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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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为乐的尴尬与反思一案件及社会影响二现行规定三原因分析四建议及思考摔倒=假摔?彭宇案自动投币的83路公交车从公交总公司开往白鹭花园,水西门广场差不多是这线路的中间位置。彭宇与徐寿兰在这一站相遇,时间是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一个是在这站下车的年轻乘客,一个是赶着要上另一辆车的六旬老者。接下来的事情就变得扑朔迷离,徐寿兰在这里跌倒,到医院验伤,发现需要更换人造股骨头之后,咬定陪同她前往医院的彭宇是肇事者。彭宇案一审审理结果•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彭宇案一审审理结果彭宇一审败诉,禁不住流下眼泪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云鹤案许云鹤,男,天津单车苑实体店负责人,津HAK206司机许云鹤,热点事件当事人。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恰巧看见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后王老太倒地受伤。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我国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卫生部2011年9月7日出台的关于救人的法律:《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新华网北京9月6日电(记者吕诺)跌倒是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伤害死亡的首位原因。发现老年人跌倒时应该怎么办?卫生部6日公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国外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加拿大:施救因疏忽造成伤害不担责“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这是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中的一条规定。在加拿大,制定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是为了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对于加拿大各州来说,见义勇为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安大略省设有专门的《见义勇为法》,亚伯达省则称为《紧急医疗救助法》,还有的州见义勇为相关法规体现在《志愿者服务法》中。美国:施救产生差错须担责在美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和具体内容因州而异。有些州的法律并不保护普通人,仅仅保护受过急救训练并得到医疗保健机构颁发证书的人员。如果施救者既没有受过施救训练,也没有获得证书,则此人在施救过程中产生差错的话,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美国公民并没有救援陌生人的义务,除非施救和被救者之间存在某种照顾关系,如父母和子女、医生和病人等等。但也有一些州例外,如明尼苏达和佛蒙特州要求,在紧急事故现场的人必须对需要救助者给予合理的协助。明尼苏达州甚至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新加坡:被援助者反咬一口有重罚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问卷调查•采访市民1:“感觉到想做好事,但是就怕适得其反,给他误会了。如果真是他的责任,这样的判决可以,如果不是他的责任,我觉得不应该这样。”•记者:您觉得大家关心这个结果吗?还是说这个结果无所谓?•采访市民2:“但是第二次好像不太清楚,就第一次去年的时候知道。”•记者:您觉得大家想知道这个结果吗?•采访市民2:“应该知道,我天天看零距离,好像没看到,后来就没有继续再播出了,没有再播出了。”•采访市民3:“当时给人造成的阴影非常大,最大的阴影就是,我不知道怎么教育小孩,这是很可怕的一个问题。”•采访市民4:“好事做不得。”•采访市民5:“应该去帮,我说我应该去帮,我本身是老人了,跌倒了,有人能把我扶起来有什么不好?”•采访市民6:“应该是这样的,到底有没有给年轻人撞呢?只有年轻人跟老太太自己知道,但是如果老太太说非要赖到这个小伙子身上,那也是没办法的事情,所以有时候好多人好比就是说老太太跌倒了,或者是老太太被撞了,大家都会离得很远的,都不会去管这件事情,(帮人的行为)当然要鼓励,那肯定要鼓励的,这样做是对的。”为什么会有彭宇案恐惧症?•一、公共道德背后缺少国家权威的支撑•二、法律与道德的背离•三、媒体选择性报道原因一•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四大权利。其中维护公共道德问题是我们中华文明的瑰宝,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多年在国家层面上极其重视的。乐于助人者若做了好事还被罚,良好的社会道德若失去了国家权威的保护而遭破坏,重建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以美国为例,几乎每个州都制定了《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原因二•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冒犯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救人有风险,行动需谨慎”很有可能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造成这一道德创伤的问题在于法官的“超级自由心证”,在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在于秘密审判调解等各司法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如何修复公众的道德创伤成为摆在法院等各相关部门的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原因三•老人受伤,责任在谁?媒体报道给不出真相,然而却有意引导公众认为是老人“恩将仇报”,而彭宇则是“好人没好报”。媒体以“恶”来推测一个老人的人性,想没想过,这样的推测适用于任何人,不仅适用于那些被撞倒在地的人,同样适用于撞人的人,撞人者未必不可能为了逃避赔偿而否认撞人,并反指对方“恩将仇报”。甚至这样的推测也适用于媒体,为了某种目的,媒体会故意忽略甚至歪曲某些真相。当社会上出现无数个类似彭宇案时,我们从各类报道中可以感觉到媒体难捺的兴奋,这正是它想要的结果;媒体巴不得如此,不如此不足以证明“彭宇案”是多么败坏人心——媒体的确成功了。如何安心的“做好事”“助人为乐”?•一、公民“做好事”自身权益保障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一种美德,为了避免好事做完当被告,市民在救人时请注意以下几点:有旁人在场的时候,最好叫上一两个帮手,一起去帮助别人。也可大喊一声“有人摔倒(受伤)了”,提醒别人注意。第一时间报警,等待救援,及时形成•二、社会制度保障•(一)破解“彭宇困境”,当然不仅仅依靠当事人本身的证据意识,还要通过惩处诬陷好人者等措施,来减少做好事的风险。对于诬陷者,法律也当出手惩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恶乞”扰人,法律断然出手,甚至处以“五日以下拘留”。那么,那些试图诬陷他人以得到赔偿的人,其性质比“恶乞”更恶劣,涉嫌敲诈勒索;其社会危害也比“恶乞”更严重。因此,对诬陷好人者,如果证据确凿,法律就应当规定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甚至拘留;如果勒索得逞,视其金额大小和情节的轻重,可以用敲诈勒索罪来治罪量刑。•(二)通过政府、社会和民间组织设立基金会和奖励等方法,鼓励人们做好事,不怕“被彭宇”,解除他们在“被彭宇”后的后顾之忧,也是破解“彭宇困境”的途径之一。•像深圳市奖励两名搀扶跌倒老人的学生各一万元,像广州民间公益网站拟成立“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为勇于搀扶老人却被冤枉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必要时还会提供经济救助等做法,都能最大程度地促进人们做好事。•(三)完善的无侵害主体下的社会救助机制,明确医药费的分担机制。•某些社会制度的不尽完善有可能损害社会的传统美德。按照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观念,八旬老人不管因为什么原因摔倒,都应该得到帮助,扶起老人是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和社会救助义务。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相关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对于由此可能产生的医药费负担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当官司打到法院,法院的选择只有一个,即必须找出责任主体。而由于种种原因,某些纠纷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于是出现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做好事却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尴尬。•试想,如果我们有完善的无侵害主体下的社会救助机制,明确了医药费的分担机制,那么,伤者为了保证医药费的着落而有意“讹人”的事件通常极少会发生。相应的,救人者也就没有多少心理担忧,也就不会出现八旬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现象。另外,针对类似深受民众、媒体关注的“扶老人事件”的几点反思:一、不能忽视解疑释惑工作,尤其是,当某些判决结果和社会期待差异大的时候,更当如此。在“彭宇案”中,无论是郑州二七区法院,还是南京鼓楼区法院,其判决都给出了立足公平原则的理由,即法律明确的无过错损害赔偿原则。这一点并无不妥,但遗憾的是,法院的判决过程和说理不足,往往没有让社会各界明白,公平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判决理由,它适用于什么情况、当事人责任无法分清的事实等影响判决的情节。在舆论对其判决有种种质疑声之后,我们也没有从正规渠道听到法院给予合情合理的解释,而这样的解释本可以很好地澄清公众当中的一些模糊观念。对此,相关方面应该总结一下,比如,对于这类存在事实瑕疵,容易引发社会不同评价的案件,法院在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给公众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二、对于社会伦理层面存在争议的事件,公众舆论应给予理性引导,而不是情绪化地为某一方当事人喊冤。即使如“彭宇案”等,社会舆论如果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当,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或拿出相应的法条,而不应简单地上升到道德层面,自以为站在了某种道德高地。媒体的报道要基于这样一种克制,即法院的判决是基于无法分清责任主体,在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来分清双方责任的前提下,并不排除救人者确实有一定责任的情形。对于此类关切道德的社会事件,舆论不可忽视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律与道德是并不重合的两个圆。结语:•对于我们一般人来说,救死扶伤助人为乐是作为社会一员的基本道德,每个人都有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候,每个人都有变老的那一天。我们不能因为一些风险而丧失做人的基本道德,我们要做的,就是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保护好自己。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做出自己的贡献。对于老年人来说,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来讹诈好人,都应当受到谴责甚至是法律的制裁。往大了说怕坏了整个社会道德,往小了说,大多数善良的老人也背了黑锅。当他们某天需要帮助的时候,或许无人敢帮。如果说讹诈好人的老人无人帮助是罪有应得,那么这些善良的老人,又凭什么落得如此下场?彭宇案的判决,让社会惊呼好人不能当。判案的逻辑令人震惊。法制工作者应当在严格按照法律条例执行及基础上,注意对社会风气的正确导向。如果说救了人,还要说明自己救人的理由,还要证明自己确实是救人,而不是撞了人,那么试想,这样精神上、精力上、时间上如此高昂的救人成本,谁能承担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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