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需要游戏,但不能游戏人生;生活需要歌舞,但不需醉生梦死;生活需要艺术,但不能投机取巧;生活需要勇气,但不能鲁莽蛮干;生活需要重复,但不能重蹈覆辙。-----无名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第九四Ο三五號函修正後准予備查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ΟΟΟ二四號函公告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第一ΟΟ八二六號函修正後准予核備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ΟΟ六六三號函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七字第Ο九二Ο一二六三四Ο號函准予核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Ο九二ΟΟΟ五四六六Ο號函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七字第Ο九二Ο一三六Ο四六號函准予核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Ο九二ΟΟΟ六七一三Ο號函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Ο九五Ο一Ο九六五九號函准予核備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Ο九五ΟΟΟ二五一八Ο號函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Ο九六ΟΟ五一五五九號函准予核備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Ο九六ΟΟΟ九四六五Ο號函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九七○○一九七一六號函准予核備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九七○○○五六三七○號函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九七00四五三四八號函准予核備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九七○○○九七五六○號函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九八○○二一一四六號函准予核備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九八○○○五一○三○號函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九八○○二八○二八號函准予核備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九八○○○六三三九○號函公告修正第四條,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實施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九八○○六四四四三號函准予核備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九八○○一四三六一○號函公告修正第四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實施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九九○○一○二三八號函准予核備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九九○○○三四八四○號函公告修正第四條第一條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人權益,依期貨交易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本準則。第二條期貨經紀商於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時,應先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並以書面為之。第三條期貨經紀商與期貨交易人應秉持公平、合法並兼顧雙方利益之原則簽訂受託契約。第四條期貨經紀商不得與下列人員簽訂受託契約﹕一、年齡未滿二十歲者。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者。四、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五、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證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者。六、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開戶未能提出其與國內代理人之契約影本、代理人授權書或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者。七、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八、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保管機構為同一委任人對同一受任人在同一期貨經紀商之同一營業處所開立超過一個以上期貨交易帳戶者。但委任人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或郵匯儲金等政府基金,按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不同分別開立期貨交易帳戶者,不在此限。九、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十、曾經違反期貨交易法令或證券交易法令規定,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或期貨有案,其期限未滿五年者。期貨經紀商及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應依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之一境外外國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期貨經紀商不得與其簽訂綜合帳戶受託契約:一、未具備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二、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或其分支機構在我國曾受證券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處以暫停總(分)公司證券或期貨經紀業務之處分者。三、最近三年有違背市場交易契約或違反申報資料義務情節重大者。四、最近三年曾受本公司處以註銷其綜合帳戶之情事。第五條受託契約內容,除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內容訂定外,尚應訂明下列事項:一、期貨交易法令、本公司業務規則、本準則、其他章則及公告與期貨經紀商與期貨交易人間之權利義務相關者,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二、期貨經紀商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本契約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期貨經紀商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三、期貨經紀商依本契約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期貨經紀商受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其受託契約內容除依前項規定外,尚應訂明下列事項:一、以本公司公告之外幣辦理保證金收付。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國內代理人為期貨商者,其交易不得辦理實物交割,有實物交割之虞時,應即了結部位或更換代理人為保管銀行;未及時更換代理人並經履約指派為實物交割者,其相關處置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第五條之一期貨經紀商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者,其綜合帳戶受託契約內容,除依前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一之內容訂定外,尚應訂明下列事項:一、開立綜合帳戶之境外外國期貨商不得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外之人經由綜合帳戶從事本公司市場交易,亦不得使用綜合帳戶自行買賣。二、綜合帳戶下個別交易人未沖銷部位不得逾越本公司各期貨交易契約交易規則之部位限制。三、法人機構依本公司「法人機構申請放寬部位限制作業要點」申請放寬部位限制有效期間內不得藉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但為處理原有未沖銷部位之交易,不在此限。第六條受託契約之簽訂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期貨經紀商接受簽訂受託契約,應由登記合格業務人員承辦之,於執行職務時,並應佩帶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所發給之工作証。二、期貨經紀商應提供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及載明其與期貨交易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說明文件,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期貨交易人詳盡說明相關權利、義務及風險,並經期貨交易人出具聲明書確認已獲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後,始得簽訂受託契約。三、期貨交易人除另有規定外,屬自然人者,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授權書暨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受託契約上簽章。四、期貨交易人為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者,應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檢具開戶應備文件辦理,屬自然人者,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屬法人者,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受託契約上簽章;期貨交易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者,應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檢具開戶應備文件辦理,並由其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在受託契約上簽章;期貨交易人為境外外國期貨商者,開立綜合帳戶應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四項規定檢具開戶應備文件辦理,並由其國內代理人在受託契約上簽章。五、期貨交易人應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俾憑同式印鑑或簽名辦理期貨交易相關手續。第七條本準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