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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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自从开天辟地以来,人类有三项伟大的发明:火、轮子和中央银行——萨缪尔森。目录第一节中央银行的产生及类型中央银行的职能中央银行的货币创造过程中央银行与金融业监管中央银行的产生及其类型•中央银行的产生金融市场需要统一的银行券;银行业需要统一的结算机构,了结银行间错综复杂的债券债务关系;金融业稳定的需要;需要专业性的维持银行业竞争秩序的机构。•最早的中央银行•1656年,瑞典银行成立,1668年改组为国家银行。1694年,为帮助英国政府筹集战争资金,英格兰银行成立。1844年,英格兰银行垄断了银行券发行权,其他商业银行需要银行券时只有从英格兰银行提款,因此必须在英格兰银行保有准备金,英格兰银行担负起票据交换中心的职能。1872年,它担负起为困难银行提供流动性资金的最后贷款人职责。中央银行的产生及其类型•中央银行的类型单一中央银行制(一元式、二元式)美国联邦储备体系自1913年始所创立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是一种带有制约和平衡特点的制度,即在地区之间、私人部门和政府部门之间以及银行家、工商业者和公众之间实行分权。联邦储备体系包括以下实体: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咨询委员会以及大约4000家会员商业银行。12个联邦储备区各设立一家联邦储备银行,并可在本储备区内的其他城市设立若干分行。每家联邦储备银行有9名董事,其中6名由该储备区内的成员银行推选,另外3名董事由联邦储备理事会任命。由9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任命该行行长(需经理事会同意)。资产额最大的三家联邦储备银行(纽约、芝加哥和旧金山)占联邦储备总资产的一半以上。联邦储备银行负责检查会员银行、审批某些银行合并的申请、进行支票清算、收回流通中的旧通货和发行新通货。此外,它们还参与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并建立联邦储备系统与地方之间的联络。中央银行的产生及其类型•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它是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机构,由美国总统提名并征得参议院的同意后任命的7位理事组成。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它控制贴现率,可在规定范围内改变银行的法定准备比率,并和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一起控制了公开市场买卖业务。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的主席是总统和国会的主要经济顾问之一,理事们有时可充任美国代表与外国的中央银行和政府谈判。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还有大量的银行管理职能,如批准银行合并、监督对禁止贷款歧视和不真实报表的法律的实施、监督美国境内的外国银行活动。•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它是联邦储备体系内部政策制定的中心,由7名联邦储备理事会理事和5名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组成,联邦储备理事会主席也是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席。其最主要的职能是决定公开市场业务,即联邦储备系统的证券买卖。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本身并不经手证券买卖,它是向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发出指示,告知后者代理操作。虽然法定准备金比率和贴现率并非由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直接决定,但同这些政策工具有关的决策实际上还是在这里做出的。中央银行的产生及其类型•欧洲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CentralBank--ECB)是根据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其前身是设在法兰克福的欧洲货币局。欧洲央行的职能是“维护货币的稳定”,管理主导利率、货币的储备和发行以及制定欧洲货币政策;其职责和结构以德国联邦银行为模式,独立于欧盟机构和各国政府之外。•欧洲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执行董事会、欧洲央行委员会和扩大委员会。执行董事会由行长、副行长和4名董事组成,负责欧洲央行的日常工作;由执行董事会和12个欧元国的央行行长共同组成的欧洲央行委员会,是负责确定货币政策和保持欧元区内货币稳定的决定性机构;欧洲央行扩大委员会由央行行长、副行长及欧盟所有15国的央行行长组成,其任务是保持欧盟中欧元国家与非欧元国家接触。•欧洲央行委员会的决策采取简单多数表决制,每个委员只有一票。货币政策的权力虽然集中了,但是具体执行仍由各欧元国央行负责。各欧元国央行仍保留自己的外汇储备。欧洲央行只拥有500亿欧元的储备金,由各成员国央行根据本国在欧元区内的人口比例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来提供。中央银行的产生及其类型•香港金融监管局•货币局制度,港币的发行必须有100%的外汇准备。银行与外汇储备基金之间的货币兑换比价是1美元兑7.8港元。•外汇市场上仍然是浮动市场汇率。当市场汇率偏离7.8时,比如1美元对7.9港元,则银行就会将7.9港元按1:7.8的比例要求外汇储备基金兑换美元,美元供给增加,美元价格回落。•优点:汇率稳定,物价水平稳定。中央银行的产生及其类型•中央银行独立性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中央银行任务是维护金本位制。1924年德国《国家银行法》明确规定,帝国银行独立于政府。德国人对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认识很快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作出决议,“中央银行必须不受政府的压力,而应依循审慎的金融路线而行动”。这是中央银行发展史上第一次集中提出独立性问题。1931年英国《麦克米伦报告》详细阐明并呼吁中央银行独立性,报告指出,“健全的货币政策之主要目的,须由具有不受挑衅的独立立场者,不断地利用知识、判断及权威,自由运用其巨大的资源与各种技术使能达成,其管理当局应为英格兰银行。因为英格兰银行具有实现此目的之各种优良工具,并独立于政治影响之外,专为公益而努力,对其发展相随而生的变化并不怀疑,并对其担负新的责任而无踌躇,虽置身于追求利润的奋斗中,但却超然于私人利益之外”。该报告是当时货币银行方面的权威文献,在英国等西方国家有较大影响。中央银行的产生及其类型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中,各国中央银行面对经济大萧条和大规模失业束手无策,令公众对中央银行信心大减,独立性也深受影响,例如英国放弃金本位制,英格兰银行听命于政府任由英镑贬值,法国中央银行总裁因拒绝贴现国债而被迫辞职,德国重新制定《国家银行法》。20世纪70年代初,一些重要发达国家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结束,陷入“滞胀”的困境,凯恩斯主义被视为“社会弊病”,而不是“健康社会的象征”,同时,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确立,中央银行独立性再次成为公众的焦点,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成为世界范围内中央银行体制改革的新趋势。1989年新西兰修订《新西兰储备银行法》,为新西兰中央银行独立性奠定法律基础;1993年法国修订《法兰西银行法》,法兰西银行从单纯的货币政策实施银行转变为具有货币政策决策权的机构,独立性大大加强;1997年日本修订《日本银行法》,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不再接受政府指示,拥有独立决定官方利率等金融调控方面的权限;1998年英国修订《英格兰银行法》,新成立的货币政策委员会成为英国货币政策决策制度的决策单位;随着欧洲中央银行的成立,这一趋势达到新的高度,欧洲中央银行是世界上独立性最强的中央银行,它不仅独立于各成员国政府,也不受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欧盟理事会的制约。1997年东南亚及东亚相继爆发金融危机,尊重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就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泰国、印度及韩国等施加援助的附属性条件之一。中央银行的产生及其类型•美联储的独立性组织独立性:美国联邦政府中,独立机构有部内的独立机构、隶属于总统的独立机构和独立的控制委员会三种,联储属于第三种,并且是所有机构中独立性最强的。依据法律规定,联储与政府并列,直接向国会负责,但除立法和提交报告之外,实际不受国会的控制。除个别情况下,总统可发号施令,任何机构或部门均无权干涉。联邦储备体系是由12家地区联邦储备银行、约4000家成员商业银行、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组成。联储有3个咨询委员会,即消费者咨询委员会、联邦咨询委员会和存储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是来自各个联储辖区的代表,他们每年约见理事会成员,针对联储在银行业务、消费融资和存储协会等方面的职责提出建议。中央银行的产生及其类型人事独立性。设在首都华盛顿的联邦储备理事会是联储最高权力机构。7名理事由美国总统征求参议院同意后任命,遇到“诉讼”,他们才能被罢免,但是这类事情迄今没有发生。为避免理事邀宠于或受迫于总统,规定他们任期14年,期满不得连任,且任期互相错开,理事会每2年更换1名理事,总统在一届任期内不能控制理事会。联储主席人选至关重要,他是联储的主要发言人,是货币政策的重要决策者。联储主席的任期只有4年,每一位总统都有机会任命自己的主席,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从7位成员中选出联储主席和副主席,但联储主席不会对政府唯命是从,例如1979年美国总统卡特任命沃尔克为新的联储主席,卡特意图采取放松的货币政策应对经济衰退和减少失业以确保竞选连任,但是沃尔克为抑制当时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却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中央银行的产生及其类型•财务独立性。联储的资本所有权,既不属于国会和参议院,也不属于政府机构,所有的资本金均以股份形式为联储的会员银行认购。为保证联储的独立性,防止其他政府部门或公司集团以控股方式控制联储,《联邦储备法》严格限制会员认购股份额,禁止转让或抵押联储的股票,股票所有者仅取得固定股息收入。联储在财务上完全独立,所有开支,包括理事和其他雇员的工资、办公费等都自行解决,不依靠财政拨款,联储运作资金来自对银行的贴现收入和自身持有政府债券所获得的收入,从预算开支上保证联储不受财政的约束。作为政府的银行,代理国库和国债的发行是联储的重要职责之一,但是联储没有长期支持财政融资责任。1979年《联邦储备法修正案》,完全禁止联储直接购入财政证券,包括国家债券和当地政府债券,只能在公开市场上间接地买进或卖出。在特殊情况下,联储才能向财政提供短期借款,并且受数量限制,还要用特别债券做抵押。中央银行的产生及其类型职能独立性。货币政策决策的自主权是衡量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重要标准,联储拥有独立的货币政策决策权,是世界上公认的独立性最强的中央银行之一。联储可根据调节经济的需要,独立掌握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制定存款准备率、贴现率,决定在公开市场买进和卖出证券的数量、种类和价格,并就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因为货币政策制定的技术性和不透明性,联储实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总裁亦被称为“第二总统”。中央银行的产生及其类型•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组织独立性。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由两个层次组成:一是作为决策机构的欧洲中央银行,二是作为执行机构的参加欧元区各国的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为独立于各成员国的欧盟机构,并列于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及欧洲法院,不受成员国政府的监督。依据《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欧洲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执行董事会、决策理事会和总理事会。执行董事会负责欧洲银行日常工作和货币政策的实施,决策理事会是负责确定欧元区货币政策和保持欧元货币稳定的决定性机构,总理事会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及全部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任务是保持欧盟中欧元国家与非欧元国家接触,负责协调欧盟内欧元区和非欧元区的货币政策。中央银行的产生及其类型•人事独立性。欧洲中央银行决策理事会由洲中央银行执行董事会的所有成员(包括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以及4名理事)和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行长组成。《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9条第2款和章程第11条第2款规定,欧洲中央银行执行董事的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员必须从“具备货币或银行问题的学识,并具有特殊的经验”的人士中遴选,“欧盟理事会应在与欧洲议会以及欧洲中央银行决策理事会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提名推荐,并经成员国元首或政府首脑为代表的各国政府一致同意后才能进行任命”,任期8年,不得连任。章程第11条第4款还明确规定:“在其已经缺乏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条件或犯有严重过失的情况下,欧洲法院可以基于欧洲中央银行决策理事会的申请罢免执行董事会成员”。中央银行的产生及其类型免职决定必须通过欧洲法院的司法程序作出,这种安排得以确保所做出的对执行董事会成员的免职决定是司法性而非行政性的。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也是具有投票权的决策理事会委员,尽管没有要求各国实行完全一致的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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