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四源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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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四源费问题来源:法律110作者:发布时间:2007-10-10现在已经不叫“四源费”了,改叫“基础设施配套费”,该费用中含“四源费”了。四源费的征收标准如下:1.非住宅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用量一次性计收,初步设计中未提出四源用量的,由设计单位补报。建设单位不能自行确定四源用量。按初步设计用量:(1)自来水厂建设费每日用水量每吨830元。(2)煤气厂建设费每日用气量每立方米600元。(3)供热厂建设费每小时供热量每4.18百万千焦35万元。(4)污水处理厂建设费每日排污水量每吨800元。2.住宅(不包括附属设施)按实际建筑面积一次性计收:(1)自来水厂建设费每平方米9元。(2)煤气厂建设费每平方米22元。(3)供热厂建设费每平方米23元。(4)污水处理厂建设费每平方米8元。住宅的附属、配套设施按非住宅项目收费标准征收四源费。四源费中,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必须缴纳,其余两项,用一项收一项,不用不收。四源费中,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建设费,分别由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征收;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由北京市市政总公司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征收。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以前,应与市公用局、市政局共同确定四源供应的可行性;在审批初步设计以前,根据设计要求及四源供应能力,与市公用局、市政局共同落实所需四源供应方案;初步设计审定后,与四源主管单位签定提供四源的协议。协议签定后,由四源主管单位根据规定核定应收的四源费数额,开具四源建设费缴纳凭据。建设单位在办理四源报装手续前,持缴纳凭据将四源费缴入建设银行西四支行。缴纳数额不足20万元的,一次缴清;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在办理报装手续前缴纳60%,其余40%在年度四源供应计划确定后,接用四源前一次缴清。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普通商品住宅缴纳四源费的办法是将各类配套建筑及拆迁用房折算到商品住宅中去,按每购买一平方米商品住宅,缴纳自来水厂建设费12元、污水处理厂建设费10元、煤气厂建设费28元、供热厂建设费30元计算,用一项缴一项,由开发公司负责代收代缴。对危旧房改造小区,四源费只征收新增加用量部分。为了便于计算,住宅按新增加建筑面积征收,原有的住宅面积予以免收。非住宅按新增加用量计收。免征的四源费作为市政府对破旧危房改造的投资。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四源费后,四源主管单位负责提供相应的四源,不能按协议供源的,应退还已收缴的四源费及利息。应缴纳四源费的单位,如不缴或欠缴,四源主管部门将不予接通相应的四源设施。对于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如果在建设单位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确定的地价款中,包括了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京计基字(1994)1052号文规定,地价款交够40%以后,建设单位可以凭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转正单办理临时四源接用手续;地价款全部交齐后,由市计委出具不重复缴纳四源费证明,有关供源单位给予办理四源正式报装接用手续。在征地的成本构成中,有大市政费及四源费等费用,可京价(房)字[1998]第421号市公用局: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京政函(1998)68号]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四源费:即自来水厂建设费每建筑平方米4.5元;煤气厂建设费每建筑平方米11元;供热厂建筑费每建筑平方米11.50元。请你局及你局委托代收代征的部门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特此通知。1998年11月4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别,有些没有包含的项目会另外收取。编辑本段一般流程1、受理:申请人到相关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2、①实地调查|: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发现条件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报告→验收;②成本监审:经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作出成本监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3、初审: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地调查情况及本局成本队的成本监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4、审核:分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5、价审委会审:物价局价格审议委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价格审议会议进行会审。6、局长签批:经办人在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价格审议会议的会审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拟写发文稿,报局长签批。联系人将发文稿送县财政局会签。7、上报县政府: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文件报县政府。8、办理转发政府文件: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转发县政府文件的发文工作。联系人将发文稿送县财政局会签。9、办结: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印发文件。注:①县政府审批、财政局会签和成本监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②依法需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和补证及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过期不改正或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1)276号、京财经二(2001)315号2001年2月26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长专题会议对市计委《关于加强专项建设资金征收管理保证重点建设工程投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研究精神,为了保证专项建设资金的正常计划使用和管理,现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在应缴纳的综合地价款中抵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抵扣范围。1、凡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建设费后,在没有发生建设单位变更的情况下,由于房改、房改房上市、出租、抵押等原因,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综合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建设费可以从应缴的综合地价款中抵扣。改变建设单位或建设方式的建设项目,已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建设费,在办理土地出让时不再从地价款中抵扣。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综合地价款中包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照京计基字〔1994〕第105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的建设项目办理“四源”接用手续的办法》的规定,办理“四源”开工手续、施工临时接用及正式接用手续,不应再重复缴纳“四源”建设费,单独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建设费不再从应缴的地价款中抵扣。......为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自2002年9月1日起,北京市合并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了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纳税(费)环节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取标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以下各项规定执行: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主管机关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2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住宅项目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项目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3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主管机关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规定的征收标准。4以下各类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项目按照每建筑平方米60元的标准征收,非住宅项目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征收:(1)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机关办公、生活及其他建设项目;(2)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3)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4)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5)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6)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7)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8)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9)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10)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11)市政府相关文件中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他建设项目。相关规定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1)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2)市政府已有文件规定可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主管机关审核重新确认后,继续执行。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建设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不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1)2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抵扣地价款。法律依据1《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02/26;京计投资字(2001)276号京财经二(2001)315号(相关法规8.51)2《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04/16;计价格(2001)585号(相关法规8.52)3《关于同意本市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批复》;2001/11/27;京政函(2001)106号(相关法规5.64)4《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09/19;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相关法规8.94)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2010-4-2311:26:45来源:网络作者:webmaster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0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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