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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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我国刑法共规定了9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括5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4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管制(一)管制的概念和特征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的特征是: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二)管制的适用对象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管制的适用对象有以下几个特点: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2.人身危险性较小。(三)管制的期限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四)管制的执行A.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B.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立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二、拘役(一)拘役的概念和特征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具有以下特征: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二)拘役的适用对象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3.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拘役与刑事拘留、(治安)行政拘留、民事拘留的区别:1.性质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3.适用的机关不同。4.法律依据不同。(三)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四)拘役的执行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一)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特征: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与拘役都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罪犯都被关押于特定的场所执行。但是,两者又有重大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2)刑期不同。(3)执行的场所和待遇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累犯)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达20年。(二)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四)有期徒刑的执行四、无期徒刑(一)无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法律特征: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3.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二)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规定,无期徒刑适用对象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3.刑法规定的所有适用无期徒刑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没有判无期徒刑的。1.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部分性质最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2.刑法分则在规定无期徒刑的条文中,情节是决定可否适用该刑种的重要因素。(三)无期徒刑的执行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五、死刑(一)死刑的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二)死刑的适用对象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上述两种人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三)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八)1.死刑的判决、核准程序。(四)死刑的判决、核准和执行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2.死刑的执行(五)死刑缓期执行制度1.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缓刑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刑罚制度。但是,二者有原则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二是适用的前提不同。三是执行场所不同。四是期限不同。五是法律后果不同。视频案例2.死缓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罪该处死。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3.死缓的执行场所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监狱法第2条的规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4.死缓期满后的处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满后,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有三种处理办法: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修八)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5.死缓期间的计算根据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犯罪。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第二节附加刑一、罚金(一)罚金的概念和裁量原则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2、裁量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二)罚金的适用对象1、经济犯罪。2、财产犯罪。3、其他故意犯罪。(三)罚金的适用方式1.单处式。2.选处式。3.并处式。4.复合式。(四)罚金的数额1.无限额罚金制。2.限额罚金制3.比例罚金制。4.倍数罚金制。5.倍比罚金制。(五)罚金的缴纳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1.限期一次缴纳。2.限期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4.随时追缴。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二、剥夺政治权利(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对象。(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对象。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具体包括四种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四)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4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五)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三、没收财产(一)没收财产概念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二)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2.严重的经济犯罪。3.严重的财产犯罪。4.其它严重的刑事犯罪。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四)没收财产的方式1.选科式。2.并科式。(五)没收财产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四、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影星舒淇曾因未办手续而被韩国视为非法劳工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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