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学生权益及其保障第一节学生权利概述一、学生权利的概念学生的权利是指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当权利。它既包括学生作为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利,也包括作为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受教育权利。二、学生权利的主要内容(一)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一是起点的平等二是过程的平等三是结果的平等《义务教育法》中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学校享有的权利的规定:1.受教育者有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2.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或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节学生权利的维护一、学生受教育权的维护(一)关于教育机会均等的问题我国《宪法》、《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但是,在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方面,我国还存在着体制性障碍,使一些群体的子女无法享受均等的教育机会。1.城市新移民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实现问题2.关于“就近入学”与教育机会均等问题3.关于学业成就的平等问题(1)关于城市新移民子女的学业成就问题(2)农村学生的学业成就问题二、学生财产权的维护(一)关于罚款问题在我国,有权设定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的部门包括:(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4)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等几类规范性文件。学校规章制度无权设定罚款,学校和教师也无权实施罚款。(二)关于侵犯学生财产权的问题一些地方的学校存在强行或变相推销物品、变相或公开地向学生索要钱物的情况。一些学校和教师强行向学生推销商品,或暗示学生购买某种商品,或引导学生购买某种商品。如一些学校强迫学生购买校服,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一些教师在过节的时候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或金钱,在言语、行动中暗示学生送礼等。三、学生人身权利的维护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一)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我国教育法规尚无明确的界定对于不遵守纪律的学生或上课打瞌睡的学生,教师让学生站立以示警示的通常做法算不算体罚?让学生站多久是体罚呢?(二)侮辱学生的人格侮辱指企图损害学生人格和尊严的语言、文字、图案以及手势和威胁性姿势。侮辱学生人格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言语侮辱,即责骂学生是“笨蛋”、“畜生”、“畜生生的”等;二是对学生进行行为上的侮辱性惩罚,如在学生胸前挂黑牌,让其在教室里“游街示众”、“亮相”,或在学生脸上贴纸条、涂阴阳脸、刻侮辱性的文字等。[案例]老师逼小学生将废纸含在嘴里学生扬言要杀老师某市小学生张某在下午上英语课时,将两张写错字的纸揉成团扔向两米外的垃圾桶,结果“投篮”不中,纸掉到了地上,但他又懒得去捡。几分钟之后,班主任邓某进来发现了地上纸团,生气地问是哪个丢的,但他没有回答,一名同学将其捡起来之后,发现是他的笔迹,邓老师即令他将这团纸含在嘴里,20多分钟后,老师才喊吐出来。张某隧产生了杀掉老师的想法,幸而被其母亲发现,免除了一场悲剧的发生。(三)侵犯学生隐私权隐私是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私拆或扣留学生信件、公开宣读或张贴学生信件、私自翻阅学生日记等形式。[案例]学校擅拆学生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第三节校园安全及学生伤害事故国家教育部部长周济曾经指出:“确保青少年的生命安全,是教育工作第一位的责任!”一方面,要呼吁各级政府增加教育投入,不断完善学校的设施条件,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工作体系,创造安全合格的校园环境;从另一方面来看,外部条件如果一时还不能完善的话,就更要增强学校自身的责任意识,把学校安全工作做实做细。依靠我们扎实的工作、严格的管理和精心的关爱,弥补外部条件的不足,把安全事故降到最低的程度。国家高度重视中小学校园安全工作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4号令《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7月11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等国务院十个部委的部长主任共同签署,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特别转发了教育部刚制定和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从《教育法学》的角度开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研究与探讨,从理论上理清人们对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一些模糊认识,不但可以为防范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同时也为解决当前的诸多现实问题创造了条件。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内涵①、事故发生在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未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不属此范围);②、受害者为未成年受教育者(而不是教育者或成年受教育者);③、行为人已经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受伤、致残或死亡);④、与学校活动有联系(与学校活动无关系的个人行为不属于此范围);⑤、学校如果有过错,要依据过错的性质和程度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不能把“学生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一个地理概念或时间概念,而应该综合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来对其给予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与一般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相比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①当事人一般情况下都是出自疏忽大意、过失、渎职等原因造成伤害,很少出自故意伤害的意图;②受害者多为不满18周岁的学生,事故发生常与少年儿童活泼好动有关,且受害者本人也往往有过错;③事故的处理常常涉及学生家长、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利益;④独生子女的增多为事故处理带来巨大压力,家长对子女的伤害心理上无法承受,给学校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⑤事故处理的直接后果是经济赔偿,而教育经费的不足往往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由下列原因之一而直接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属于学校直接责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事故。①、学校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②、学校设备、设施陈旧老化,或处置使用不当;③、学校物品堆放或悬挂不当;④、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⑤、在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教师的教学活动安排违反教学大纲要求;⑥、在学校实验课或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指导教师实施了错误指导;⑦、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教育人员擅离工作岗位;⑧、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有关教育人员玩忽职守,没有履行教育管理责任;⑨、学校食堂卫生工作不力,引起学生食物中毒;⑩、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的直接责任造成的其他事故有下列情形引发的事故属学校间接责任事故,由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责任,但学校有间接责任: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直接导致学生伤亡;②、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内,教师随意不准学生进教室上课,或让学生中途离校而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③、学校或者其教师不遵守教学计划和学校作息时间,随意安排补课,随意提前上课时间或推后放学时间,放学后罚留学生,而学生由于以上原因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事故;④、学校组织的校内文体科技活动中,学校未安排人员值班或有关人员不负责任,擅离岗位,期间因学生打闹,游戏失手或活动不慎引起伤亡;⑤、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为校外部门,但学校组织管理也有不完善之处;⑥、有关教育人员对学校内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没及时制止,致使伤害程度加重;⑦、伤亡事故发生后,学校没及时将受害学生送往医院,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医疗救护措施,由此延误病情或导致伤害程度加重;⑧、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的连带责任造成的其他事故。由其他法律关系主体承担责任,而学校不承担责任的事故这类事故又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活动是由学校安排的,但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活动承担者的过错而造成的,此时有过错的当事人是担责主体。另一种情形是,虽然致害人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但对学生的伤害是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所造成,此时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这一类事故也属于学校的间接责任事故。由下列情形引起的事故学校无责任①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②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又未接到家长的通知;③学校和有关教育人员的教育方法完全正当、合理、合法,但学生却在校内外自伤、自杀;④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伤害事故;⑤事故虽然发生在校内,但纯属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引起,并在此事件中学校能证明没有任何过失;⑥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肇事原因纯系学校以外的其他因素,并且学校组织措施得力,有关人员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⑦事故虽发生校内,但纯属校外人员私自闯入学校寻衅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引起的学生伤亡事件;⑧完全属于学校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其他事故。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教师的体罚或变相体罚。5、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差,品行不良。6、安全保护措施不力。7、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8、学生自尊心过强,心理承受能力差。9、学生自身的不良行为。10、其他的突发因素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1、树立积极的防范意识2、建立全程全方位的法纪、安全教育网络3、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4、落实安全防范措施5、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根据学生身体状况安排活动学校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不是监护的义务),所以如果因过错而没有尽其相应的义务,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作为育人场所,既然对学生承担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就应尽到对学生注意的义务。发生事故时,学校须证明自己已尽到此义务方能免责,因此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且损害必须是学生在学校或者学校组织的活动之中发生。(2)学校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3)学校行为须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学校主观上须有过错。对一些复杂伤害事故责任的分析1、意外事件。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3、学生受伤不是因学校行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不妥有关。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5、学生自杀、自残。6、教师上课期间离岗。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8、公休时间(寒、暑假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处理事故发生现场要抓住的几个环节(1)及时进行抢救(2)尽快通知家长(3)主动向上汇报(4)注意保护现场事故发生之后要抓住的几个环节(1)组织专人处理(2)防止新的伤害(3)研究处理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