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以厨艺不高解雇厨师酒店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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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案例:以厨艺不高解雇厨师上海一酒店被判败诉上海一家酒店以厨师厨艺不高为由,与两名厨师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诉讼。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这两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恢复与厨师钱某、胡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两人劳动仲裁期间的工资,判决理由是酒店未能证明两厨师不能胜任工作。【案情】今年1月9日,钱某和胡某进入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钱某担任该酒店行政主厨,胡某为一般厨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钱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胡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半年过去了,酒店领导层及客户对钱某作为行政主厨的管理评价很差,而顾客对胡某的厨艺评价也很差。今年6月14日,酒店以两厨师厨艺差为由,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钱某和胡某截至当天的工资。7月19日,钱某和胡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酒店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9月5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要求恢复双方自2006年6月14日起的劳动关系,酒店应一次性支付钱某和胡某7月19日至9月5日仲裁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2571元和6286元。酒店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法院,同时认为由于钱某和胡某的厨艺欠缺,已使酒店的声誉受到不可估量的损失,要求两人分别赔偿酒店声誉损失费1万元。【分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在本案中,酒店未能就其解除与被告钱某、胡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提供相应的依据,故对酒店单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予撤销,被告钱某、胡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酒店应当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在仲裁期间的工资。至于酒店要求被告钱某、胡某赔偿其声誉损失费1万元的主张,因两厨师不予认同,而酒店对此也未提供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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