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局-安图县广播电视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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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广播电视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性质及其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安图县广播电视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一章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4、《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一章5、《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993年10月5日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9月1日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2000年11月5日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1994年2月3日5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1994年2月3日6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3月1日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1、在距离广播电视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五百米范围内烧荒的许可法律依据:《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距离广播电视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杆)拉线五百米范围内,不得点火烧荒。在五百米范围外点火烧荒,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提前五日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2、发放《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法律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33号(二)行政处罚(共46项)1、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无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第九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2、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无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丁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3、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第十二条: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4、擅自转让或涂改《许可证》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无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第十三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5、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第十条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6、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第十四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7、在中波天线安全范围内违规建筑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一)在中波天线周围二百五十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二百五十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三度的高大建筑;8、在短波天线安全范围内违规建筑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二)在短波天线前方五百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五百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三度的高大建筑;9、违规在广播天线安全范围内建筑施工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三)在功率三百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一千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一千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三度的高大建筑;10、违规在广播馈线安全范围内建筑施工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四)在馈线两侧各三米范围内建筑施工;11、违规在监测天线安全范围内建筑施工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五)在监测天线周围一千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一千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三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12、违规在卫星天线安全范围内建筑施工、堆放杂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六)在卫星天线前方五十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五十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五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13、在广播电视安全范围内违规兴建危机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工厂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影响广播电视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二)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五百米范围内,兴建弹药厂(库)、炸药库、烟花厂、采石场以及其他生产易燃易爆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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