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推广 鉴定流程 上国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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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推广农业机械目录一国家农机补贴•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用户购买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的农机,可享受补贴优惠1,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分为《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和各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是对非通用类产品的选型,并与《通用类补贴产品目录》合并编制而成。•《通用类补贴产品目录》是在《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基础上,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及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而制定的。•首先是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种类、确定补贴机具范围,进行公开选型招标,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形成年度《通用类补贴产品目录》。•农机生产企业可根据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品目,向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通用类补贴产品目录》的产品申请;农业部汇总并进行分类分档,确定具体补贴额,形成《通用类补贴产品目录》。•《通用类补贴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实施。有效期为目录发布生效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截止。《通用类补贴产品目录》的公开选型一般在《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公布以后,在12月份左右,企业可在这个时间关注中国农机化信息网的通知。2,上《通用类补贴产品目录》的产品和企业要求•产品要求: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没有大的质量和服务投诉事件的产品。申报企业的产品基本配置,必须达到申报指南规定的配置要求,可在此基础上提高产品配置水平•企业要求:申报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资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具有较好的“三包”售后服务能力,能够履行对“履约要求”的承诺;生产正常,近两年来产销稳定,连续两年无产品集中有效质量投诉,且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的补贴率,但对于大型机械来说是以补贴额度来定的。•补贴率和补贴额是一般机械最高不超过5万元;73.5kw(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等单机补贴额可达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147kW(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达20万元。三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分《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原则,确定、公布。适于全国推广的农机产品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是由省级农牧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各省财政厅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原则,和各省农业生产发展特点、《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确定公布。适于省级区域推广的农机产品列入《x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有效期为三年,三年中每年都可调整,调整的形式为增补、变更或取消,增补的产品随《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到期而到期,并不是哪年上的《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自然推后三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后再申请《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变更。1,申请《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要求•①生产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申报的产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②申报的产品原则上应有注册商标,•③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一般申报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30人以上。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申报企业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④申报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节能环保(包括能耗、排放、噪声等)标准要求。•⑤申报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⑥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2,国家支持推广与省级支持推广的不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同•申报时间与方式不同•受理单位不同(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和省农机鉴定站)•适用范围不同•审查单位不同国家支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办理流程•获得产品鉴定证书•商标注册工作应在3月份开始,9月份前要拿到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申请省级以上农机推广鉴定。推广鉴定需要在9月份前完成•网报申请与递交拆料说明: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可以作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的定型证明文件。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可以出具农业机械定型证书。因此在申请进入农业机械支持推广目录之前需要省级农机试验鉴定站出具定型检验证明。该定型检验证明可以作为定型证明文件使用。每年9月30日为《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申报截止日,企业一般可在当年的8-9月通过中国农机化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待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纸制文本到注册地所属或一个主销省(区、市)的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再提出产品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申请,同一个型号产品只能在一个地方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审议产品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后,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连同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会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对各省(区、市)上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初审内容有:①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③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提出初审意见。农业部再组织专家组听取初审意见汇报,并进行综合审议,审议内容有①产品的先进性;②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③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④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⑤其它相关情况。形成《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建议公示稿。四农机推广鉴定•推广鉴定分为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二个级别。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推广鉴定。部级推广鉴定由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主管,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统一受理,实施。省级推广鉴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由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受理和组织实施。1,申请推广鉴定的企业条件•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②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③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农业部根据专家审议意见。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意见后,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农业部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三年期前一年的12月底联合公布。农业部在征求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于三年期间每年的12月底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调整公告。《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个部委网站上予以公开。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推广鉴定的内容有生产条件审查、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用户调查几个方面。•推广鉴定常年受理。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者应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按规定提出推广鉴定申请。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需要重新按规定提出推广鉴定申请。•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30台(套)。对国家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要求。•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销售区域和累计销售量等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3,所需材料(一)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七)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列入最新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五)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鉴定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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