瑷捷电动车广场促销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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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区分“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电动车是我国的新兴产业,它的最大特点是环保,不耗费石油资源,是健康、便捷、高效的绿色交通工具。电动车是自行车的延伸产品之一,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功能,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总重量小于40kg,保留了自行车轻便、灵活、机动的特点,具有零排放、低噪声、低能耗、低故障、低使用费、安全易骑的优点。2005年后,带汽油机的燃油助力车销售增多,这些助力车体形更大,马力更足,加上商家的推波助澜———“属非机动车,不用办理入户、不用上牌、不用交养路费”,为此,使用与销售是与日俱增。近年来,不少生产厂家没有执行国家关于电动、助力自行车、轻便摩托车的生产标准,使得电动车市场鱼龙混杂。个别生产厂家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将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概念外延,钻了政策的空子,打着绿色环保的旗号,不断改变其规定的参数,大量生产、销售,属“轻便摩托车”范畴的超标准“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导致此类车辆在社会上泛滥,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正常的通行安全。时下购买助力车与电动车的市民不断增多,然而大多数人购买时只看车型,性能,但很少会注意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其实这对每个消费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现国家已对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制订了强制性标准,生产与销售以上的产品都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否则,就是违法。为此,笔者就如何正确区分“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车”、“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谈谈粗浅的看法,仅供参考。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第三款“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四款“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二、“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的标准(一)电动自行车标准国标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主要技术要求:1、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小时;2、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3、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4、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5、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根据汽油机助力车国家标准GB17284-1998,汽油机助力是指装有汽油机、具备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并且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助力车汽缸工作容积应不大于30ml;2、整车净重应不大于40kg;3,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4、在机动离合脱开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三)轻便摩托车定义: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对轻便摩托车的界定为: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小时;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四)摩托车定义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对轻便摩托车的界定为: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Km/小时;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三、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助力车”与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区别1、设计时速的区别:目前在道路上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行驶速度远远超过20公里/小时,一般都在40Km/小时左右。2、整车质量:大部分的车辆都超过40Kg。3、脚踏驱动装置:基本上都已没有安装脚踏驱动装置。4、汽缸工作容积:一般都大于30ml,通常在30ml以上、50ml以下。按照上述标准,我们就能够正确地把“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区分开来,在日常管理中,只要符合自行车标准的按非机动车管理,符合“轻便摩托车”标准的,按机动车管理,从而确保道路的安全、顺畅和有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标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执行GB17284-1998《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属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内的产品,任何企业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上述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车辆分类符合GB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标准规定。车辆定义符合GB/T5359.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车辆类型》标准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应取得“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另外,根据国家认监委国认法函[2005]204号《关于汽油机微马力助力车产品是否需要强制性认证的批复》:“产品名称虽然标注为助力车,但其排量、最高时速、净重、骑行功能超出了GB17284-1998标准要求的,则该产品应属于轻便摩托车,在CCC认证产品目录内,需要进行“CCC”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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