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知识点培训一、反避税适用的法律体系适用的法律有:(1)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关于消除双重征税、协商程序的条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一、反避税适用的法律体系适用的法规有:(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2)税收征管法实施实则(第51-56条)一、反避税适用的法律体系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有:(1)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2)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3)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一、反避税适用的法律体系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有:(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反避税立法-引进了目前国际上防范避税的主要措施:成本分摊协议(第四十一条、第112条)同期资料(第四十三、第114条)关联方和可比企业的协力义务(第四十三条)防范受控外国企业(CFC)延迟纳税(第四十五、117、118)防范资本弱化(第四十六、119条)一般反避税条款(第四十七、120条)调增税款加收利息(第四十八、121、122条)二、基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二、基本规定1、关联方。(条例109条)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二、基本规定2、独立交易原则。(条例110条)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又可以叫做公平交易原则。二、基本规定3、合理方法。(条例111条规定)(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二)再销售价格法;(三)成本加成法;(四)交易净利润法;(五)利润分割法;(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三、转让定价管理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一)关联申报1、依据:(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关联申报适用对象:居民企业:查账征收非居民企业:有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一)关联申报3、构成关联关系的八种情形:股份控制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二、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以上;三、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穿透原则)。穿透原则示例持股X%持股25%以上CBA(一)关联申报借贷资金控制一、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二、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除外条款:独立金融机构(一)关联申报委派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一、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由另一方委派;二、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由另一方委派;三、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一)关联申报兼任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一、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二、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一)关联申报特许经营控制购买或销售控制劳务活动控制其他实质控制(一)关联申报4、关联交易的四种类型: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二)同期资料管理1、相关资料:(法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指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二)同期资料管理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资料提供时限要求:企业——规定的期限;相关企业——约定的期限。(二)同期资料管理2、同期资料内容:(一)组织结构;(二)生产经营情况;(三)关联交易情况;(四)可比性分析;(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二)同期资料管理3、需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范围:(1)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2)处于跟踪管理期的企业;(3)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但亏损的企业。(二)同期资料管理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4)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5)关联交易属于预约定价安排执行范围的。(三)转让定价方法1、依据: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10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三)转让定价方法2、可比性分析因素(1)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2)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3)合同条款;(4)经济环境;(5)经营策略。(三)转让定价方法3、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定义: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考察要点: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上的差异等(差异调整)。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三)转让定价方法4、再销售价格法定义: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考察要点: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适用范围: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只是进行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三)转让定价方法5、成本加成法定义: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考察要点: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适用范围: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三)转让定价方法6、交易净利润法定义: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考察要点: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功能风险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营业利润的其他因素。适用范围: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三)转让定价方法7、利润分割法定义: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考察要点: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方之间的分摊,会计处理,确定交易各方对剩余利润贡献所使用信息和假设条件的可靠性等。适用范围: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四)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1、转让定价调查重点选择以下企业:(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5)与避税港关联方放声业务往来的企业;(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四)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2、几个原则要求:(1)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按照关联方订单从事加工制造,不承担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的企业,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对出现亏损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四)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2、几个原则要求:(3)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4)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5)企业对税务机关下达的《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中的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初步调整意见。(四)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3、跟踪管理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跟踪管理应重点分析、评估的内容:(1)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情况;(2)企业纳税申报额变化情况;(3)企业经营成果变化情况;(4)关联交易变化情况等。四、预约定价安排管理1、依据:税法第42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条例第11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四、预约定价安排管理2、预约定价类型: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3、预约定价谈签的6各阶段: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4、预约定价的受理权限: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受理。四、预约定价安排管理5、预约定价谈签企业的适用范围:(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6、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时限: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五、成本分摊协议管理1、依据:税法第41条第二款: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条例第112条: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