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08_性骚扰与性侵害事件相关案例及法规研讨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相關案例及法規研討黃金宏主講102.08.23ㄧ、不適任教師之定義:•「教師違反專業能力,情節嚴重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不能或不適合繼續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二、不適任教師之類別:(一)無法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1、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緩刑宣告。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3、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不適任教師之類別:(二)不適合擔任或執行教學工作者:(教育部所指之不適任教師範圍)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8.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9.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10.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二、不適任教師之類別:11.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12.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原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條款)13.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一)性騷三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二)三法之比較:主管機關立法目的追訴時效申復流程(ㄧ)申請人/法定代理人向學校提出申復20日內為之。當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申請為不受理時;當處理結果為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不成立時;當被害人對加害人之懲處結果不滿時;當調查事實、程序有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二)行為人向學校提出申復行為人申復流程行為人對於處理之結果不服時,可以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名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申復,此申復以一次為限。由學校專責單位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書面通知申復人。審議教師申復單位為何?「教評會」?「性平會」?「校長」?「審議小組」?(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處理結果不服提出申復時,由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或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收件後,應即循行政程序簽組審議小組進行審議。(二)前項審議小組由3-5人組成,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1/3以上。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建議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三)調查小組及權責單位成員(含性平會委員)應迴避審議申復。(四)視申復案件之需要,得請申復人列席審議會議,給予申復人充分說明機會,並得邀請學校相關業務、該案件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或相關委員列席說明。申復前置主義教育部96.1.24.台訓(三)字第0960009237號函『……三、此之申復應屬考量類似此案件之性質,而於性平法特別規定之救濟程序,考量落實性平法之立法意旨,此ㄧ「申復」救濟程序為「申訴」救濟程序之特別規定(應先經申復程序,對申復結果不服,再依教師法規定提起申訴)。性平法及相關法規並未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得對調查程序提出救濟之規定,爰若當事人就其程序有所不服,亦應併同於依性平法第32條提起申復及依第34條各款規定提起救濟時一併為之。當事人有遲誤提教師申訴時,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之規定移轉管轄。』申復提起之時間點學校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ㄧ,經該校教評會依法定組織及法定程序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時,當事人即得提起申復。(101.04.09臺訓(三)字第1010039771號書函)申復有理由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常見申復有理由情形:(ㄧ)調查程序重大瑕疵:1、性平會或調查小組組織不適法:性別或專業人才比例不符性平法或防治準則之規定。例如:調查小組女性未達1/22、未給予陳述機會。3、違反迴避制度。(二)新事實、新證據:具備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指原調查程序時即已存在,但於該程序內未經調查斟酌者。由學校依個案而定。問題探討:何時給予當事人陳述之機會?調查小組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性平法第22條)性平會仍應給予陳述機會嗎?教評會仍應給予陳述機會嗎?陳述機會教育部95.03.22台人(二)字第0950030898號函『有關教評會審議時「應讓當事人有答辯機會」部分,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第1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第3項)。」……,考量「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原則,避免被害人有二次傷害之情形調查人力資源之浪費,並應遵守保密原則,故如於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調查過程中,已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視為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前已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避免重複詢問,但教師評審委員會仍得審酌需要請當事人提供書面說明。』狼師條款:教育部98.12.4台人(二)字第0980205883號函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不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如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者,不需經教評會審議,應立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請確實依規定辦理。性平會決議效力1.性平會:事實認定及懲處建議。2.教評會:適用法律。3.申評會:檢視適用法律。4.法院: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第35條第2項)行為人可否要求閱覽抄閱調查報告?因完整調查報告內容涉及被害人、檢舉人及證人身分、相關隱私內容,不應提供。但必要時,可在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行作成書面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行為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本人之訪談紀錄。調查程序之重大瑕疵?組織不適法:性評會或調查小組:性別或專業人才比例不符性平法或防治準則之規定。例如:調查小組女性1/2;專家學者人數佔成員總數1/3以上未給予陳述機會。違反迴避制度。另組調查小組是否需全部更換小組成員?成員不合法:不需要全部更換。(如女性未達1/2……)其餘應更換。調查內容可否繼續採用?基於避免重複詢問,調查小組可重新檢視原先調查報告內容,決議採用與否。可以是全部抑或部分採用。

1 / 2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