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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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二《实施办法》形成的依据目的及必要性《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一、二、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及目的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于2016年7月29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1.《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及目的一、1.《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及目的《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一、2.制定《办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新疆处于我国反恐前沿阵地和主战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更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反恐斗争也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坚持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推动反恐维稳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法制化。一、2.制定《办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实施办法》在遵循国家《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专群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法治和保障人权”等原则外,还根据新疆的实际增加了“全民参与”的原则,既符合新疆实际,又彰显新疆特色。一、2.制定《办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新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形势整体向好,大量的暴力恐怖活动还没有进入操作实施阶段,就被及时发现制止,暴力恐怖分子就依法受到了惩处。新疆对于暴力恐怖活动事先处置的比例非常高,给予各族人民强大的信心,在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工作中,如果把国家、政府、民众、社会组织的力量综合起来,一定能取得反恐斗争的胜利。一、首先,《实施办法》在国家反恐怖主义战略框架下,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的基本原则,建立了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的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制度机制体系。二、其次是建立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责任制。二、再次是建立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安全防范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体系。建立了跨地区、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全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工作。二、1.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及反恐遵循的原则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二、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防范和惩治极端主义活动是反恐怖主义的重要治本之策。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二、2.恐怖活动的认定与境内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勾连或者接受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指使、派遣、资助,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而组织、纠集他人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二、2.恐怖活动的认定为实施恐怖活动,建立训练场所或者组织、纠集他人进行体能、技能训练的;为恐怖活动组织、为实施恐怖活动、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输送人员的;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组织、煽动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二、2.恐怖活动的认定利用手机、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电子文稿、音像制品、印刷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犯罪方法的;其他恐怖活动。二、3.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自治区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部署,统筹规划、指挥协调全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各州市(地)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各县市(区)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二、4.建立反恐工作责任及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做好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二、5.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与公告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二、6.全方位安全防范恐怖主义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宣传、科技等手段,构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安全防范体系,防止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发生,遏制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发展势头,防范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蔓延。二、6.全方位安全防范恐怖主义货运、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开包、开箱、开封等安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或者客户拒绝检查的,不予提供运输、寄递服务。发现违禁品的,应当予以封存、隔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二、6.全方位安全防范恐怖主义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信息备案。对于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发现身份不符、形迹可疑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二、7.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安全保卫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对重点目标的巡逻、守卫、检查、监控等工作;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不适合的应当调整岗位;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二、8.反恐情报信息工作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全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工作。二、9.反恐案件的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的,应当迅速调查核实。情况紧急需要应急处置的,应当先行处置并立即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报告情况。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材料。二、10.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应对处置预案。各有关部门和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报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批准后执行。二、10.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中止或者制止正在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大型群体性、人员密集性的文化、体育、宗教、营业性演出等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二、10.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不予批准此类活动的举办、举行;中止或者限制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人数较多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二、10.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中止或者暂停机关、团体、企事业和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培训机构等单位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变更上述单位、组织的作息时间,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营业;二、10.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暂停或者限制爆炸、放射性、化学和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守卫、检查、监控等安全保卫,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社会面防控;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和防范措施。二、10.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恐怖事件的有关信息,由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二、11.对涉恐人员及亲属的教育管理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宗教事务、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和法治教育。二、11.对涉恐人员及亲属的教育管理下列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由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分别进行教育改造、矫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判处拘役的;被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二、11.对涉恐人员及亲属的教育管理下列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由监狱、看守所单独关押: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组织中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罪行重大的;服刑期间又犯罪或煽动、教唆其他罪犯违法犯罪的;对抗教育改造且有暴力倾向的。二、11.对涉恐人员及亲属的教育管理对刑满释放前经评估仍有社会危险性的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在该罪犯刑满释放前六个月内将危险性评估结果和安置教育建议报送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危险性评估结果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安置教育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二、12.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重点地区给予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二、13.强化法律责任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为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制作、散发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13.强化法律责任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音频、视频、图片、文字材料或者网络链接地址的;非法持有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印刷品或者电子产品的;《反恐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13.强化法律责任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设计、制作、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服饰、标志、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的;在公共场所利用服饰、标志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强制他人穿着、佩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反恐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13.强化法律责任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为他人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物资、运输服务等便利或者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边)境线路的;协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人员进行非法出境入境、走私、偷运夹带违禁物品的。《反恐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13.强化法律责任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组织、强迫、唆使、纵容、引诱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利用宗教妨碍、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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