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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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诉讼制度第二章辩护与代理制度一、辩护的种类(自行、委托、指定辩护)二、辩护人的权利三、我国辩护制度的完善四、刑事代理一、辩护的种类(一)自行辩护理解: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中须注意: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2、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辩护权的基本形式3、在自行辩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不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辩护人特有的权利(如阅卷权)。一、辩护的种类(二)委托辩护1、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其他人只能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即或者先有授权,或者没有授权但事后追认2、委托时间(刑诉法第33、151条;刑诉解释第42条)公诉案件——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10日以前,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一、辩护的种类(二)委托辩护3、辩护人(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一、辩护的种类(二)委托辩护3、辩护人(2)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①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③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⑤本院的人民陪审员⑥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⑦外国人或无国籍人⑧离任不满2年的法官、检察官注意:④—⑧情形中,如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例: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可以接受委托作辩护人的是()。A、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B、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D、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车驾驶员答案:BD一、辩护的种类(二)委托辩护3、辩护人(3)辩护人的数量(刑诉法第32条、刑诉解释第3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防止串供,防范利益冲突)一、辩护的种类(三)指定辩护1、指定辩护的时间和辩护人范围(刑诉法第39条)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法院有权指定)只能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1)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2)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一、辩护的种类(三)指定辩护2、适用指定辩护的情形(1)强制指定辩护(参见:刑诉法解释第36条、刑诉法第34条第2、3款)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一、辩护的种类(三)指定辩护2、适用指定辩护的情形(2)任意指定辩护参见:刑诉法解释第37条、刑诉法第34条第1款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⑤具有外国国籍的;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⑦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一、辩护的种类(四)犯罪嫌疑人、被告拒绝辩护委托辩护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当庭拒绝辩护,要求另行委托的,法院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刑诉法第39条、刑诉法解释第165条第1款)。指定辩护中,如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刑诉法解释第165条第2款)。如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刑诉法解释第38条)。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不予准许;其他情况可以准许,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刑诉法解释第165条第3款)。例:被告人郑某,男,30岁,农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并导致抢救无效死亡。由于郑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在当地民愤极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为了扩大办案效果,决定在发案地进行大型的公开审判。被告人郑某认为自己的罪行十分严重,而且证据确凿,辩护也不能免于一死,因而未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种大型的公开审判,都应当有辩护人,否则诉讼程序就不健全,会影响公开审判的效果。然而尽管审判人员再三地向被告人郑某解释说明我国的辩护制度,郑某却仍坚持不委托辩护人,也不同意法院为他指定辩护人。该中级人民法院执意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郑某又当庭提出不要辩护人为他辩护,审判长当庭驳回了被告人的这一请求,决定辩护人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问题](1)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郑某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是否正确?(2)审判长驳回郑某不要辩护人为其辩护的请求是否正确?二、辩护人的权利注意:参考律师法第四章的规定(2007年修订)(一)侦查阶段只能由律师辩护人介入,非律师辩护人无权接受委托律师介入时间: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注意:律师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律师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二、辩护人的权利(一)侦查阶段(刑诉法第96条)律师权利: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情况等(注意: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六部委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注意:1、侦查阶段的律师不具备辩护人的身份。2、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聘请律师及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二、辩护人的权利(二)审查起诉阶段(刑诉法第36、37、52、75条)律师辩护人——第一、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第二、会见通信(无需审查起诉部门同意)第三、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第四、调查取证(向一般证人调查取证,只需经过被调查对象的同意;向特殊对象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还须经过检察院许可),及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第五、申请取保候审二、辩护人的权利(三)审判阶段(刑诉法第36、37、52、75条)律师辩护人——第一、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第二、会见通信第三、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第四、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第五、提出上诉(须经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第六、调查取证:对特殊对象的调查取证,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第七、申请取保候审问题1、律师有无拒绝辩护的权利?例:律师拒绝为贵州习水嫖娼幼女案辩护律师法第32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问题2、律师能否将其在辩护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其委托人的其他犯罪事实向侦查机关告发?参考:萧瀚《律师应该对什么负责?》三、我国辩护制度的完善参考:《打黑风暴下的刑辩空间》三、我国辩护制度的完善(一)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刑诉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三、我国辩护制度的完善(二)解决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三)切实维护律师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法第37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例:李庄案=ala0_1(四)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范围四、刑事代理被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与辩护人范围相同(不能充当辩护人的人,也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见刑诉法第40、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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