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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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P217)法律地位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第一章总则(P217)•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3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4化学品适用范围•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5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6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7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8有关部门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9有关部门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10有关部门规定履行职责•(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11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规划12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13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14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15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提出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设施、设备、防护、通讯、报警装置要求。明确了实行储存危险化学品装置的安全评价的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16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剧毒品的储存的储存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17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18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19销售剧毒化学品•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20购买剧毒化学品•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21购买剧毒化学品•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22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23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24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25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6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27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28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9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31赔偿责任•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32第七章附则•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谢谢!再见!监督电话:0668--209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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