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公司“两个细则”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及《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两个细则”),规范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两个细则”管理,促进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公司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公司并网发电机组的发电计划曲线管理、机组备用、AGC管理、非计划停运管理、一次调频管理、调峰管理、AVC管理、自动化管理、通信管理、继保和安全自装置管理、励磁和PSS管理等内容。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两个细则”管理机构的职责、管理要求及奖惩等,适用于公司对并网发电机组“两个细则”的管理。第二章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调度运行管理值长、单元长及网控值班员等必须熟悉《贵州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南方区域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南方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细则(修订)》,严格执行调度纪律和复诵汇报制度。(一)中调、地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代表省局指挥电网运行操作,直接管辖当班值长,发布调度命令,并对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值长必须服从调度命令。(二)值长值班期间业务方面隶属中调、地调值班调度员领导和指挥,并接受其调度指令,当接受指令后,应立即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三)公司各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调度规程、干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和干预值长或值班长不执行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值班调度员是依法执行公务,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四)值长值班期间接到中调、地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操作指令或在执行调度操作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执行时,接令值长原则上必须执行,但是执行指令确实危急人身、设备安全时,值班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的建议报告给发令值班调度员。并将情况汇报安生部、运行部主任,必要时应报告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由上述人员与调通局有关部门协调。(五)生产现场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异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值班值长有权调度各生产部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处理设备缺陷、异常运行或事故等,任何人不得拒绝或无故拖延。(六)调度管辖的设备必须得到调度的许可同意后才能操作或工作,杜绝擅自操作或擅自工作。第五条发电计划曲线管理(一)值长于当日11:00前申报下一日可调出力上限,如未按时申报,则下一日最高可调出力默认为当前最高可调出力,电力调度机构于当日的21:00前,将下一日的发电计划曲线送达并网发电厂指定的接收装置上,值长应及时查收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二)未投入AGC运行的机组,其实际发电负荷按“96点”计划曲线(或中调值班调度员临时修改的发电计划值)执行,正常运行中严格控制机组实际负荷与计划曲线值一致,发电量允许正偏差率和负偏差率均为2.5%。(三)投入AGC运行的机组,其实际发电负荷按AGC指令接带负荷,发电计划曲线不作为考核。(四)未经中调值班调度员批准,不得自行改变发电计划曲线运行,由值班调度员调整的发电计划曲线,值长必须详细做好记录,起止时间(以分钟为单位)和调整后的发电计划值,同时申请其修改计划曲线。(五)当并网机组(包括因电网系统需要而停运的备用机组)的实际最大/小发电能力无法达到预定的调峰能力的上/下限时,应提前1小时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报修改可调出力的上/下限,并做好记录。第六条发电计划曲线管理要求(一)值长在接班时应认真核对机组总负荷、各台机组负荷分配与中调调度曲线一致、各台机组标识、AGC、一次调频、AVC、PSS等与中调侧投退状态一致;单元班组接班时必须仔细核实上述状态。(二)AGC未投入时,必须确保机组实际负荷与“96点”计划曲线负荷的偏差率不大于士2.5%。(三)机组正常运行中值长及各单元应密切关注负荷、AGC、一次调频、AVC动作情况,发现异常联系检修处理并汇报中调,是对侧原因应申请中调免考核。(四)AGC未投入时,按“96点”发电计划有负荷升降时,值长应及时向中调申请负荷变动,否则要求中调值班调度员修改计划曲线并做好记录。(五)AGC未投入时,按“96点”发电计划有机组启停辅机时,值长提前通知各单元检查备用辅机处于可靠备用状态,当负荷上升时立即启动。(六)AGC未投入时,中调调度与“96点”发电计划曲线不符时,值长应及时与调度值班员联系,要求修改计划曲线并做好记录。第七条机组非计划停运管理(一)机组非计划停运及非计划降出力恢复后,值长应及时报请中调恢复机组备用或恢复机组出力。(二)值长应严格控制机组计划检修时间和机组备用时间,因实际原因(非电厂原因除外)导致计划检修超过批准工期时间或备用机组不能按要求并网接带负荷时,应提前汇报调度同意。第八条自动发电控制(AGC)管理(一)机组正常运行,AGC系统无缺陷时应主动向中调申请投入发电自动控制,AGC调节速率规定:单机容量≤300MW的,达到1MW/分钟以上。单机容量≥600MW的,达到6MW/分钟以上。(二)AGC投入前应仔细核对机组实际负荷与AGC指令偏差不大于±6MW,投入后认真观察AGC动作情况,AGC调节量误差不超过3%,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三)AGC退出时应仔细核对机组实际负荷与机组“96点”计划曲线的负荷偏差不大于±2.5%,退出后机组严格控制实际负荷与机组计划负荷偏差不大于±2.5%。第九条一次调频管理(一)一次调频随机启停,在机组正常运行包括升降负荷过程中均不解除一次调频。(二)运行值班员应严密监视系统频率控制在50±0.033Hz,若出现高频增出力或低频减出力时,应在1分钟内调整正常,否则应联系检修检查调速系统、DEH控制系统等是否正常。(三)机组一次调频月投入率不低于90%。每低于90%一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1%计为考核电量。(四)一次调频合格率以100%为基准,当月合格率每降低0.1个百分点(不含0.1个百分点),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05%计为考核电量。(五)当月一次调频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5%。第十条电压曲线管理发电厂母线电压曲线合格范围以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下达的电压曲线范围为标准。(一)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9.9%。(二)值长和各单元在接班时必须检查机组电压与中调下达的母线电压控制曲线相符,确保机组励磁系统自动调节柜投运正常,PSS投入正常,PSS装置投运率不低于99.9%。(三)机组正常运行时值长及各单元值班员应严密监视机组电压,确保机组励磁系统运行正常,否则应及时联系检修检查处理。(四)值长及网控值班员应严密监视220kV母线电压,严格控制220kV母线电压与中调下达的母线电压控制曲线相符;如出现母线电压超过电压曲线的上限值或母线电压超过电压曲线的下限值时,值长应及时安排调整正常,如有异常,应及时联系检修查明原因并处理。第十一条统计分析(一)值长必须将与调度命令有关的发电计划曲线变动、AGC、一次调频、调压异常及调度操作等做好详细准确交班记录。(二)值长值班期间必须检查南方电网“1+5”电厂辅助服务考核技术支持系统是否正常,如存在系统进不去等异常情况,须做好交班记录并联系处理。(三)下夜班值长负责对前一天的调度考核电量及原因做好交班记录和统计,并将统计报表报检修部和安生部,当发现数据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并联系处理。(四)检修部每天检查上一日AGC及一次调频投入及合格情况,对不合格点进行分析,找出影响原因。统计分析结果每天18:00前报安生部。第三章检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二)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三)落实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一、二次设备中存在的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应与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四)按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并按调度机构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五)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的规定,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和相关电网公司进行事故调查。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时,应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六)按照《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第十三条检修管理(一)按要求向调度机构提出设备检修计划申请,调度机构统筹安排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的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确定之后,应严格执行。(二)因自身原因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提前向调度机构申请并说明原因。(三)涉网设备(装置)检修计划,应经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四)在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工作不得因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1、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2、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二次(不含两次)。3、设备检修期间现场未及时与调度机构沟通,擅自增加工作内容,造成无法按期送电。4、因电厂自身原因,使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第十四条AGC及一次调频检修维护管理(一)严格执行AGC及一次调频设备巡检制度,巡检内容包括发电机有功信号、汽机转速信号、发电机有功与AGC偏差、主汽压力信号、AGC投入状态显示、一次调频投入状态显示是否正确等。巡检发现异常及数据达不到技术要求时应及时分析处理。(二)与AGC功能有关的一、二次系统设备均应纳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管理,其检修计划及申请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凡是涉及到AGC及一次调频设备的启停、检修、调试、试验、控制切换装置、远动通道设备的停役检修等,均应事先向调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向调度值班员汇报,并做好记录。第十五条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一)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程、规定,装置的配置情况报中调备案。(二)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置管理应按照中调的调度规程执行。机组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失磁及失步保护、快关保护、主要辅机设备低电压保护等整定应满足中调的要求,且定值整定完毕报中调审核批准后执行。(三)对因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原因造成电网事故及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应组织制定反事故措施,并实施。(四)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体系,实行有效的技术监督管理。对技术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中调并进行整改。(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中调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总结的情况,并向中调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六)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属中调调度的,应按中调规定投入运行,未经中调许可,不得自行改变设备的运行状态、接线方式和定值;应严格按要求执行中调下达的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反馈定值执行情况。(七)自行整定与系统有关的保护整定方案及定值,应送中调备案。(八)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的选型、技改更换应征求中调意见,协商确定。(九)二次设备的检修应与厂内一次设备检修配合,防止因此造成一次设备的非正常退出运行。(十)执行反事故措施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反馈中调。(十一)每月5日前将上月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报送中调。(十二)运行中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生异常信号和缺陷应及时处理,不得因本侧装置原因未及时处理,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退出运行或并网一次设备的非正常退出运行。(十三)本侧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生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