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内地海关对纺织品出口管理及OPA下纺织品出口免税情况介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业务处僅供參考1月1日起对148项纺织品开征出口关税•今年1月1日起,纺织品贸易实现一体化,为了促进全球纺织品贸易的稳定发展,推动我国出口纺织品的结构改善和产业升级,我国对以一般贸易等9种监管方式向全球出口的外衣、裙子、衬衫、裤子睡衣和内衣等7大类33个敏感类别的148个服装税号,采取从量计征方式加征出口关税的过渡性临时措施。(海关总署2004年44号公告)1月1日开征关税后暂时出现的通关速度放缓及其原因年初开征出口关税后,因企业暂时还不时应及其他多方面原因,曾经一度出现纺织品出口通关速度放缓的反应。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首先,去年底许多企业压货集中到年初出口,人为在年初形成一个出口高峰。•其次,由于纺织品出口实施征税,因此在通关过程中必然要增加一个征税作业的环节,客观上也要增加时间,同时年初开征出口关税企业一时还不适应,又逢元旦期间银行放假,出口企业没法交税到银行,导致货物延迟出口。•第三,最突出的问题是出口企业申报不规范,海关按规定将有关申报单证退回企业重新填报,也增加了通关时间。据了解,这7大类148个服装税号分类极细,报关所需技术性很强,出口征税客观上提高了对申报准确性的要求,一些企业一时间没能适应,他们需要明确的指引。广东海关及时推出《出口应税服装类商品规范申报表》•针对上述的存在问题,广东海关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通关问题,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由海关归类专家草拟归类指引,出台了《出口应税服装类商品规范申报表》,由省内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等七个直属海关向企业公告。现在企业按这份指引去操作,不规范申报的问题大为减少,企业的正面反映越来越多。规范申报表有利于企业本身,缩短了出口企业通关时间,还有利于国家有关数据的统计。广东海关陆续推出措施,保障出口纺织品快速通关针对企业出口通关的困难,广东海关陆续推出了多项措施,现场出口验放,例如:•凭保证金放行。企业可以不在现场交税,而先交税款保证金,货先出口,留单证再验并补交关税;•凭银行保函放行。由银行为出口企业做担保;•网上支付税款。出口企业先到海关备案,就可以在网上申报,海关受理后就把数据传送到银行,银行收到税款便通知海关可放行,如采取网上付税,货没到海关就可把手续办理好。•经过多方努力配合,到2月底,已很少听到企业关于出口纺织品通关不畅的反映。纺织品开征出口关税后的通关运作趋于平稳。3月1日起对约200个税号项下纺织品实行出口自动许可管理•为加强对纺织品出口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向出口经营者发布纺织品出口预警信息,中央政府决定对纺织品出口实行出口自动许可管理。•今年2月初,商务部2005年第3号令颁布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根据《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商务部及海关总署2005年第7号公告公布了第一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对目录所列约200个税号商品自2005年3月1日起向美国、欧盟(25个成员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出口实施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6月起对取消对80项纺织品及所有港澳OPA纺织品的出口征税海关总署于5月31日发布2005年22号公告:•6月1日起,对1月1日开征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5项8位税目下的6种纺织品提高出口关税税率。•6月1日起,对1月1日开征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80项产品停止征收出口关税。•6月10日起,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通过外发加工方式(OPA)在内地加工的纺织品,可凭港澳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发内地加工证明,从内地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OPA的定义•OPA(outwardprocessingarrangement),是外地加工措施的简称,是香港制造业产品在加工过程中运往香港以外进行加工后再返回香港的一种安排。OPA的内涵•香港生产企业对最终符合香港原产地标准但准备进行外地加工的产品要进行外地加工措施登记,即OPA登记。•香港特区政府借助OPA证明、表格、报关单等资料,对OPA产品实行管理,并作为核发香港产地来源证的依据。OPA的内涵•OPA的配套管理措施是符合香港原产地标准的外地加工产品获得香港原产地证明的保证措施。•OPA登记措施的实质意义是一种原产地管理。即符合有关标准并进行了OPA登记的外地加工措施产品,是符合香港原产地标准的香港产品,将获颁有关原产地证明。港产纺织品OPA流程•为促进港澳企业借助内地较低的生产成本,提高港澳产品出口的竞争力,香港及澳门目前均推行外地加工措施(OPA),即制造商在香港或澳门完成货品的主要制造工序,把次要或轻微整理工序移到港澳以外的地方进行,而不影响货品香港或澳门的原产地资格。这项措施已获得港澳主要贸易伙伴的认可。OPA纺织品出口征税问题由来•长期以来,内地对出口纺织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因此香港在内地进行OPA加工的纺织品出口时也不存在征税问题。•根据海关总署2004年第44号公告,今年1月1日起,内地对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方式下出口的部分服装征收出口关税,其中香港OPA纺织品由于属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也一并纳入了征收范畴。OPA纺织品出口免税问题的磋商•自从对纺织品开征出口关税后,香港纺织业反映强烈,已先后有多批代表团赴京拜会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征收纺织品出口税对香港纺织业的影响问题。•中央政府研究决定,将OPA方式下纺织品出口港澳纳入CEPA框架下,不再征收出口关税,有关技术问题还在磋商中。海关总署有关公告•海关总署2005年第22号公告第三条:自2005年6月10日起,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通过外发加工方式(OPA)在内地加工的纺织品,可凭港澳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发内地加工证明,从内地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有关证明格式及操作办法另行公告。免征出口关税的纺织品范围•对从香港或澳门地区运往内地的OPA纺织品,在内地完成简单加工后,复运出境返回香港或澳门时,海关在出口环节予以免征出口关税。•前款所述OPA纺织品是指经港澳主管部门批准,由港澳生产企业将原产于香港或澳门的、以加工贸易方式在内地进行次要或轻微整理工序加工的纺织品。上述内地加工不改变该纺织品的港澳原产地属性。OPA纺织品出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免税出口时,应向内地的出口口岸地海关提交由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或澳门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证明》的纸质文本(统称OPA证明)。•实行转关运输出口的纺织品,企业应向启运地海关提交OPA证明。港澳OPA证明的规则•1.OPA证明的编号是唯一的。•2.OPA证明用A4纸印制,证明的内容除签名外须由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或叠印,否则无效。证明必须有港澳OPA证明签发机构的印章。•3.每份OPA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且只能使用一次,港澳OPA证明的有效期最长均为120天。港澳OPA证明的规则•4.一份OPA证明对应一份报关单,且OPA纺织品不能跟其他非OPA货物混合申报。•5.OPA证明上的出口口岸必须是一个,不能是多个,只列印出口直属海关关区名称。对于转关货物,出口口岸应是启运地的直属海关。港澳OPA证明的规则•6.OPA证明中货品的税则号列,按内地海关10位商品编码填写。•7.香港的OPA证明中商品项数不超过20项,如有填不下的商品另加附页,附页须有香港工业贸易署的印章;澳门的OPA证明中商品项数为一项。有关报关单的填制要求•1、一份OPA证明对应一份报关单,且OPA纺织品不能跟其他非OPA货物混合申报。每份OPA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且只能使用一次。•2、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内填写港澳OPA纺织品对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港澳OPA”或代码“510”。有关报关单的填制要求•3、报关单“随附单据”栏填写“H”(“H”为港澳OPA纺织品证明的监管证件代码)和港澳OPA证明上的11位编号。•4、报关单上填报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等应与OPA证明内容一致,填报出口的数量不得超过OPA证明上注明的数量。OPA纺织品出口管理模式•根据内地与港澳磋商意见,港澳OPA纺织品的原产地认定分别由港澳地区主管部门依本地原产地规则确定,内地海关不再专门进行原产地审核。因此内地海关在实际操作中凭港澳主管部门签发的OPA证明办理免税事宜。上述管理模式的分步实施•OPA证明港澳主管部门与内地海关实行电子联网监管,由于现阶段未具备电子联网的条件,内地海关先接受港澳主管部门签发的纸本OPA纺织品证明,作为从内地出口时的免税和监管凭证。上述管理模式的分步实施•目前港、澳及内地正在积极开展工作,组织技术力量加快电子联网的进程,并争取在8月1日前实现OPA证明电子联网核查系统的切换。有关实行OPA证明电子联网核查的具体日期以及核查办法海关总署将另行通知。最新进展•5月27日,内地与香港OPA纺织品免税监管技术小组第二次会议及内地与澳门外加工纺织品免税监管技术小组会议在深圳举行。内地分别与港澳特别行政区就过渡期OPA纺织品免税证明监管流程、建立OPA纺织品电子联网监管系统及加强管理建立核查机制等问题展开磋商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