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黄山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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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黄山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神东煤炭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司所属各煤矿及在公司从事煤矿生产、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公司、矿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和单位的“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并严格落实。第四条公司、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公司每季度、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并有通风工作计划和总结。第五条公司、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第六条公司、矿行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七条通风处对公司“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第八条驻矿安监处负责对“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通风(科)队对本矿“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第十条采、掘、机电、运输队、通风队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十二条矿井应制定“一通三防”作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应考核,并有记录可查。通风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十三条矿井应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通风处备案。第十四条矿井应建立下列“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三)巷道贯通管理制度;(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六)采空区及盲巷管理制度;(七)排放瓦斯管理制度;(八)瓦斯抽放管理制度;(九)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十)井下爆破管理制度;(十一)防灭火管理制度;(十二)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十三)“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第二章矿井通风管理第一节通风系统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第十六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十七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通风系统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第十八条采区开采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管理。第十九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低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尾留巷道与采空区联巷应及时封闭;高瓦斯矿井不能及时封闭的,滞后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联巷。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与房采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应设置抗冲击密闭),全部封闭采区。第二十条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应尽可能减少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漏风,在矿井各主扇承担供风的最大阻力路线不得设置控风设施。第二十一条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通风处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通风处备案。第二十二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测定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阻力测定后应根据测定结果进行系统优化。第二十三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正规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二)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做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四)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五)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参数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六)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每月至少全面检查1次,防爆门每6个月至少检查维修1次,均应留有记录。(七)矿井必须有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措施,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八)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它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九)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并有检查记录。第二十四条矿井的进风井口应安设足够能力的暖风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第二十五条主要通风机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线路上都不应分接任何负荷。第二十六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煤层上山作为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容积4倍的风量。第二十七条井下充电硐室(包括连采配电点)必须按照瓦斯检查规定进行氢气浓度检查,其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第二十八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井下个别机电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装置。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采区回风巷。第二十九条回采工作面尾留巷道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尾留巷道不需保留使用时,应最多不超过300m用0.37m砖墙进行封闭,封闭的尾留巷道内的电缆、水管等导电体应及时回收或断开并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未封闭以前应保持正常通风,并按通风巷道管理。(二)尾留巷道需保留使用时,安排采掘计划时尽量提前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原则上不超过2000m)应保持正常通风,并按通风巷道管理。如遇特殊情况,需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通风处审批。(三)未封闭或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局部通风、供电应实现“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备用风机必须与运转风机同等能力。矿应每10天进行切换试验,并做好相关记录。(四)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尾留巷道,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其内的CH4、CO2、CO等有害气体,每班不少于1次,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在其内与采面位置相对应处(最多不得滞后一个联巷)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当人员及车辆确需进入时,必须经瓦斯检查员现场检查确认正常并在其陪同下方可进入。第三十条生产矿井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时,应根据灾害可能发生的地点,多进风井和多回风井的矿井应根据各台主扇的服务范围和风网结构特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全矿性反风、区域性反风、局部反风)、方法(主扇反转反风、专用反风道反风、短路反风等)及人员避灾路线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十一条矿井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通风系统图必须按季绘制,按月修改,当通风系统发生改变或工作面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通风系统图应标明巷道名称,主要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风流方向、风量、风速,通风设施位置,局部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以及风筒的位置。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每季度末向通风处报送1份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第二节局部通风第三十二条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采区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局部通风设计,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三十三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三十四条局部通风机、风筒的安装和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严禁其他任何人随意停开,并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规格为600mm×400mm,材质为铝塑板,背部贴三合板并用田字木框固定,周边用30mm×30mm铝角包边。(格式及内容见附表1)(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三)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四)高瓦斯矿井的局部通风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备用风机必须满足供风要求,每10天切换试验不少于1次,并做好相关记录;严禁将对旋风机的两级作为双风机使用,长度不超过50m的短距离掘进工作面(如联络巷、水仓、硐室等)可不设“双风机、双电源”,但必须设有跟班瓦斯检查员。(五)低瓦斯矿井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设有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且灵敏可靠。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应直接引自变压器,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线路设专用馈电开关,该供电线路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以保证局部通风机的供电质量,减少无计划停风次数。(六)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其它电瓶作动力的机电设备必须断电闭锁停止作业)。(七)局部通风机的选型应根据掘进工作面所需风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局部通风机选型方法如下:1.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Q局=ψ×Q面m3/s;式中:Q面——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s;ψ——风筒漏风备用系数,ψ=1/(1-nLi)n——风筒接头数,按通风最长距离;Li——1个接头的漏风率,插接时取0.01~0.02,罗圈反边连接时取0.005;2.局部通风机工作风压:h局=R×Q局×Q面Pa;式中:R——风筒的总风阻,N·s/m5。根据Q局和h局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及配套风筒。风筒的选型必须遵循下述原则: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高瓦斯矿井的所有掘进工作面(长度小于50m的掘进工作面除外)至少选用∮800mm风筒供风;低瓦斯矿井局部通风机功率为11kw×2及其以上,供风距离超过500m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