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二次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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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二次分配方案(2007年)根据《湖南科技大学校内分配办法(试行)》及附件一至附件五,《湖南科技大学党委(扩大)会议纪要[2005]27号》的有关精神规定,结合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二次分配方案》。一、二次分配的指导原则(一)遵循《湖南科技大学岗位津贴二次分配的原则意见》,以及《湖南科技大学党委(扩大)会议纪要[2005]27号》的有关精神规定。(二)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统一单位和标准对“两课”教学工作量、专业课教学量、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进行核算。(三)凡是学校规定到个人或课题组的各种奖金、科研工作业绩津贴不纳入二次分配,由个人或课题组自行决定。(四)凡属于《湖南科技大学校内分配办法(试行)》中学校给予奖励的项目,不纳入二次分配范围。(五)法学院的二次分配津贴由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科建设等业绩和师资队伍状况津贴构成。二、岗位设置、聘任条件和津贴标准(一)法学院设置教学科研岗位,党政管理岗位(教学辅助岗位)。其中教学科研岗位分为责任教授、助理教授,主讲教师、教员、专职辅导员(德育教师)等5种岗位。(二)校聘关键岗位津贴由学校确定后,根据本年度完成教学工作的情况,核定到个人。院聘岗位分五档,标准根据每年学校拨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等级分类一二三四五岗位津贴0.81.01.21.41.6岗位类别责任教授助理教授主讲教师教员(三)教学科研岗位聘任条件1、责任教授教授或博士,能愉快地接受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三年总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法学院人均学时数的80%。2、助理教授聘任条件副教授,能愉快地接受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三年总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法学院人均学时数,具备以下条件中2条可享受5级岗位津贴,否则享受4级岗位津贴。(1)三年内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分别排名前六、前五、前四、前三),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排名前三、前二、第一);或者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排名前三、前二、第一)。(2)三年内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1项省教育厅科研(教研)项目,或2项校级科研(教研)项目。(3)三年内在A刊发表第1作者论文1篇,或者出版教材或专著(第一作者)1部,或出版教材或专著(第二作者)2部、或出版第二作者著作或教材1部和B刊论文1篇(或C刊论文2篇),或者在B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包括被《人大》复印资料复印2篇)、或B刊1篇或C刊发表2篇,或者C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4)三年内获得学校的教学名师奖、优秀青年教师奖、教学改革奖、优秀课程奖1次,或连续三年荣登教学优良榜。3、主讲教师聘任条件讲师及硕士,能愉快地接受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三年总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法学院人均学时数,具备以下条件中2条可享受4级岗位津贴,否则可享受3级岗位津贴。(1)三年内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分别排名前七、前六、前五、前四),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分别排名前四、前三、前二、第一);或者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排名前四、前三、前二)。(2)三年内作为第二负责人承担1项省教育厅科研(教研)项目,或主持1项校级科研(教研)项目。(3)三年内在B刊发表第1作者论文1篇(包括被《人大》复印资料复印1篇),或者出版专著(第三作者以前)1部,或者C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2(4)三年内获得学校的教学名师奖、优秀青年教师奖、教学改革奖、优秀课程奖1次,或二次荣登教学优良榜。4、教员聘任条件助教及实习教师,能愉快地接受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三年总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法学院人均学时数,具备以下条件中1条可享受2级岗位津贴,否则享受1级岗位津贴。(1)三年内作为第四负责人承担1项省教育厅科研(教研)项目,或作为第三负责人承担1项校级科研(教研)项目。(3)三年内在C刊发表第1作者论文1篇,或在C刊发表第2作者论文学术论文2篇。5、专职辅导员(德育教师)的岗位设置及津贴标准(万元/年)根据学校规定设置专职辅导员(德育教师)岗位,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条件下,根据职称情况和工作业绩核算岗位津贴。岗位等级一二三四基本条件其他初级中级副高级津贴标准0.40.50.81.2具有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学历分别增加0.15、0.2万元(四)党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根据学校规定设置党政管理人员岗位,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条件下,根据职称情况和工作业绩核算岗位津贴。1、副处职党政管理人员根据学校规定按照1.5万元/年计算。2、其他党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根据职称情况和工作岗位(各占50%)进行核算。职称的津贴标准职称条件其他初级中级副高级津贴标准0.40.50.81.2工作岗位的津贴标准工作岗位办公室负责人行政秘书教学秘书教学秘书(两课)资料管理员津贴标准待定待定待定待定待定三、教学工作量的计算1、专业课教学工作量、“两课”教学工作量、成教教学工作量、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统一折算成标准工作量进行计算。2、对于达不到平均工作量按照标准进行扣除,对超工作量按照标准计算超工作量津贴。4、辅助工作量、兼职工作量及加班工作量核算成标准工作量进行计算。5、院领导按照学校规定核减平均工作量的50%,系主任及其他行政工作按标准计算工作量。本二次分配方案的解释权在法学院二次分配领导小组,未尽事宜,由院二次分配领导小组确定具体解决办法。法学院200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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