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细则及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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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大家好今天由我和大家一起学习增值税政策调整相关内容,在讲解过程中如有不对之处请各位领导给予批评指正。在今后的执行政策过程中我们可以共同探讨。我的联系电话是:0883—21612260883—2161227赵玉芹临翔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相关政策解读基本内容增值税暂行条例解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相关政策解读增值税暂行条例解读一、总体情况原条例29条删除3条、增加1条、修改18条、不动8条新条例二十七条增值税暂行条例解读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条例第八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或计算的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解读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注意变化:一是无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二是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三是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不得抵扣。(条例第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解读(二)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第十条)一是:取消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内容定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无价值量标准。二是: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暂行条例解读(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条例第十二条)征收率不再区分工商业现统一为3%原工业6%、商业4%。增值税暂行条例解读(四)增加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9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上升到条例内容。增值税暂行条例解读(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十九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解读(六)纳税地点(条例第二十二条)不在同一县市的,汇兑纳税需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审批权限有变化)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原细则内容上升到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解读(七)纳税期限(条例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纳税期限增加了“一个季度”的规定。申报纳税期由10日延长至15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一、总体情况原细则39条删除8条、增加9条、修改23条、8条内容不动新细则四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表述更规范:“个体经营者”改为“个体工商户”“他人”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非应税项目”改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二)混合销售行为(第六条)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计税依据:合并计算销项税,进项税可抵扣。专门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并承担运输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二)混合销售行为(第六条)特例: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营业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三)兼营(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目的:督促纳税人按规定核算。结果:主管税务机关双方核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四)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第十一条)将现行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写入细则。红字发票开具类型:注意:明年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利用该条多抵扣税款。开票有误销售货物折让销售货物退回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五)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六)混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第二十一条)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七)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关键: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的相关概念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八)非正常损失取消:“自然灾害损失”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不合情理,额外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其它非正常损失”的内容不够明确,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把握,税企双方争议较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九)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自用物品(第二十五条)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摩托车属于奢侈消费品,个人拥有的非生产经营用的上述物品易于混为生产经营抵扣进项税额。规定自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自用的上述物品包括为生产经营用购进的,但不包括为销售而购进的。只要不是销售,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十)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下降(第二十八条)标准: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同时明确“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十一)其他1、超过销售额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二十九条)2、核算健全的界定(三十二条)3、放弃免税权的时限。36个月(三十六条)4、除总局规定的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三十三条)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生产工期较长采取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代销的。(三十八条)6、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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