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70多人受伤。爆炸还造成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哈尔滨市因此事件停水4天。松花江污染带抵达哈尔滨市区,图为从空中拍摄的覆盖着冰的松花江哈尔滨段。受污染的松花江肇事之源:吉林石化双苯厂爆炸事件原因直接原因:•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间接原因:•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分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问题及建议松花江苯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内外环境政策专家就该事件所涉及的环境执政能力问题展开了研讨。在综合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专家就中国如何有效预防和应对环境问题及环境风险提出如下几点建议。(1)有必要尽快让应急机构及公众认识到,无论何种情况,向环境排放的有害污染物达到一定数量将会受到刑事制裁。为加强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协调工作,国际上的经验做法是建立起环境应急机构。统一指挥、随时准备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如果对事件反应迟钝,不仅会扩大环境损失,也会增加应对成本。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损失,就需要建立起环境事故实时报告制度和例行信息通报制度,从而能快速向公众传达环境风险信息。任何向公众隐瞒信息的企图是注定要失败的,而且会瓦解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从而致使政府和公众应对危机的工作雪上加霜。•(2)为便于对紧事件进行预防,一些国家要求企业要向中央和地方政府报告其正在使用的有毒化学物质以及向环境中排放的数量。告知公众这些信息能有力地降低环境风险和减少有毒化学物质泄漏引发的损失。为使报告制定真正发挥作用,政府需要基于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影响对其进行全面审核和分类,并及时对有毒有害物质清单进行修正。•(3)国家规定企业对境排放化学物质的行为负责,包括承担补救措施的全部支出以及对公众和环境的赔偿责任。“污染者付费”是全球环境法律的基本原则,它能够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对人体健康及环境造成重大损害。(4)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机构能力建设,确保环境法律得到切实执行。为了促进环境守法,国际经验认为有必要提高对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对环境违法的处罚应不低于其违法益。环境管理部门建设方面,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中国国家环保总局的职员人数以及整体能力都过低。要强化国家环保总局区域管理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地方环保部门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建设。•(5)为了更好地预防未来环境事故的发生,需要查清现存问题的根源。发生事故的企业通常不愿接受调查.而管理机构也将问题归咎于政策。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独立的化学品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环境事故的原因,并制定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6)国际环境法认为,各国都有义务来防止其领土范围内的活动对境外产生重大危害,松花江事件影响可能是严重的也是长远的,这一影响已经超出了国界。国际经验认为,建立河流域委员会能有效地改善跨界环境和资源管理,并能在环境事故发生时起到官方协调的作用。•(7)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做法还包括要求公司制定紧急事件预案、编制环境安全报告和实施应急培训。这些责任要明确地落实到公司高级管理层。为保证这一要求得到落实,还应建立起相应的审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