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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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政办发〔2011〕127号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xx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2xx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积极稳妥、有序地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7号)、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清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财社〔2011〕144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1〕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二、基本原则(一)部门职责。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医改办)对本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责具体实施,县发改、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做好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确定化解债务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3(三)先承诺后补助。用2年左右时间按要求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四)先计划后化解。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的长期债务清理情况和地方财力情况,合理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计划,明确化债主体,确定化债目标、化债期限,做好化债预算,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三、债务化解范围(一)清理机构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清理债务范围: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且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三)清理节点时间:纳入本次债务清理范围的长期债务指截至2011年6月30日前尚未偿还的长期债务。根据债务形成的时间不同,分三个时点进行登记:2009年及以前年度形成且未偿还的长期债务、2010年当年形成且未偿还的长期债务、2011年1-6月形成且未偿还的长期债务。本次既清理已记录在账的长期负债情况,又清理未记录在案的长期负债情况(如因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而未登记入账的基本建设的长期应付款等)。如属未记录在案的负债,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在登记表中注明。4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形成的债务,由县财政局纳入政府预算经并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逐步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计算范围。四、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二是自治区以卫生财务统计年报反映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进行适当补助的资金。三是县财政统筹安排的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五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六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七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县财政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五、工作步骤和要求全县清理化解债务工作按照“先清理、再认定,先化解、后奖补”的工作步骤分五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2011年9月1日—9月15日)县医改办组织财政、卫生、发改、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我县清理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和控制新债的实施办法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备案。逐级安排部署工作,做好政策和业务培训,广泛宣传和发动,提高各级干部的思想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二)债务清理审核锁定(2011年9月16日—11月30)51、自查阶段(2011年9月16日—9月20日)。县卫生局组织各乡镇卫生院对自身长期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卫生院的长期负债情况。同时,要对清理出的长期债务根据形成时间、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债务数额等实行分类登记。自查材料按照桂财社〔2011〕144号文件附件表格格式填报,并附文字材料,经乡镇卫生院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报县卫生局。2、摸底清查(2011年9月20日—9月30日)。县医改办组织财政、卫生、发改、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组,抽调专人分片包干,按照统一口径,实地调查摸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进行严格清理,逐笔登记。3、审计锁定(2011年10月1日—11月30日)。一是债务初审认定工作(2011年10月1日—10月20日)。县医改办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清理的结果进行逐笔审计,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债务,经核实认定的债务予以锁定。二是初审认定材料上报复审(2011年10月21日—10月31日)。县审计局出具债务审计报告,县财政局组织完成统计汇总工作,撰写清查报告,报县医改办汇总,经卫生、财政、审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同意签字盖章后报送市级审计部门进行复审认定。三是债务剥离(2011年11月30日前)。债务情况审计结果经区、市反馈后,县医改办将审计核实的债务情况予以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6并上划到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三)上报债务化解实施方案(2011年12月20日前)县财政局在审核锁定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具体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拟定全县总体化债规划和年度化债计划,明确化解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医改办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待审批后实施。(四)债务化解(2012年1月起—2012年12月底)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要求于201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根据市发改委审批的实施方案,按化债计划认真组织偿还。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的偿债顺序,如期将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帐户,严禁直接用现金或支票兑付。县医改办及时了解偿债资金拨付进度和使用情况,并及时报送市发改委。县人民政府将加强督促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五)自查验收(2012年12月底)清理化解年度工作完成后,进行自查验收。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各乡镇、各部门要把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主责,并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制。为确保化债工作顺利完成,7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xx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副组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县长成员:县发改局局长、医改办主任县卫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发改局副局长、医改办副主任县监察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医改办。主要职责:处理日常事务,协调相关部门工作;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各种材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具体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县发改局副局长、医改办副主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副局长县卫生局副局长成员: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县卫生局计财股股长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股股长县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县医改办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8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县医改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具体工作由县医改办牵头,卫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共同参与,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对债务逐笔清理、落实债权人,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的负债,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监管体系。县审计局负责对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偿债资金,积极争取区、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并配合做好化债的相关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查处债务化解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二)加强源头控制,坚决制止新债。进一步在锁定2009年底前长期负债的基础上,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规划,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从严从紧审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留缺口,防止出现“边化边贷”“借新债还旧债”现象。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强化债务约束,不得举借新债。(三)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县财政局要将偿债资金列入预算,特设偿债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专款专用,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9(四)明确政府投入责任,落实政府补偿政策。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2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桂财社〔2011〕14号)要求,落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化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有关单位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改、财政、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虚增化债资金规模的机构和部门,一经查实,县人民政府将追回补助金,并减少或停止安排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补助资金及造10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同时,要积极探索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增长的有效办法。县医改办要根据我县化债实施方案和审计认定的偿债额度,及时将化债进度上报市发改委。(七)建立健全化债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一是建立每季度报告制度,从10月份起,县医改办分别于每季度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将本县化债工作的进展、成效和问题等情况上报市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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