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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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徐州市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及小型排污者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核定方法(试行)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有关规定,为简化全市餐饮、娱乐及小型排污者排污申报登记和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工作,结合我市餐饮、娱乐及小型排污者排放水污染物的实际情况,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研究制定了《徐州市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及小型排污者废水污染物排放参数》。有关核定方法如下:一、餐饮、娱乐业及小型排污者的废水排放量按新鲜用水的60%~90%折算,无新鲜用水计量装置的可按每张餐桌(10人座)15吨/月核定。二、对有规范的排污口,具备监测取样条件的餐饮娱乐业,应当按照实际监测或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其水污染物排放量。三、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无组织排放的餐饮、娱乐服务业及小型排污者,可以按照《徐州市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及小型排污者废水污染物排放参数》进行申报;对拒报、谎报、拖延未报排污事项的,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可以按照本排污参数直接核定其水污染物排放量。四、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建成并正常使用隔油除渣或其它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可按本参数的70%折算。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徐州市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及小型排污者废水污染物排放参数》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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