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诈骗和非法放贷山东五莲农商银行资产管理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打击骗贷活动开展情况根据总行统一部署,从二月份开始我行联合公安机关在全行开展“打击骗贷铁腕年”行动,通过与公安部门合作,严厉打击符合骗贷条件的贷款,对当事人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清收一方”的效果。随后利用公安机关震慑力对那些不符合骗贷立案条件但也存在违规行为的贷款,我行将协调经侦大队予以协助清收。打击骗贷活动开展情况为更好地开展打击骗贷工作,我行协商经侦大队专门抽调一个中队驻扎我行,总行资产部安排专人靠上,协同经侦民警共同办案。联合行动前期工作是对符合“骗贷”条件的贷款再次进行筛选,对形成不良贷款时间相对较短,骗贷手段较为明显,贷款数额相对较大的骗贷贷款进行摸底排查,经过两个月的攻坚工作,截至四月底共筛选出6户作为打击骗贷对象,现已立案2户,网上追逃2户,收回贷款本金22万元。培训目录骗取贷款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以上三者的不同骗取贷款骗取贷款的概念解读骗取贷款的常见表现骗取贷款的立案追诉标准骗取贷款的概念解读骗取贷款:我们所讲的骗贷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在骗取贷款中关键词就是欺骗手段四个字。所谓欺骗手段,是指行为人在取得银行贷款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客观事实,骗取金融机构的信任。只要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使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提供假证明、假资料以及没有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途去使用信贷资金,都可以认为是使用了“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概念解读“欺骗手段”通常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虚构材料,一种是虚构主体资格(所谓虚构主体,就是凭空虚设,实际上虚设的主体是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组织。虚构主体资格,往往要伪造营业执照,虚构名称),但是无论采取哪一种欺骗手段,行为人通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到贷款,银行已经把款贷给了借款人。骗取贷款的常见表现骗取贷款的常见表现:(1)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2)提供虚假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3)编造贷款用途,改变贷款用途;(4)提供虚假收入证明;(5)在贷款时伪造单位公章、印鉴;(6)利用假签字、假印章骗取贷款;(7)贷款后携带贷款逃跑;(8)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等;(9)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10)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用于高风险经济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11)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骗取贷款的常见表现(12)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13)贷款实际为自己使用,但是为了逃废银行债务,而声称自己只是名义借款人,把偿还贷款的责任推到另外一个毫无清偿能力的所谓“实际用款人”身上;(14)空壳公司借贷,实力公司经营,致使银行债务悬空;(15)同一发起人成立的公司贷款之后,为了逃废银行债务,而又另外成立新公司继续经营,致使原负债公司没有履约能力;(16)将自己的近亲属分成两个或几个公司的股东分别成立公司,甲公司借贷,乙公司经营,赔钱是甲公司,挣钱是乙公司。(17)借款注册成立公司,然后再采取各种办法抽逃注册资本,致使企业大大降低的偿债能力。(18)以房地产或机械设备办理抵押贷款之后,又采取种种手段(或租赁承包占去了使用权,或干脆变卖抵押物),致使抵押形同虚设,逃废信用社债务;骗取贷款的常见表现(19)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赌博、炒股等违法犯罪和高风险活动;(20)贷款后人去楼空,举家外逃,再也无法联系到借款人,致使信贷资金无法追回;(21)贷款企业或个人将自己的财产办理假租赁、假转让、假抵押,致使银行债务悬空;(22)利用假判决、假调解,将本该清偿贷款的财产过户给他人,导致借款企业名义上没有偿债能力;(23)一人拥有两个以上身份证明,用甲身份证贷款,用乙身份证经营,催款时谎称只有一个没有贷款的身份证,骗取贷款后拒不偿还;(24)改变借款人住址、改变家庭成员关系,骗取贷款后,无法到提供的借款人地址或家庭成员主张债权;(25)利用假离婚、假分家将财产转移,致使借款人没有履约能力;(26)提供虚假的企业报表。骗取贷款的常见表现以上虽然列举了骗取贷款的种种欺骗手段,因为欺骗方式多种多样,所以很难一一列举。对此,提醒大家注意两点:一是只要达不到贷款诈骗罪标准的,就按骗取贷款罪去追究;二是欺骗手段不仅存在于申请贷款时,而且贯穿于从借款申请一直到贷款收回之前的整个过程当中。骗取贷款的立案追诉标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骗取贷款的立案追诉标准(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骗取贷款罪的法律解读本罪的概念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骗取贷款罪的法律解读骗取贷款罪的刑法规定(见刑法第175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骗取贷款罪的法律解读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严重情节”的认定。除了“重大损失”外,如果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可以构成本罪。在这一犯罪构成要件下,除了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以体现其社会危害性外,笔者认为,如果有下列情形,可视为“其他严重情节”,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罪的法律解读(1)骗取巨额贷款从事高风险经营。如从事股票、期货交易。(2)实施多次骗取的。这一次数可以限制为3次。(3)因相同行为已受到相关机构行政处罚。(4)因相同行为已被银行等金融机构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5)造成恶劣影响的。如导致金融机构信誉在国际市场上产生了负面影响。贷款诈骗贷款诈骗的概念解读贷款诈骗的常见表现贷款诈骗的立案追诉标准贷款诈骗罪的法律解读贷款诈骗的概念解读贷款诈骗:使用下述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已有。“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是指没有从自身以外的任何地方引进资金、项目,却虚构引进资金项目的事实,以达到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目的。“使用虚假经济合同”,是指不存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的事实,却制作虚假的经济合同,并以此为依据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的概念解读“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本不存在该证明文件,却制作假的证明文件,并以此为依据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证明文件”,主经是指银行的存款证明(似存单质押)、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公司的假担保)、划款证明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指本不存在产权证明,却制作假的产权证明,并以该假的产权证明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担保(篡改土地使用证,由划拨改为出让),以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贷款诈骗的概念解读“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是指抵押物已经作为贷款抵押或者其他担保行为的抵押,又以超出抵押物价值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使用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上述骗贷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公安部采取:“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以假币作抵押,用合法方法贷款后拒不归还等,以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贷款诈骗的常见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的一些规定如下:《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了对可以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贷款诈骗的常见表现公安部掌握的追诉标准,又在上述七条之外,加上了“行为人使用贷款的用途”。“如果行为人在贷款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当时不是非法占有),然后将贷款用于赌博、走私犯罪活动,或者大肆挥霍,携款潜逃,一般可认定成立贷款诈骗罪。”“如果一部分贷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部分贷款用于赌博、走私犯罪活动,或者大肆挥霍,一般可按结果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能按贷款合同还本付息,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认定成立贷款诈骗罪,否则不应认定成立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的立案追诉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贷款诈骗罪的法律解读贷款诈骗罪的刑法规定(见刑法第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贷款诈骗罪的法律解读(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26(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贷款诈骗罪的法律解读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诈骗所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据为己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是广义的,既包括将诈骗所得贷款置于个人的控制之下,也包括将诈骗所得贷款任意挥霍,或者控制后携款潜逃等。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其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从产生骗贷动机到主动归还贷款的整个过程中。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一方面侵犯了金融机构的财物所有权,另一方面扰乱了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其表现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者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者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该如何办理贷款,从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再到其他一些管理制度,贷款行为有很多严格的法律规定,而贷款诈骗罪正是直接违反了这些规定。违法发放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概念解读违法发放贷款常见表现违法发放贷款立案追诉标准违法发放贷款法律解读违法发放贷款概念解读违法发放贷款:就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法放贷的常见表现《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它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在目前情况下,只要是违反了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规定的,就应该认定为违法放贷,因为从贷款通则到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的贷款规定都已经容纳到这些办法里来,并且规定很详尽。违法发放贷款的立案追诉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解读违法发放贷款罪就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