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间拆借资金业务税收管理及风险控制唐守信2020年2月4日2目前,银根收紧,企业间拆出、拆入资金现象愈演愈烈,特别是集团公司成员企业间、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出、拆入现象更加突出。根据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非金融企业拆出资金业务归属金融业务,执行金融企业贷款业务相同的税收政策,非金融企业从非金融企业拆入资金业务执行从金融企业借款业务相似但又存在诸多不同的税收政策,特别是非金融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入、拆出业务存在诸多的限制条件、特别管理规定。如果企业不能准确理解、执行与拆出、拆入资金业务相关的税收政策,将面临较大的税收风险。案例一:一、引子3案例一:企业间无偿借款的涉税问题1.A公司将自有资金500万借给B公司使用,约定,时间2个月,不付利息。B公司到期按协议还给A公司500万,没有向A公司支付利息。问,A公司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等?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2.A公司将银行借款500万借给B公司使用,约定,时间2个月,不付利息。B公司到期按协议还给A公司500万,没有向A公司支付利息。问,A公司是否应调整当期的财务费用?如果企业没有调整,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09年8月21日发布的一个问题解答一、引子4问题解答(一)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偿资金使用,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一、引子5问题解答(二)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例子中的“无偿”问题。如果,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应有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理由。一、引子6案例一解答(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引子7案例一解答(四)对关联交易,企业所得税也有不调整的特别规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由于一方是收入,另一方是支出,不影响国家整体税收利益,原则上不用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如果关联方存在税率差异,利息收入方是税率高,利息支付方为税率低,不支付利息,则有可能引起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则应进行纳税调整。此规定仅适用企业所得税。一、引子8案例一解答(五)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一、引子9案例二:关联交易案例基本案情:甲置业有限公司出资分别成立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和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为了经营需要,2010年1月,A、B公司协议,A公司向B公司借款500万元,时间1年,不支付利息。2011年6月,主管A公司的地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进行纳税检查。结果:??一、引子10案例二结果地税局稽查局核定A公司向B公司借款业务2010年利息收入合计27万元,分别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1.5万元及滞纳金。国税局稽查局???一、引子11本次介绍仅涉及非金融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间贷款、借款业务相关的税收、费用规定,不包括银行等金融企业间贷款、借款业务涉及的税收、费用规定。为了与金融企业的贷款业务相区别,本介绍将企业对外贷款业务表述为“企业拆出资金”业务。特别说明12一、引子二、企业拆出资金业务涉及哪些税费?三、企业借款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四、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率的规定五、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特别规定六、关联交易税收管理规定简介七、部分借款业务税收规定八、企业间拆借资金行为税收风险控制介绍提纲13营业税企业拆出资金业务属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劳务。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税率:5%营业额计量:营业额为收取的贷款利息和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贷款并收讫利息款项或者取得索取利息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主要相关法律条文】《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五条、第15条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二、企业拆出资金业务涉及哪些税费?14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收入分类:利息收入;税率:25%(基本税率)。利息收入日期确认: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相关法律条文】《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财税[2008]121号四二、企业拆出资金业务涉及哪些税费?15印花税税目:借款合同。税率:万分之零点五(立合同人缴纳)。计税金额:借款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税款缴纳:应当于书立借款合同时贴花。【注意】借款人也应缴纳同样的印花税。【主要相关法律条文】《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二、企业拆出资金业务涉及哪些税费?16城建税1.税率:7%(城市)。2.计税基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主要相关法律条文】《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二、企业拆出资金业务涉及哪些税费?17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主要相关法律条文】《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二、企业拆出资金业务涉及哪些税费?18地方教育附加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2月1日(含2月1日)起,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相关法律条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二、企业拆出资金业务涉及哪些税费?19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资本化处理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主要相关法律条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三、企业借款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20注资不足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三、企业借款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21注资不足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例子】甲公司(工业企业)2009年7月1日成立,登记注册资本500万元。经批准首次投资200万元,其余300万元在2009年12月31日前投入。由于投资人资金紧张,2009年12月31日前应投入的股本300万元延迟到2010年12月31日才到甲公司账户中。2010年1月甲公司投产,为了支付购买设备款向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6.6%。2010年12月31日还银行贷款300万元,付利息19.8万元。企业将19.8万元利息支出列为当期财务费用支出并税前扣除。三、企业借款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22注资不足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例子】企业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19.8*300/300=19.8万元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应调减利息支出19.8万元。化解?三、企业借款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23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三、企业借款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24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主要相关法律条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四、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率的规定25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解释“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