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税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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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税收题目第一个电子商务与税收的概念第二个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关系第三个电子商务与税收的重要性第四个电子商务与税收的特点第五个电子商务与税收的方案第六个电子商务与税收存在的问题第七个西方对电子商务与税收的意见电子商务与税收的概念电子商务与税收的概念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简单的,比如你通过打电话或发传真的方式来与客户进行商贸活动,似乎也可以称作为电子商务;但是,现在人们所探讨的电子商务主要是以EDI(电子数据交换)和INTERNET来完成的。尤其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INTERNET技术上的。所以也有人把电子商务简称为IC(INTERNETCOMMERCE)。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你可以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据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一气呵成。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这一概念的要点可以表述为五点: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2.税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3.税收是用法律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4.税收采取实物或货币两种征收形式;5.税收具备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税收具有三种主要职能:1.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国家凭借政权,运用税收从国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社会纯收入,以保障国民经济的再生产。2.经济的职能。税收在筹集国家收入的同时,可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经济成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分配,以实现社会发展的经济目标。3.监督职能。税收分配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各个领域,通过收入增减,税源变化灵敏地反映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并以各种有效措施促进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虚拟货币征税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地取得实物或货币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它体现着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税收的三性:指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税收的强制性指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交纳的实物或货币随之就转变为国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给纳税人以任何报酬,也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的固定性指国家在征税以前,就通过法律形式,把每种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等都规定下来,以便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缴税应该减税也应该!下一个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关系税与费的区别在于: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准许某种作用权力而获得的补偿。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而费的收取主体有的是政府部门,有的是事业机关,有的是经济部门。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两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关系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关系莫建炯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关系研究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关系,必须首先界定电子商务的内涵。目前,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国际上也并不统一,有OECD定义、美国定义、欧盟定义等。但所有定义,都应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电子商务首先是使用因特网来做广告和出售有形产品;其次是使用电子媒介提供服务;第三是把信息转化为数字模式,并对数字产品加以传送(P.BourgeoisandL.Blanchette,Income_taxes.ca.com:TheInternetElectronicCommerceandTaxes-SomeReflectionsPart1(1997)vol45,iss.5CanadianTaxJournal1127)。电子商务三种形式(税收挑战性)1、电子商务作为远程销售有形产品的方式2、电子商务作为远程提供服务的方式3、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数字产品电子商务作为远程销售有形产品的方式即互联网作为有形产品的交易场所而存在,互联网上实现的仅仅是查看商品目录,发出订单等,有形产品的配送仍通过传统的运输渠道进行。通过互联网定货和传统的以电话、传真方式定货只是形式上的差别,该种交易形式对税收的影响极其有限。电子商务作为远程提供服务的方式即使用电子媒介从遥远的地方提供服务,包括通过电话、传真,因特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从税收角度看,各种媒介的区别是不重要的,其差别也仅仅是信息传送技术的差别。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数字产品即将图表(静态和影像的)、文本或声音转化为数字形式,对同样信息的数字版本加以传送或销售纯数字产品(如电脑程序)等。购买数字产品的顾客用他们自己的设备(计算机、MP3播放器等)重建这些文件、图片、影像、文本或音乐,进而直接拥有纯数字信息。由于该种电子商务形式所有的交易流程(订货、付款、传递)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脱离了传统的物流配送系统,该种形式的电子商务才是一种真正的交易革新,才对传统税收形成一定的挑战。电子商务与流转税的关系从电子商务的三种具体形式来看,前两种形式,电子商务只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革新的方式而存在的,互联网作为有形物品、劳务的交易场所,其税务处理措施与其他的货物交易场所(电话、传真方式)中所采取的税务处理方案是大体相同的。而真正引发问题的是以电子方式传送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即所谓的在线交易(on—linetraction)所引发的税收问题。网上销售数字产品引发的问题1.如何区分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2.如何对进口数字产品征税如何区分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许多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都对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在有形货物的情况下,由货物的运送地点或邮寄地址可以很容易地判定该批货物是国内销售或出口销售,但是,在线交易中的网上定购者是国内还是国外却无从得知了。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任何用户都可以拥有一个无国籍地址,技术上,网上销售商不可能通过目的地址确定某笔销售是出口还是国内销售,这样就无法确定某笔数字产品的销售是免税还是要承担税负。如何对进口数字产品征税数字产品如果以有形方式(如光盘、磁盘或CD)进口,在通常情况下是要征收进口关税和国内流转税的。但如果这些产品通过网上订购和下载使用,就可以逃避对进口征税的海关和邮局的检查。在过去,技术限制了这一部分交易的发展——网络费用的昂贵和下载文件需花费的大量时间,但是随着压缩技术的发展,上网费用的下降和网络速度的加快,该种传递媒介的缺陷被大大减少,这一领域的电子商务可能会得到很快发展,也引发了相应的税收流失。但目前而言,其对税收的影响依然较小。据估计美国由于网上销售而流失的销售税,即使在最极端的情况下,2000年流失的税收收入,低于总销售税的2%,对2003年的估计是潜在的流失介于总销售税的1%~5%之间。电子商务与所得税的关系1.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性质的界定2.关于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来源地的界定问题3.常设机构概念是否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服务器地址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性质的界定传统变易模式下,纳税人购买商品一般被界定为销售所得,适用流转税。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人购买的产品很大一部分价值在于通过不断从网上下载补丁,以对原有的软件进行更新。那么消费者在最初购买产品是界定为销售所得还是购买一种特许权呢?不同的界定标准,其税务处理措施也就不尽相同,前者要适用于一般流转税,而后者要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关于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来源地的界定问题根据国际税收惯例,一国对收入的税收管辖权(即对收入征税的权力)通常取决于收入来源地,居民对其所有来源的收入纳税,而非居民只对来自于管辖权范围内的收入纳税。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多面性,其整个商务过程可通过分解成若干个子块来完成,在判定一笔交易的收入来源地时就无固定标准可循。常设机构概念是否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服务器地址常设机构概念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或分支机构利润的征税权问题。《OECD范本》和《UN范本》都把常设机构定义为: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电子商务环境下,互联网的灵活性使得常设机构概念出现动摇。电子商务三种交易形式的分析通过对电子商务三种交易形式对流转税和所得税影响的具体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电子商务的前两种交易形式只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革新而出现的,其税务处理措施完全可以由传统的税制规定来界定,而第三种交易形式,由于其物流配送系统脱离了传统的运输渠道,其订货、付款、传送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其才对传统税制形成了很大的挑战。针对前两种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所引发的税收问题,仍适用于传统的税收制度规定,而对电子商务第三种交易形式完全免税。据有关统计,1999年我国网上消费额仅有5500万人民币,占社会零售总额的0.018%,电子商务交易在整个变易中占极小的比重,并且从我国税收收入的税种构成比例来看,1998年我国流转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1.39%,所得税比重为14.71%。这样,即使存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情况下,其对我国所得税的影响也是极其有限的。但是如果对之采取课税的做法,无疑会对企业是否发展电子商务的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利于我国企业充分利用这一革新式的交易形式。下一个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性电子商务与税收的重要性税收的重要性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商务形式的一场革命,对税收产生了新的冲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性、部分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给现行的贸易体制、交易方式、信用体系以及政府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法律也带来了新的冲击。电子商务对税收产生的各种影响,归根到底将使目前的税基和税源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们应该获得的很多税收流失。因此,我们必须取得共识拿出对策来应对这些变化。税收流失的危害(1)严重损坏国家的财政利益逃税最显著、最直接的后果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和应上缴国库收入的流失,这势必妨碍政府各项管理职能的发挥,影响公众的利益。政府为了抑制蔓延的逃税行为,需要不断加强征管。这又会使征税成本不断提高,造成额外的收入损失,与优化税制的目标相背离。(2)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最高原则之一,它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税收的重要性税收的作用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外在表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税收职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现阶段,税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工具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4.税收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电子商务对税收的五大影响1、对基本税收制度的影响制度是由一系列确定并相对稳定的基本要素的有机联接所构成。现行的税收制度,则是建立在下列要素确定、可控并有机联接的基础之上的:纳税人、征税主体、税收种类、课税对象、课税环节、计税依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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