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接轨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利华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著作权法\立法完善内容提要:当前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需要与国际接轨。为此,根据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要求,《著作权法》作了第一次修正。修改的内容涉及到权利内容、权利客体、权利保护、权利限制等方面。通过对《著作权法》的修正,我国著作权制度已基本与国际接轨。这次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一个重要举措。1990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实施于1991年6月1日。该法的实施,在建立中国的著作权制度,保护广大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中国著作权产业的发展,繁荣中国的科学、文化与教育事业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探讨中国《著作权法》修改与完善的主要内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著作权权利内容之完善规定著作权权利内容是著作权法核心内容之一。中国《著作权法》一开始就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提供了比较高的保护水平。[2]所以这次修改著作权法,基本上没有涉及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的问题。由于1990年《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规定相当简略,且有些内容尚付阙如,这次修改对于著作财产权的修改和完善的幅度较大。(一)细化著作财产权的内容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法需要对此作出比较完整的规定。但是《,著作权法》只是在第10条第5款中笼统地规定了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3]这实际上是简单地列举了使用和许可使用著作权作品的若干方式。而从国际公约对于著作财产权的规定来看《,伯尔尼公约》是一个条款规定一个权利,WCT和WPPT也是逐条作出规定。借鉴这种立法模式,为进一步明晰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并增强著作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著作权纠纷的可操作性,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著作财产权具体分解为13项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的权利。并且对于复制、发行、出租、汇编等12种财产权的内涵做了界定。这就能使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很清楚地知道著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作财产权的权利内容,也便于著作权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著作权纠纷。通过对权利的解释,则有利于明确著作财产权的完整内涵。(二)新增权利在这次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4]是新增加的权利。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将在本文的后一部分论述。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7项的解释,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的标的的除外。从该定义可看出出租权被限定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这两类作品上。这一规定及对于权利客体的限定,显然是为了遵从Trips协议的要求。(三)部分权利的整合1.表演权内涵的扩大。关于表演权,原《著作权法》只是在列举著作财产权时提到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则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5]这种修改,最重要的是解决了过去所没有解决的机械表演权[6]的问题,同时将表演权定位于公开表演权。[7]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看,公开表演包括了活表演、机械表演和向公众播送等内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将表演定位于公开的场合,即在公开的场合表演著作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作品属于作者的权利,应受著作权人的控制。而在非公开的场合则不属于该权利控制之列,像在家庭内的表演即是如此。同时规定“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受表演权的控制,这一规定将机械表演与向公众播送结合在一起。这就使中国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在作者这一权利的规定上相一致。2.广播权。原《著作权法》规定了“播放权”。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3项的解释,“播放”,是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则以“广播权”取代了“播放权”,并将广播权的含义界定为: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显然,播放权的内涵被扩大了。在新的著作权法中,广播权已经包括了全面有线与无线的、现场与异地的即时传输。不过,它仍不包括在传统的有线传输、无线传输之外发展起来的交互式传输。这种交互式传输被单独地规定为下面要专门论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3.汇编权的引入。“汇编”是各国著作权法以及《伯尔尼公约》中使用的一个重要的著作权术语。汇编权也是著作权中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但是,在1990年《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凡是涉及“汇编”的,都用“编辑”一词取代。例如《,著作权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10条列举了编辑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第5条第11项中将“编辑”解释为,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由于“编辑”一词在著作权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并且以“编辑”取代“汇编”与国际著作权立法体例特别是《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不相符合,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以“汇编”一词取代了“编辑”,并对汇编权做了明确的定义,即汇[8]权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二、著作权权利客体的调整与扩大对于著作权客体的界定,也是各国著作权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受保护客体的分类上有明显的调整,并且扩大了受保护客体的范围———首次将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汇编作品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就保护客体的分类而言,主要是有以下几个变化:一是将“摄影作品”从原来的“美术、摄影作品”一类中分离,单独列为一类作品;二是采纳了《伯尔尼公约》的提法,将包括动态摄像的作品描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相应地取消了原来的“电视、录像作品”的提法;三是整合了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将原来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和“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9]进行了合并,并在涉及实用设计时加进了模型作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著作权的权利客体上,这次修改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新增了三类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即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汇编作品。中国的杂技艺术造型具有很强的创造性,在世界上具有很高__的声誉。将杂技艺术作品列入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无疑有利于保护杂技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也有利于中国的杂技艺术走向世界。建筑作品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作品。在中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实施以前,并非没有对于这类作品的保护,因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7项的规定,建筑作品与绘画、书画、雕塑等作品一样,都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但仅仅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这样的行政法规来界定建筑作品,不能突出对于这类作品的保护。基于这种立法现实,借鉴国际上的做法,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单列为一种与美术作品平行的作品。由于此次修改增加了“模型作品”,建筑模型与建筑设计图被相应地归入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第3条第7项“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中。汇编作品在修改以前的《著作权法》中被称作编辑作品。但是,此次修改,不仅仅是名称的变换,更主要的是扩大受保护的范围,即将数据库纳入其中。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它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是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数据库给予保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可以是一种国际趋势。像1996年欧盟即通过了《关于数据库保护的指令》,将数据库分为受著作权保护和专门保护两种情形。中国近些年来数据库开发和相关的产业已经初具规模,需要法律为其保驾护航,特别是通过计算机的电子数据库方面,急需以法律作为坚强的后盾。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了“对于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就应该像其他作品一样受到保护。这一规定顺应了国际保护数据库的趋势,也为中国数据库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必将在促进中国数据库的开发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三、对邻接权主体的权利的调整在1990年《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制度也被纳入其中。该法调整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等。用相当多的篇幅规范邻接权制度,并确立邻接权人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是修改后《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的特色。仅以表演者权的规定为例。原《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了表演者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表演者权的保护是比较充分的。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则在保留人身权利的基础之上,对财产权利做了调整与扩充。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7条的规定,表演者还享有以下权利:(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得报酬;(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3)许可他人复制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10]与原来的财产权利相比,权利内涵是明显地被扩大了。表演者不仅可对于传送其现场表演进行有效的控制,而且能对于录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更加有效的控制。这些权利内容的修改,显然是参照了与表演有关的国际公约,如WPPT的规定。[11]这就既提高了中国著作权法对于表演者的保护水平,也使著作权法更具有开放性,以使WPPT届时在中国生效时能及时与之接轨。四、权利限制的调整与限制(一)合理使用中国1990年《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的内容。此次对于合理使用规定的修改,主要考虑的是与《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的规定相一致,同时消除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高于对中国人作品的保护水准的不合理的状况。基于这些考虑,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上主要做了以下的修改:1.将1990的《著作权法》第22条第3项[12]修改为“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原《著作权法》第22条第4项[13]被修改为“报纸、期刊、广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3.原《著作权法》第22条第7项[14]被修改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原《著作权法》第22条第9项[15]被修改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5.原《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16]被修改为“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当然,在合理使用上可能存在的一个疏漏是,未将《伯尔尼公约》确立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明确写进权利限制的条文中。[17](二)法定许可的调整法定许可规定的调整,主要体现为缩小了作品传播者以法定许可的方式使用作品的范围,将原来的第43条的规定的“法定免费使用”修改为法定许可,并且增加了对于教材使用的法定许可。[18]中国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