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合同签订中规避风险徐会展律师手机:18638567328E-mail:xuhuizhan@163.com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事项合同当事人的审查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合同的附件合同当事人的审查审查缔约主体资格。缔约方如为自然人,是否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代理人代表签约的,要审查代理人资格,权限大小,代理期限,对方企业经营范围及从事跨行业的综合能力,是否是假法人,或已经停业整顿、濒临破产、是否正在注册过程中等等。审查各种法律文件。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各种契证、信用证明、认证书,尽量查看原件,防止复印件造假。防止假的凭证和假票据等给企业造成损失。审查对方资信状况。对方当事人的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领导人素质、产品质量、市场覆盖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往客户的评价,流动资金状况,支付能力等状况都可能影响到未来对合同的履行。为减少合同履行的风险,企业管理者需要注意的是,在与交易伙伴缔结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对方的情况,摸清对方底细。防范合同风险于未然,减少诉争,是企业减少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审查对方当事人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材料一:百万公款捐款案中国石油大学称该出纳员是精神病人,东营市反贪局高度关注2月22日,河南驻马店市慈善总会收到一笔个人100万元的捐款。随后中国石油大学有关负责人称捐赠者是该校一名女出纳员,患有精神病,这笔捐款是她挪用国家下拨的科研经费,要求追回。有关部门表示,由于捐赠款已发放完毕,欲追回难度很大。百万捐赠原是公款据驻马店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人蔡华振介绍,2月11日,一位女士打来电话,表示要捐款。2月22日,驻马店市慈善总会的银行账户上便出现了一笔100万元巨款,并注明用途:“赞助艾滋病困难家庭。”经电话询问,得知这笔巨款是位于山东省东营市的中国石油大学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的孔亚娴女士所捐。驻马店市慈善总会第二天就将百万元巨款分头下发到当地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及全市7415个艾滋病困难家庭。2月26日,中国石油大学负责人找到驻马店市慈善总会,称孔是学院出纳员,患精神病已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这笔捐款是她挪用国家下拨的科研经费,要求追回。反贪局高度关注孔亚娴“捐款”事件引起东营市检察院的高度关注。昨日上午,东营市检察院控申处李砺生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院在接到举报后,对这件事非常关注,前天下午就派人去学校了解情况。具体负责此事的反贪局张副局长接受采访时表示,因为此事件比较复杂,而且涉及的资金数额较大,所以目前检察院只是派人到学校了解情况。“学校的相关领导及校、院财务负责人员都非常配合,现在我们已和学校正式接上了头,目前还没查到实质性内容,更没办法给这个事件定性。如果确认这是一起刑事案件,才会派调查组进行专门的调查。”他说。捐款已发放难追回昨日下午,记者和驻马店市慈善总会一蔡姓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一提到孔亚娴“捐款”的事,他就显得很不耐烦。“是不是公款和我有什么关系?我也是昨天才收到石油大学发来的‘一百万元捐款是学校公款’的公函,虽然2月26日学校就打来电话说是公款,但这也只是他们的一面之辞,毕竟孔女士捐款的时候是以个人名义捐的,那100万打到我们账上后,我们马上就根据孔女士的意愿开始了发放工作,虽然接到学校电话后我们就开始暂缓发款,但现在也基本发完了。”蔡先生表示,目前他们已和石油大学工作组达成一致意见,即向这笔捐款分发县立即寄发“追款函”,但由于大部分捐款已经到了艾滋病人手中,所以追款的难度很大。据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保山介绍,根据相关法律,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挪用公款捐赠是违法行为。但作为受赠方的驻马店慈善总会并没有义务和责任一定要返还这笔捐款。据悉,目前中国石油大学仍在与驻马店市慈善总会协商捐款追回事宜,而“捐赠者”孔亚娴正在南京一家医院接受治疗。企业工商登记查询(网络)征信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络)要约(一)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使受要约人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而不能含糊不清;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即包括合同的标的、质量、价金、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如果一方只是表示订约愿望而未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不构成要约,只能作为要约的引诱或要约的邀请。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要约必须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还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即发出要约的人应是可以确定的,以便于受要约的人作出答复;受要约人是特定的相对人,是指受要约的人应是要约人的相对人,即只要经该相对人同意,合同即可成立。要约,又称发盘,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性质属意思表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设计,适用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规定。一项订约提议要成为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有效要件:要约(二)•要约的生效和失效–有关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到达主义原则,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在一定条件下,也会丧失其法律拘束力,这就是要约的失效。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在下列情形下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3)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该要约生效前取消该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合同法》第18条: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工作准备。承诺(一)承诺的意思表示应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只是部分接受,或作出实质性的添加、限制或者其他实质性变更的,则要约人作出的答复,不作为承诺,而构成新要约。实质性变更,指有关标的、价款、质量、数量、履行地点、时间、违约责任或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承诺的表示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除了根据交易的性质、习惯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以外,承诺应当以要约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规定期限的,承诺应在以下期限内作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立即承诺;要约以非对话的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承诺。如超出要约有效期,受要约人所作的答复,构成新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承诺(二)承诺的生效:承诺的生效,一般应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应于有符合交易的性质、习惯所确定的方式或者要约表明的其他方式的情形时生效。承诺的失效。承诺在下列情形中不发生效力:承诺被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去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撤回承诺应当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明确表明撤回承诺,而且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或与其同时到达要约人,否则,承诺仍然有效。如果承诺撤销的通知,因送达原因迟到的,要约人应立即告知对方,否则,视撤销承诺的通知未到。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要约期限发出的承诺,为迟到的承诺,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应立即向受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否则,视该承诺未迟到。《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逾期的承诺。逾期承诺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逾期承诺原则上不具有承诺的效力,而是一项新要约,但在要约人及时认可的情况下,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法律效力。案例一2004年6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订单,并要求乙公司在2004年7月10日之前答复。2004年7月初,该种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乙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一般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作延迟,甲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甲公司接到回信后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而乙公司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甲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乙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因合同为诺成合同或实践合同而有所不同。实践性合同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因而实践性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当事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诺成性合同一般自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协商一致时成立,因而一般自承诺行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合同当事人各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名册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在合同书上签字、在合同书上盖章、或者在合同书上既签字又盖章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达成一致,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对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双方约定签订一正式书面合同。甲公司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并同时将第一批货发运至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迟迟不付货款。后甲公司向其追要,乙公司以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企业管理者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在同一地点,那么,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同时完成,即该处为承诺生效的地点,也为合同成立地点;二是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时,完成最终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三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作为承诺方式的,应以该承诺行为生效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有特别约定的,其约定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是当事人之间最终达成协议,使合同产生并存在的地点。合同的成立地点关系到合同案件的管辖,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判断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而言有: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于合同成立后发生的违约责任;第二,缔约过失原则存在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要求当事人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先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第四,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以给缔约对方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