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区教育局关于建立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服务领域,公正及时地处理学校民事争议,维护我区教育系统的稳定,按照唐山市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性随着我区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学校规模不断扩大,教学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学生和家长对教育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使学校内外部矛盾日趋复杂,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学校与周边单位和居民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激化,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多年的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处理民间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校园稳定的有效方法。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运用人民调解的方法及时发现和处理学校的各类矛盾和纠纷已成为当务之急。就我区来讲,目前各级各类学校尚未建立起规范的人民调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要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确保年底前所有学校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二、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具体任务是:一是调解涉及学校内部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的干部与干部之间、干部与教师之间、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二是调解涉及学校外部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周边单位和居民之间的各类矛盾;三是调解学校干部教师家庭矛盾,与有关单位配合调处本校师生与其他单位人员之间的纠纷;四是调解教师和学生的校内伤害事故。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教育师生遵纪守法,增强道德观念;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反映纠纷调解情况,反映师生意见、要求和建议;对难以调处的重大、疑难、易激化纠纷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学校干部任免、教师评聘、教师调配、评优评先等具有行政效力的事项不予调教。三、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一)各高中阶段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负责法制工作的领导兼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学校法制处或法制办公室。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兼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兼任调解委员会顾问。(二)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三)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校务会决定,原则上任期三年,可以续聘。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以中心校和国办学校为单位,于2007年1月10日前报区教育局监察室备案,学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区教育局和所辖区域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四、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争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争议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二)合法合理原则。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争议,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因纠纷未经调解而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中断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仍然有权利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纠纷及其协议予以裁判。五、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一)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民事争议。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二)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调解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三)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进行公正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四)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对于调解不成的,学校调解委员会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六、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规章制度:(一)例会制度。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例会,通报调解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二)学习制度。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周利用半天时间组织调解员进行学习。(三)档案管理制度。在调解达成协议后一个月内归档。(四)业务登记和统计制度。要建立专门的业务登记簿,对受理的纠纷逐件登记,年底进行统计,归入档案。(五)考评制度。每年年底,区教育局、司法局联合对学校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进行考评,对合格的继续聘任,不合格的予以重组或解聘。七、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区教育局成立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张国柱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学校对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要高度重视,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工作或教学时间,学校应给予支持,按正常出勤对待,并在物质上给予帮助。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