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科技大學餐飲衛生管理要點90年5月31日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95年6月14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一、目的:為加強餐飲衛生管理,防範因不潔飲食損害胃腸,甚或食物中毒,以確保師生健康。二、依據:(一)中華民國88年7月19日內政部(88)台內社字8881583號令、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保字88044065號令、教育部(88)台参字8808759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之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二)教育部台参字第0920056238A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2040074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之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三、實施對象:本校職員餐廳、學生餐廳、供應部及飲料部。四、實施要領:(一)權責區分:1.衛生及膳食委員會全體委員均有指導餐廳改善之權責,膳食督導小組每星期一至五督導餐廳。2.衛保組負責餐飲衛生檢查,紀錄及資料整理等事宜。3.總務處負責餐廳之簽約督導與硬體設施管理。4.餐飲業者遵守下列二至八項之責任。(二)健康管理:餐飲工作人員應遵照政府主管單位之規定,每年至少應接受衛生署核可醫療機構之健康檢查一次,其項目包括胸部X光、血清(A型肝炎及梅毒)、皮膚病及傷寒檢查等,新進人員必須體檢合格者,方可聘雇從事餐飲工作。(三)個人衛生:工作時須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襪,不得有吸煙、吐痰、嚼檳榔、留長指甲、佩帶飾物等行為,工作前後應確實洗手,並經常整肅儀容,以重觀犘。(四)衛生教育:餐飲工作人員每年必須依規定參加學校、衛生及教育單位舉辦之餐飲衛生講習或觀摩。(五)環境衛生:地面、牆壁及各種器具,應經常清理並保持整潔,工作場所不得有住宿人員或飼養牲畜,定期實施消毒工作,應經常保持整潔。(六)食品及飲料衛生:食品飲料必須新鮮衛生:嚴禁出售不明來源,未經標示物品名稱、製造日期、保存期限、製造廠名及地址等之食品及罐裝飲料。(七)廢棄物處理:應於適當地點放置密封有蓋之容器,分別盛裝剩餘食物及垃圾,每日清除並經常保持容器清潔。(八)檢查及處理:本校每週定期檢查一次,並經常不定期抽查,檢查時如發現不合乎標準者,除勸告並督導改善外,如經三次勸告仍未改善,當即請議處,其涉有刑責者,並會同有關單位依法處理。五、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