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92号令修订内容解读《国家安全生产法》前期修订内容:1、将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改为可先上岗,后持证,半年内通过考核。2、国务院落实减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将培训机构资质认可取消。由于以上内容的调整,原44号令部分相关内容不适合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总局将前期发布的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适应煤矿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整合,出台了新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监管机构、企业各自的职能:1、政府职能:指导、管理、监督(查看并督促)2、监察机构:监察(监督国家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检举违法、失职的机关和工作人员)3、企业:培训的责任主体1、由政府自己主办或委托下属机构承办,转移到了注重“三项岗位人员”的考核。2、由政府主导培训转移到了企业自主培训,突出了企业在安全培训中的主体责任。3、由培训注重形式转移到了安全培训注重效果。1、取消了培训人员考核档案,修订成了安全培训档案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学员登记表2、证件的有效性做出了变化。原特殊工种证件修订以后规定有效期六年三年进行一次复训三年期满不再进行复训有效期六年未做调整调整为3、A\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按照培训大纲强制性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调整为取消强制培训,企业自主管理,政府只进行考核。原规定新规定4、学历方面:①、A类管理人员学历的要求不再按照所在矿井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来划分,统一为大专以上学历方可准入。②、B类管理人员学历统一为中专以上学历即可准入,对于集团公司来说没有变化。③、特殊工种学历规定为18年6月1日后新上岗人员高中学历即可准入,集团公司以前要求必须是中专以上学历,这样对比原集团公司规定,准入条件放宽。5、考核申请方面的调整:安全管理人员井下特殊工种未做调整,按照原规定执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考核6、职高、技校、中专的毕业生,如果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的岗位,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培训,直接参加考试。7、新增了除“三项岗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内容:文化程度适用范围培训大纲考核标准8、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别井下班组长由其所在煤矿的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实施,对比集团公司的实施没有变化。9、在原来法律责任基础上新增一些处罚项目:①、进一步明确了对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情况的考核②、对安全生产培训实施记录情况的考核③、对培训大纲执行情况的考核10、处罚力度的调整:发现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大,由原来的5000-3万调整为最高5万-10万元的处罚。以上解读是我对新规的一些理解和认识,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