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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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行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省、市(州)、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省、市(州)、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互相协作、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第三条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理论课程考试与实践环节考核及毕业论文的成绩管理、考生转考、毕业资格审定、毕业证书颁发及其电子注册、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出国留学人员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第四条在考籍管理中全面应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使考籍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安全、科学、规范。-2-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第五条市(州)自学考试机构、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及担任主考任务的高等学校自学考试机构应当设立自学考试考籍管理部门。第六条市(州)、县(市、区)和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根据本单位考生规模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作风正派,熟悉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第三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七条省自学考试机构负责全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考籍管理的各项规定,研究制定我省考籍管理办法;二、落实并完成全国考办下达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指导和检查全省的考籍管理工作;三、统一管理全省考生的自学考试考籍档案;四、办理省际考籍转移(以下简称“转籍”)手续;五、审核各类高等院校(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参加自学考试本科(以下简称“本科直报”)和课程免考考生的资格;六、核发考籍有关的证书和证明,审核考生毕业资格,办理-3-毕业审批手续;七、统计上报全省考生考籍及毕业生数据。第八条市(州)自学考试机构负责对本地区考生的考籍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省自学考试机构制定的考籍管理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考籍管理办法;二、落实并完成省自学考试机构下达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组织和检查本地区考籍管理工作;三、协助省自学考试机构管理本地区考生的考籍档案;四、初审本地区本科直报和课程免考考生的资格;五、办理本地区考生向外省转籍的手续并报省自学考试机构复核;六、组织审查本地区考生的毕业资格,整理、审核和传递本地区考生毕业、奖罚等有关资料;七、统计本地区考生考籍有关数据。第九条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负责本县(市、区)考生的考籍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执行省、市(州)自学考试机构制定的考籍管理规定,完成省、市(州)自学考试机构下达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二、指导考生报名入籍,发放考籍证;三、协助省、市州自学考试机构管理本县(市、区)考生的考籍资料;四、完成本辖区考生的转籍、免考、借考和本科直报有关工作;五、审查办理本县(市、区)考生毕业申请,收集、整理和-4-传递考生毕业、奖罚等有关资料;六、统计本县(市、区)考生考籍有关数据。第十条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负责本校主考专业助学班(含脱产、业余和短期培训形式)考生的考籍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执行省自学考试机构制定的考籍管理规定,完成省自学考试机构下达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二、负责本校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班考生的考籍管理。三、负责本校主考专业考生的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的报名、考核工作;四、审核本校主考专业考生的毕业资格,并参加毕业证书的审核与办证工作;五、统计本校主考专业考生的考籍等有关数据;六、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做好本校主考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的有关工作。第四章考籍号、考籍证和毕业证书第十一条考生的考籍档案代号称为考籍号,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考籍号由省自学考试机构在考生首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12位数字自行编排。考籍号自左至右依次是:第1—4位为市州、县市区(或主考高校)代码;第5—6位为报考年度代码(如:2008年则为“08”);-5-第7位为初次报考时当年报考的月次代码(现有的全国统考时间:4月份为“1”,10月份为“2”);第8—12位为考生序号,以县(市、区)或主考院校为单位依次排列。第十二条考籍证是证明考生身份的有效证件之一,其内容包括姓名、考籍号、身份证号、发证日期、考生照片、指纹信息、县区(助学点代码)等。考籍证在考生报名入籍后由省自学考试机构统一制发。考籍证由考生妥善保管,如遇遗失、污损和考生基本信息更改等情况而失效时,考生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自学考试机构申请补发或换发。第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内芯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相片、身份证号、证书编号、电子注册号、专业及学历层次、毕业日期等信息。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须加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印章并由主考学校副署方为有效。第五章考籍档案及其管理第十四条自学考试考籍档案涉及考生的基本情况、考试合格成绩和考试表现的原始记录等,是考生办理转籍和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第十五条考生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考生的基本情况、历次-6-报考、注册、考试成绩、课程免考及本科直报、转籍和毕业信息六个部分。一、考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照片和指纹信息等。二、考生的历次报考和注册信息包括考生已经报考的课程、历次考试过程中是否诚信参考或有无违纪舞弊记录以及考生注册的时间及注册的专业等。三、考生的成绩信息包括考生自入籍以来所有参加考试和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与成绩。四、课程免考及本科直报信息包括已获得的符合其申报专业课程免考条件相关的证书名称、证书代码、发证机关和相对应的免考课程代码与名称;考生报考本科层次前已取得学历的专业名称、专业层次、专业大类、证书编号、毕业学校以及符合与本科直报专业大类相同或相近条件的可免考的课程名称及代码。五、转籍信息包括考生的考籍档案转入或转出的时间、课程代码、名称和相应的成绩信息。六、毕业信息包括毕业生的姓名、考籍号、身份证号、照片(电子版)、证书编号、电子注册号、毕业时间、毕业专业、学历层次、主考院校等。第十六条各级自学考试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权限管理考生的考籍档案。一、除课程免考及本科直报信息采用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相结合的保存方式外,其余考籍档案均以电子信息方式保存。二、省自学考试机构统一管理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凡需修-7-改考生的信息,须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所在市(州)、县(市、区)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申报,逐级上报至省自学考试机构,经核查无误后方可修正。第十七条考生成绩由省自学考试机构统一管理。考试成绩管理主要包括成绩发放、成绩保存、成绩统计分析等。一、成绩发放包括提供考试成绩查询服务、打印《×年×月自学考试成绩册》。考试成绩的查询服务由省自学考试机构统一提供。二、考生的考试成绩由省自学考试机构负责保存与管理。三、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在省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自学考试机构(市州、县市区或主考院校)提出查分申请,由省自学考试机构统一组织查分(只查评卷点是否错评、漏评、错合分、漏合分,涉及掌握评分标准宽严的问题不在查分之列)。逾期不予受理。四、考生因出国留学需要公证成绩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可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考籍证先后到主考院校和省自学考试机构出具“成绩证明”并对相关翻译资料进行审核。第六章注册第十八条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写个人的基本情况,并到报名现场确认报考信息,即可完成注册手续。省自考机构根据考生的注册信息,建立考生考籍档案,核发考籍证。-8-第十九条注册办法一、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和外省转入的考生可通过“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报考系统”进行注册。二、通过网上报名报考系统报名的考生,在当地自学考试机构通知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自学考试报考点摄像、缴纳报名考试费、办理报考确认手续。三、各级自学考试机构采集考生的照片信息时,按下列标准和要求办理:1.背景布选用浅蓝色(棉布、毛涤布料均可),要求垂感和吸光好。2.成像区上下要求头上部空1/10,头部占7/10,肩部占1/5,左右各空1/10。采集的图像大小为192mm×144mm(高×宽)。成像区大小为48mm×33mm(高×宽)。3.灯光要求:需要摄影灯,一台前灯基本满足要求,最好利用两台侧灯,灯具可以是专业摄影灯,也可以是舞台灯或家用立式客厅灯。4.文件格式要求:要求存储为JPG格式,图像文件名为*·JPG,其中*为考生12位考籍号。5.考生的照片信息按照一定的目录结构存储。四、身份证件是确定考生身份的重要依据。考生姓名等基本信息必须与身份证件一致。五、考生被注册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身份证号或姓名者,须持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的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和考籍证到当地自学考试机构申请变更,由市(州)-9-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省自学考试机构予以修改,其原始证明材料装入考生的考籍档案袋中备查。凡参加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并申办毕业手续者,不得申请变更姓名。已经获得毕业证书者,一律不再变更其身份证或姓名信息。六、考生一经注册即取得考籍并可获取考籍证。省自学考试机构统一制发的考籍证,全省通用且长期有效。考生可在全省范围内自由报考,并可凭此证报考一个或多个专业的课程。第二十条注册时间一、没有参加主考院校开办的自学考试助学班(含脱产、业余、短期培训形式)的考生,其首次报名报考的时间即为注册时间。二、主考院校按规定开办的自学考试助学班原则上每年新生注册两次,上半年定于5月15日-20日,下半年定于11月15日-20日进行。第七章免考第二十一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者,可以免考所报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课程。一、取得国民教育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参加自学考试且与原有学历相同层次者可免考下列课程:公共政治课及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此项规定也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的肄业、退学学生,但此类学生在申请公共课程免考时,须附就读本科学校就读期间的原始成绩表(加盖学校公-10-章生效)。二、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原来所学专业与我省自学考试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则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理工类专业毕业生可免相同学历层次的高等数学(理工类、经济类)、普通物理、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经济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的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心理学、教育学;外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公共外语;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免考非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写作;法律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经济法概论;计算机应用(包括计算机软件)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非计算机专业(不含信息类各专业)的计算机课程(包括实践)。三、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证后,需继续参加自学考试者,除上述规定外,所报专业的考试课程与原来所学专业课程完全相同的均可免考(所谓“完全相同”是指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学分相同)。四、考生参加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取得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参加PETS—2级笔试取得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五、有关专业课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六、符合《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有关条件者,可免考相关课程。第二十二条考生在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或主考院校提出免考申请。凡符合课程免考条-11-件的考生,须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毕业证书(肄业生、退学生需提供学历证明);二、原毕业(或就读)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或由考生所在单位的组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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