法基本内容(一)确立了全面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范围。(二)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特别是强化了政府在筹资方面的责任。(三)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31社会保险法基本内容(四)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五)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六)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内容。32社会保险法基本内容总体上看,《社会保险法》在总结现行制度改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险制度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同时也为我国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保留了适当余地,达到了预期目的。33社会保险法的几个亮点•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死亡的遗属待遇:•实施《社会保险法》之前:只有正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其遗属才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才可领取一次性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在职人员死亡的,其遗属没有上述待遇。•实施《社会保险法》之后:无论是正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还是在职人员死亡,其遗属都有上述待遇。34社会保险法的几个亮点•二、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实施《社会保险法》之前: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实施《社会保险法》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