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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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秀洲区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社会、教师、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力度,提高学校民主管理水平,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推进我区教文体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纪委会议精神,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为宗旨,以强化依法治校治教、推进民主管理监督为重点,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积极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证和维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为办人民满意教育提供有力保障。二、组织设置1.各中小学校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校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人选由学校工会提名或教职工自荐产生,成员由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校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纪检小组组长兼任;参与工程建设和财务资产管理的学校教职工及其家属不得担任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2.校务监督委员会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对学校事务实施监督,是学校管理中有关事项的参与者、建议者、审议者和监督者,并对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一般与学校工会组织任期同步。业务工作受秀洲区学校(单位)落实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查组指导。3.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1)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法律意识强,且有一定协调议事能力;(2)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爱、关心、支持教育事业;(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4)比较熟悉本校情况或在有某一专业领域有特长。三、工作职责1.重大校务决策监督。主要监督学校重大校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由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不履行会议程序或擅自作出决定的事项,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学校班子提出建议并督促整改,建议无效的应向秀洲区学校落实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查组报告。2.财务监督。校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学校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每月组织成员对财务支出的事项和票据进行审查。对收支项目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当事人解释,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经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有关开支。未经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区教育财务核算中心不得入账。3.工程建设监督。校务监督委员会对各类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在项目实施中发现问题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学校班子提出建议并督促整改,建议无效的应向秀洲区学校(单位)落实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查组报告。4.重大事项监督。对涉及学校、教师、学生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教师高级职称评定、招生、保送生推荐、大宗物品采购(含学校后勤物品、食堂用品、教师福利发放、学生生活用品等采购)、教师疗休养等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现问题的,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学校班子提出建议并督促整改,建议无效的应向秀洲区学校(单位)落实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查组报告。5.其他事项。对由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校务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学校组织召开的家长委员会等组织会议,听取社会、家长意见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校领导班子提出建议。四、基本权利1.知情权。校务监督委员会有权了解学校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党员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其他职责规定的事项。2.参与权。校务监督委员会可列席或参加学校“四重一大”事项的研究讨论。3.建议权。校务监督委员会可对学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决策、决定提出修改建议,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4.审核权。对党务、政务、财务及办事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核。五、基本义务1.支持学校领导班子正常工作,及时消除教师、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误解。2.定期、不定期向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会议)报告校务监督工作情况。3.及时向学校领导班子等组织反映教师、学生、家长对校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4.定期联系教师、学生、家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履行监督职责。六、工作制度1.工作例会制度。校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校务监督情况,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对校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学校领导班子要及时作出答复。2.工作报告制度。校务监督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一次向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会议)报告校务监督工作情况。3.工作评议制度。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工作台帐,接受秀洲区学校(单位)落实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督查组督查指导,接受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会议)评议。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适宜担任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的人员应及时调整。七、工作保障1.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与学校领导班子的沟通,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和帮助;学校领导班子要支持校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校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对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对于阻挠校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工作或打击报复校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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