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收缴、鉴定与处置工作操作规程一、假币的收缴二、假币的鉴定与没收三、假币的解缴、接收与保管假币的收缴第一条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如果发现假币,应由2名以上(含2名)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现金出纳人员(经办人员与复核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办理收缴过程中,被收缴的假币不得离开持有人视野,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应当面作出鉴定意见。对收缴的假人民币纸币,应在被收缴人视野内,分别在假币的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加盖假币收缴专用印章(附1);对收缴的假人民币硬币、假外币纸币和硬币,应在被收缴人视野内,装入《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专用封装袋》(附2)内,加封后在封口处加盖假币收缴专用印章。加盖假币收缴专用印章应使用蓝色印油。假币的收缴第二条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应向持有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附3,告知持有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缴单位必须收缴持有人所持假币。经办人员要耐心、准确地解答持有人提出的问题,并向持有人说明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持该凭证,到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填写、递交《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要求鉴定。持有人如对收缴单位作出的有关收缴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该收缴单位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已收缴的假币,不得退还至持有人手中。假币的收缴第三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假币的收缴第四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样式的《假币收缴凭证》。根据假币收缴工作实际需求,《假币收缴凭证》由原一式二联改为一式三联,原第二联背面中英文说明文字移至第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为交接联,由收缴单位随假币实物上交,第三联为客户联,交予被收缴人。其余样式、尺寸与原来的《假币收缴凭证》相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本辖区金融机构于2008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的收缴《假币收缴凭证》要逐项规范填制“收缴单位、“经办、“复核”各项必须加盖相应的印章,印文清晰可辨。“制作方法”一栏应写明是机制、拓印、复印或挖补等方法制作的假币,如不能判定具体的制作方法,至少应填写是伪造币还是变造币。一次性收缴多张(枚)假币的,按不同币种、版别、券别分别填写《假币收缴凭证》,相同币种、版别和券别,且冠字号码重号或者连号的,可填写在一张收缴凭证上。如遇持币人不愿意提供身份证明、假币来源等信息或不愿意签名的,经办人员应在《假币收缴凭证》相关栏目下注明“拒绝提供”或“拒签”。假币的收缴第五条新增的省级金融机构应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申请假币收缴专用印章上使用的银行行别标识代码,并根据附1规定的样式自行制作假币收缴专用印章。已获得银行行别标识代码的金融机构,应按附1规定的样式为新增的分支机构配置印章。对目前使用的假币收缴专用印章不符合规定的,在文到之日起立即按照规定的样式重新制作。禁止使用金融机构公章、内部专用章等代替假币收缴专用印章。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假币收缴专用印章编码应在印章启用的同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新启用的或撤销停用的假币收缴专用印章编号,应在收到金融机构备案报告当月末逐级汇总上报至分行备案。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收缴假人民币硬币、假外币纸币和硬币必须使用《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专用封装袋》封装假币实物。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检查本辖区金融机构配置和使用专用封装袋办理假人民币硬币与假外币收缴业务。办理收缴业务时,如需使用《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专用封装袋》,经办人员应根据装入袋内的假币实物情况,准确、完整地填写专用封装袋封面各项要素,做到袋内外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一致。假币的收缴第七条金融机构的现金出纳岗位人员必须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考试并获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办理假币收缴业务过程中,如持有人要求收缴人员出示《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收缴人员应及时提供。《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1个月将即将到期证书集中到人民银行办理换发工作,确保持证上岗人员证书的有效合法性。同时,做好日常的证书档案管理工作,详细记录证书持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获取证书时间等信息。假币的收缴每季度末金融机构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期内本单位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人员的变动情况。因证书遗失需要再次申请证书的,如截至申请日原证书在有效期内,则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补发资格证书,如超过有效期,需经补考合格后重新颁发证书。假币的鉴定与没收第八条人民银行江苏省各分支机构和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无偿为社会公众和各单位提供货币真伪鉴定服务。第九条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以下简称授权鉴定机构)。授权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附4),配备能够胜任货币真伪鉴定工作的业务人员从事鉴定工作。假币的鉴定与没收第十条持有人对于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的,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持《假币收缴凭证》(第三联)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当地人民银行或授权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要对所持有货币进行真伪鉴定的,均可以携货币实物到当地人民银行或授权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假币的鉴定与没收上述所指申请人(单位)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或授权鉴定机构提交《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附5)。《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规定统一的样式,人民银行或授权鉴定机构自行印制。人民银行或授权鉴定机构自收到持有人提交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收缴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人民银行或授权鉴定机构。人民银行或授权鉴定机构接收收缴单位送来需要鉴定货币时应有交接手续,准确记录送达时间,并由双方经手人签字。假币的鉴定与没收第十一条人民银行或授权鉴定机构应当自接收需要鉴定货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鉴定对象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程序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或要式文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向鉴定申请人说明原因。假币的鉴定与没收第十二条人民银行或授权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2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做出鉴定结论。鉴定手段要做到人工鉴定和机具鉴定相结合,尤其是对水洗、火烧、霉变等特殊残损币的真伪鉴定,既要充分发挥机具鉴定的科技优势,也要合理运用人工鉴定的经验长处,把鉴定误差减小到最低限度。假币的鉴定与没收第十三条人民银行系统办理货币真伪鉴定业务必须在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货币子系统中录入有关鉴定信息,并使用总行统一印制的凭证打印生成《货币真伪鉴定书》一式三联,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鉴定人、复核人名章及鉴定单位印章,第一联鉴定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收缴单位,第三联交持币人。假币鉴定专用章应使用红色印油。人民银行或授权鉴定机构应按本文件规定的样式、规格自行制作假币鉴定专用章(附6),禁止使用单位公章、内部专用章等代替假币鉴定专用章。假币的鉴定与没收《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单位”盖章处应加盖反假货币业务专用章,反假货币业务专用章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规定统一的样式,人民银行或授权鉴定机构自行制作(附7)。授权鉴定机构办理货币真伪鉴定业务应按照本文件规定的要求制作和使用《货币真伪鉴定书(附8)。办理每笔鉴定业务填写一张鉴定书,如一次鉴定的货币包含不同券别和版别,应按券别和版别分别填写若干张鉴定书。假币的鉴定与没收第十四条根据鉴定申请人、鉴定对象的不同,货币真伪鉴定结果的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方式:(一)对金融机构收缴的货币进行真伪鉴定结果的处理1.收缴的货币为人民币纸币。(1)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人民银行或授权鉴定机构制作《货币真伪鉴定书》,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收缴单位,第三联交持币人,并将已鉴定货币退还收缴单位。收缴单位收回持币人手中的《假币收缴凭证》第三联,按照原收缴金额向持币人退还完整券。对盖有假币专用印章的人民币按残缺、污损人民币处理。(2)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人民银行或授权鉴定机构办理没收,制作《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收缴单位,第三联交持币人。假币的鉴定与没收人民银行系统办理假币没收业务必须在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货币子系统中录入有关假币没收信息,并使用总行统一印制的凭证打印生成《假人民币没收收据》。授权鉴定机构办理假人民币没收业务应按照本文件规定的要求制作和使用《假人民币没收收据》(附9)。《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填制要求与《假币收缴凭证》相同,“鉴定单位”和“没收单位”盖章处应加盖反假货币业务专用章。假币的鉴定与没收2.收缴的货币为人民币硬币、外币纸币和硬币。(1)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人民银行或授权鉴定机构制作《货币真伪鉴定书》,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收缴单位,第三联交持有人,并退还已鉴定货币。收缴单位收回持有人手中的《假币收缴凭证》第三联,将已鉴定货币退还持有人。(2)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人民银行或授权鉴定机构制作《货币真伪鉴定书》,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收缴单位,第三联交持有人,并将已鉴定货币退回收缴单位,日后按规定时间集中解缴。假币的鉴定与没收(二)对社会公众和各单位持有的货币进行真伪鉴定结果的处理1.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人民银行或授权鉴定机构向鉴定申请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第三联,并将真币退还申请人。2.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人民银行或授权鉴定机构予以没收,向申请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第三联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第三联。对公安机关破案缴获的可疑币进行真伪鉴定时,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第二联,真币退还公安机关。经鉴定为假币的,鉴定单位没收假币,同时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第二联、第三联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第二联、第三联,交付要求鉴定的公安机关。假币的鉴定与没收第十五条人民银行各钞票处理(清分)中心在清分、复点银行业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如发现假人民币,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钞票处理中心管理办法》(银办发〔2006〕104号)有关规定处理,并在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钞票处理子系统中录入假人民币信息,使用总行统一印制的凭证打印生成《假人民币没收收据》一式三联,在“经办”处加盖经办人员名章,随假人民币一并送交所在行货币金银部门。货币金银部门在钞票处理(清分)中心交来的《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的“没收单位”和“复核”处分别加盖“反假货币业务专用章”和货币金银部门办理假币没收业务人员名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钞票处理(清分)中心,第三联交被没收单位,同时通过反假货币子系统打印生成《假币收入凭证(附10)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钞票处理(清分)中心。假币的鉴定与没收第十六条持有人对授权鉴定机构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鉴定机构的当地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持有人对人民银行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假币的解缴、接收与保管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样式,建立《金融机构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附11),及时录入每笔收缴的假币。所登记的假币实物情况应与原始的收缴凭证记载一致。假币的保管应遵照账实分管的原则,严防已收缴假币重新流入社会。假币的解缴、接收与保管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完善系统内部的假币解缴工作。网点/支行向上一级行解缴假币应做到每季度至少1次。严密假币解缴的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