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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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京建发〔2014〕67号附件:2014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月22日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法人和政府在防治污染和保护大气环境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促进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全年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的完成,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4年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9号)的总体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此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本市建设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此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及扬尘治理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以高于往年的工作力度,高标准、严要求地开展2014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确保重点任务高质量完成,为全市“空-2-气质量持续改善,全市空气中的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5%左右”总体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二、工作内容(一)加强扬尘治理情况检查。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检查标准(2014版)》(附件1)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为检查依据,每月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扬尘治理达标率不低于92%。(二)推进扬尘治理相关重点工作。6月底前,全市符合安装范围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要100%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市具有安装条件且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出入口,要100%安装高效洗轮机,并确保100%使用,消除出工地车辆车轮带泥上路现象;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加快推进《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修订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组织《条例》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学习和宣贯。(三)加大对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对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通过暂停企业投标资格、记分、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手段,进一步加大处理力度。三、检查安排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扬尘治理情况检查。-3-(一)从即日起,各施工单位要依据此工作方案,制定本单位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检查要贯穿全年,并明确工作目标。各施工单位要对本单位各工程项目进行逐一检查验收,并填写《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见附件2),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要立即进行整改。(二)从即日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督和网格检查,每月对本辖区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考核,并填写《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要力争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不达标的施工现场,要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要移交城管等有关部门;对扬尘治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三)从3月下旬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将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四、工作要求(一)要提高对扬尘治理工作的认识改善首都空气质量是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广大市民作出的庄重承诺,是本市全面打响治理“城市病”攻坚战的重要一仗,是必须不折不扣完成的硬任务。当前我市空气质量状况与国家标准和市民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完成国家下达的到2017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25%的任务十分艰巨,出台《条例》和频繁出台相关政策,显示了市委市政府坚决抓好大气污染-4-治理的决心。各单位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要明确扬尘治理工作的主管领导,成立专门的扬尘治理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具体负责人,要确保足够的管理力量开展扬尘治理检查工作。(二)要强化企业扬尘治理主体责任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认识到,不搞绿色施工、不抓扬尘治理的粗放式管理和与政策导向、百姓期望背道而驰的企业,终将被市场抛弃。要抓住举国同心抗击雾霾的历史机遇,以贯彻落实《条例》和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快转变企业发展方式,依法履行扬尘治理主体责任,大力推行施工现场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摒弃粗放式管理模式,全面提高绿色施工管理水平,切实形成扬尘治理长效机制。(三)要积极开展扬尘治理相关重点工作除加强扬尘治理情况检查外,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积极推进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京建法〔2013〕17号)的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紧密配合、积极推进,确保2014年6月底前,城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它区(县)城区范围内和-5-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其它规定的在施、新开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要全部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室内装修改造工程以及距竣工时间不足2个月的工程除外)。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使用新建立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所管辖工地开展监控和非现场执法工作,并逐步完善数据采集、流转和共享的工作机制。2、安装使用高效洗轮机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3〕515号)的有关要求,全市具有安装条件且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按要求安装高效洗轮机,并确保100%使用。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确因出入口场地狭窄而不具备高效洗轮机安装条件的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单位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工地车辆车轮、槽帮不带泥上路行驶。3、全面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贯彻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京城管通告〔2013〕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建筑-6-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建设单位要对所管项目的渣土运输工作负总责,必须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依法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在土方工程施工阶段,应派专人在现场进行值守,加强夜间检查,确保运输车辆“三不进、两不出”。建设(拆除)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与运输企业签订清运合同、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负主要责任,要确保运输车辆“三不进、两不出”,要在施工现场大门口处设置《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附件3,替换京建发〔2013〕515号附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情况纳入本企业项目经理年度绩效考核指标。4、不断强化拆除工程、裸露地面和土方的扬尘治理进行拆除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区域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作业时必须做好洒水降尘工作,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拆除施工完工后或暂不施工的现场应做好覆盖工作,防止扬尘污染。对长期停工工地的裸露地面、工程开挖存放在施工现场以外的裸露土方,建设单位要组织进行覆盖或绿化。(四)要组织对新法规、标准和文件的学习和宣贯《条例》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绿色-7-施工管理规程》也将于今年发布。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掌握本市对于扬尘治理的新要求,履行扬尘治理的法定职责。应采取一定形式,在施工现场组织宣传和观摩活动。(五)要加大对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工程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即时进行更新,并进行重点检查,对处于基坑土方施工阶段的施工现场要每周检查一次,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夜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依据有关规定,对存在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记分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存在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可暂停企业在京投标资格。对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落实扬尘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五、信息报送(一)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于4月30日前、7月31日前、10月31日前及12月31日前填写《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标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送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网格管理室。(二)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每月底前填写《北京市-8-土方施工工地调查表》(附件5),报送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网格管理室。(三)请各集团、总公司于4月30日前,将本企业2014年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附件:1.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检查标准(2014版)2.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验收)表3.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4.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达标情况统计表5.北京市土方施工工地调查表(联系人:魏巍、于剑;联系电话:59958843、59958845,传真:59958844;邮箱:施工安全管理处shigongchu211@163.com,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网格管理室sjdzzwggls@126.com)-9-附件1: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检查标准(2014版)一、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现场检查标准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层夯实后,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沥青或细石;2、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面层材料可用混凝土或细石;3、现场排水畅通,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4、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二、洒水降尘现场检查标准1、房屋拆除、外架拆除、平整场地、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及市政道路施工等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适当洒水,防止产生扬尘污染;2、遇有四级以上风的天气不得进行土方运输、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按照《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预警级别达到黄色预警以上时,应按相应级别停止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室外露天作业等作业。-10-3、为防止施工扬尘,施工现场应每天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清扫洒水(雨雪天及地表结冰的天气除外);在土方施工、干燥天气、风力四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4、施工现场设置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时,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三、垃圾存放、运输现场检查标准1、施工现场设置垃圾站应为密闭式,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运输消纳应符合相关规定;2、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安全网内垃圾应及时清理;3、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四、材料、土方覆盖现场检查标准1、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长期存放或超过一天以上的临时存放的土堆应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或采取绿化、固化措施;2、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3、对于停止施工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土地采取覆盖或者临时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4、对于土方工程,开挖完毕的裸露地面应及时固化或覆盖;5、本市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他-11-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五、车辆清洗现场检查标准1、全市具有安装条件且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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