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为加强农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工程良性运行,巩固饮用水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省水利厅《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指导意见》,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农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水源保护与工程管理1、水源点应划定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注明饮用水工程名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厕所、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圈养畜禽等污染源;水源集雨面积内农田禁止使用剧毒农药,尽量降低化肥使用量。2、水处理(净化设备)、消毒设备、清水池等供水设施应注明工程名称,设置护拦和警示牌,采取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入内和擅自操作设备。3、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管理机构,成员由乡镇或受益村代表组成,村级代表应通过用水户大会选举产生或村委会指派。以政府补助、群众自筹、投劳兴建的单村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也可经用水户大会通过,由村委会行使用水合作组织职能。以私人投资或股分制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4、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或以政府补助、群众自筹、投劳兴建的乡镇和农村供水工程,用户水表前的一切供水设施产权归集体所有,用户水表后(含水表)的配水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股份制或私人投资的供水工程,其产权归出资者所有;供水设施日常维护、维修和事故处理费用由产权者负担。5、用户要爱护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管理单位(组织)许可,不得在管网两侧保护范围和供水构筑物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开沟、堆放物料、植树和建造永久性构筑物等,不得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不得压埋和移动阀门、水表;不准在管网两侧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储存粪便、建造厕所等其它影响水质和正常供水的障碍物。用户有维护水表、表井清洁和安全的责任。6、表外的供水设施(包括管道、阀门、水表及消防栓等装置),用户不得擅自开启拆卸。用户若发现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漏水或损坏,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检修。管网两侧如需要挖掘或移动供水管线及设施时,应征得管理单位的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7、建立和规范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管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清水池、蓄水池要定期清刷,保持水源、净化构筑物的整洁。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的巡查制度,并建立记录档案,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安全运行。8、水厂及简易供水设施,应重视周边环境卫生;厂区环境应保持整洁优美。9、对水源、供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村规民约”,共同遵守。二、供水与用水管理1、农民用水户要登记造册,新增用户应填写用水申请书,办理供水手续。用户因房屋修建或变动,对水表和管道有影响,或使用不便就地动迁的,需向供水单位(组织)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2、村民要爱惜、保护好通过村民承包地、责任地及房前屋后的供水管网及设施。3、所有用水户有义务按时自觉交纳水费,保证工程良性运行。4、用户生活用水收费标准要遵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合理收益”的原则,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同意或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管理人员要定期抄表到户,按量收费,并出具统一票据。水资源紧张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考虑到山区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农村水费财政补贴制度或设立专项管护资金。5、供水单位(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工程维护等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6、用户应按期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征费时间以缴费通知单规定时间为准,逾期10天未缴纳水费的,每日加收应缴水费1%的滞纳金。对拒交水费的用户,供水单位(组织)有权停止供水,并追缴所欠水费和滞纳金。7、用户新装水表必须经校验后方可使用,若发现水表损坏、停走、失灵和表黑无法抄见时,应及时向供水单位(组织)反映。如无法确定计量时,可按下列办法之一计量:(1)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2)按前月抄表数的用水量计算;(3)按实际生活、生产用水情况推算。8、供水单位(组织)必须建立起水质检测机制,按有关规定对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进行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同时,在日常供水过程中,必须及时掌握来水和用水情况,及时调整药剂用量,确保生活饮用水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三、行业指导与监督管理1、各县(市、区)水利局要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者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督促指导运行管理单位编制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应急反应体系、信息监测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2、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优化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有效评价供水水质。对因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督促供水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3、各县(市、区)发改局和水利局要加强对供水价格的调查核算以及水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积极落实水价决策听证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及广大用水户对水价制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经营管理者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4、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尊重用水户的意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对工程经营权实行招标、承包、租赁,其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5、各地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研究工程建设用地、运行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成本;供水单位(组织)岗位和人员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以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6、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7、加强制度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强化职工业务能力培训;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参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制水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8、积极开展“农民饮用水工程”建后管护示范工程建设活动,以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对农民饮用水工程管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