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行政判例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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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行政判例总论(一)本专题重点研讨的问题(二)基本观点与提要(三)判例或典型案例(四)讨论与思考(五)参考文献•南开大学研究生精品课程:••行政诉讼专题研究电子课件••主讲教师:赵正群••(法学院教授)•2008年5月••(本课件全部版权保留)(一)本专题重点研讨的问题•1、行政判例的意义•2、行政判例的构成和适用•3、行政判例的类型•4、发展我国行政判例制度的途径和举措(二)基本观点与提要•1、判例在法治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在大陆法系中,判例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权威审判机关的重要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早已经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理论上虽然没有全面采用普通法系的“遵循前例”原则,但至少已经把判例作为次要法律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虽然未被赋予“判例”之名,但已经被赋予了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同等的司法权威。视这些案例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司法解释,或将其称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判例”,显属顺理成章。•认识判例不同于普通的案例,判例至少具有事实上的法律约束力,为进一步了解行政判例在行政法部门中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奠定了基础。•2、行政判例的构成和适用问题•与发达的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相比,我国大陆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在构成上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多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编撰的下级人民法院裁判。只有少数是依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以“法公布”形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原文。基于判例首先应该是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判决,这一通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应转变到以公布法院判决原文为主,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判决理由的表述。•适用判例的真正难点,在于在个案中对判例内蕴的实质性规则和说服性理由;对实质性规则所依据的实质性条件和非实质性条件;对构成本案的实质性条件与非实质性条件的具体辨认与论证。因为,判例本身所内蕴的规则,虽然可以借鉴先前的经验和论理,但从根本上,还是取决于判例适用者本身的发现与阐发。这正是判例保持法律生命之树常青,诸多经典判例得以保持持久约束力和影响力根源之所在。同时,也是对较少受过判例理论学术熏陶与判例适用技术训练的我国大陆实务界和法学学人的挑战。•3、行政判例的类型问题•对行政判例进行类型研究具有以下两方面意义。其一,科学就在于界分,对研究对象的类型研究是建立任何科学体系的基础。其二,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判例的研究已经起步,已经产生了一些有影响的个案研究成果。•依司法机关对被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态度和判决结果、行政判决是依据现有制定法条文作出,还是在制定法条文未作明确规定下作出的,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行政判例作不同的划分。•最高法院公布的判例,在为展开有关行政法和行政诉讼问题的专题研究提供了典型资料的同时,也为对其本身展开类型化的专题研究开辟了途径。•4、发展我国行政判例制度的途径和举措•(1)赋予判例以司法解释地位,明确肯定其法律效力•发展与健全我国判例制度的最简洁有效途径和举措莫过于吸收借鉴大陆法系诸国均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判例制度经验,特别是法国以行政判例发展行政法的经验,还有日本裁判所法明文规定最高裁判所和上级裁判所的判例对于下级裁判所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具有拘束力经验,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为司法解释方式之一,使判例获得司法解释效力。并在方便时,依立法程序将这一司法解释上升为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或相关诉讼法规范。•(2)完善判例形式和公布程序,制定判例适用规则•为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成为规范的司法解释方式之一,并获得司法解释的效力,就要完善判例的形式和公布程序并制定相应的适用规则。•判例一旦被确认为规范的司法解释之一,获得司法解释效力之后,就需形成较规范的判例适用规则。为此,应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了相应判例的领域,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该引用或参照相关判例,并运用法律解释或区别技术来说明本裁判是否适用相关判例的理由。•(3)增加判例数量并规范种类,建构我国判例体系•笔者在同意在我国判例制度的初创期,可以把判例较严格地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范围之内的同时,亦不能不提出,从建构较完备的判例体系这一重要司法改革目标要求出发,我们不仅应有规范的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公报或判•例集。还应编辑出版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的判例公报或判例集,以构成反映当代先进司法制度发展方向的判例制度,形成我国完整的判例体系。(三)思考题•1、为什么要发展我国的行政判例制度?•2、怎样适用判例?•3、应如何发展我国的行政判例制度?(四)参考文献•沈宗灵∶《再论当代中国的判例》,载《判例在中国》,珠海市非凡律师事务所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岩波判例基本六法/裁判与判例》,岩波书店1996年版。•《判例タイムズ》半月刊,1950年正式出版发行;《判例时报》旬刊,1953年正式出版发行。•董白皋∶《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法]弗德尔∶《行政法》,1984年中文版,转引自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赵正群,《交际费、食粮费情报公开诉讼及其意义――日本行政诉讼在20世纪90年代的新发展》,载《行政法论丛》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赵正群,《行政诉讼法宪政意义重述》,《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特稿》·2001年4月13日。•赵正群,《行政诉权在中国大陆的生成及其面临的挑战》,《诉讼法论丛》第6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赵正群,《人民法院对治安行政案件的审理及其对公民行政诉权的司法保护》(1992年行政法学年会「宜昌」论文),《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赵正群,《从案例看我国行政诉权保护的强化与扩大》,《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21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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