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一)特别程序第一节特别程序概说第二节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第三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第四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第五节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程序第六节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念特别程序,是指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一)选民资格案件(二)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五)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第一节特别程序概说三、特别程序的特点(一)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特别程序的发动,除了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起诉外,其他案件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而开始。申请人或者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没有对方当事人,因此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原告与被告。(二)审判组织特别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三)实行一审终审(四)审结期限较短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期限一般较短,且没有统一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30日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限,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对选民资格案件来说,即使发现生效判决存在错误,也因选举期已过而没有必要再审;对非讼案件来说,发现生效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者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依特别程序的规定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也没有必要再审;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来说,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愿意结婚,可以重新进行登记,而没有必要对原案件进行再审。(六)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申请人或者起诉人免交案件受理费,只需交纳实际支出的费用。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其申诉所作的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二、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规定(一)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任何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要他认为公布的选民名单有错误,就都有起诉权。(三)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包括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四)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五)选民资格案件的裁判从裁判的形式看,选民资格案件应当适用判决而不得适用裁定。从裁判的内容看,选民资格案件的裁判既要对起诉人的起诉作出裁断,还要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作出裁断。其中,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的,应当判决撤销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认为起诉人的起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起诉人的起诉,肯定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从裁判的效力看,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所作的判决一经送达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案件,称为宣告失踪案件。(二)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1、存在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实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2、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必须采用书面方式提出申请4、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1、申请与受理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3、作出判决(四)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宣告失踪而消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失踪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五)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以恢复其正常的权利义务状态。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无权再代管财产,并应负责对原代管的财产进行清理,返还原财产及其收益。为管理和保护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偿付。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1、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第一,在正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即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次日起,已经连续2年没有音讯、生死未卜;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已经连续2年杳无音讯、生死未卜。第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2、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3、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宣告死亡,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1、申请和受理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3、判决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判决书除应当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的日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公民被宣告死亡与其自然死亡的后果基本相同。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五)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依照下列方法处理:首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收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其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第三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一)申请与受理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2.受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由该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进行鉴定(三)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作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在审理中,该公民健康状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意见。(四)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成立的,应当作出判决,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如果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没有根据或者根据不足,应当作出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判决生效以前公民所为的行为,其效力不受判决的影响。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恢复正常的理智、能够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后,该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该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申请,经查证属实,证实造成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从法律上恢复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撤销对他的监护。判决一经宣告,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样,原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经治疗已经部分恢复,可以部分辨认自己行为的,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其申请有理由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认定该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二、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1、申请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2、财产确实失去了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权利归属长期无法确定3、必须有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财产无主或者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第四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一)申请和受理(二)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四、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一、宣告婚姻无效的概念宣告婚姻无效,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认定并宣告已经缔结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一)必须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二)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第五节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程序三、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一)婚姻当事人(二)利害关系人具体来说,利害关系人是指: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第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第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第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四、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一)案件管辖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理与裁判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三)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