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环路建设工程拆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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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环路建设工程拆迁实施方案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实施北环路建设拆迁工程。根据国务院、江苏省《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条例》、盐城市人民政府《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38号)相关文件规定和盐城市建设局2007年月日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盐拆许字[2007]第号,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拆迁范围新兴镇三英村境内。拆迁户数计79户,拆迁面积约16000㎡。详细范围见规划红线图,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二、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拆迁人为: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民政府拆迁实施单位为:盐城市鼎信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三、拆迁补偿安置(一)拆迁补偿安置依据国务院、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盐城市人民政府《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38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盐政发[2006]10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2(二)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认定1、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和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权证确定;2、对1984年1月5日前所建房屋,证照不全的,按1986年航测图反映的面积计算;3、其他无相关权属证书的房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盐规[2005]163号文件有关规定,照顾确认其面积。(1)200㎡及以上宅基地均以200㎡计算宅基面积,按最大不超过140㎡确认建筑面积。(2)135㎡—200㎡之间的宅基面积,1996年版航测图上建筑物为楼房的,以135㎡计算宅基面积,按最大不超过140㎡确认建筑面积;图上建筑物为平房的,以实际土地使用证面积作为宅基计算面积,按不高于0.7容积率认定建筑面积,其中宅基地中含巷道等公共用地的,不再增加计算容积率;(3)135㎡—50㎡的宅基地(不含135㎡),以实际土地使用证面积作为宅基计算面积,1996年版航测图上建筑物为楼房的,确认建筑面积的计算容积率不得高于1.1,且认定的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35㎡;图上建筑物为平房的,按不高于0.7容积率认定,其中宅基地中含巷道等公共用地的,不再增加计算容积率;3宅基地面积在50㎡及其以下的小宅基,如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5㎡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其中宅基地范围以外的建筑应先行由规划部门核定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再到国土部门补办宅基地批准手续,但累计宅基地面积最大不超过50㎡。四、拆迁补偿1、房屋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15%增加补偿;满5年,不满15年被拆迁的,对房屋建安造价结合成新部分增加10%的补偿;20年内被拆迁二次以上(含二次)的,每多一次,对被拆迁房屋的建安造价结合成新部分再增加10%的补偿。房屋竣工的时间,单位房屋以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日为准;私人所建房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间满6个月之日为准。2、拆迁人还应当就下列项目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补助:(1)装饰装潢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装潢时间、使用材料等,参照市区相关参数通过评估确定。装饰装潢补偿费用低于每平方米180元的,按每平方米180元予以补偿。对违反规定进行装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2)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计算,住4宅房屋每平方米7元,不足350元的补足350元,但最高不超过800元;(3)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的补助,每月每平方米6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给予补助。产权调换为期房房源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拆迁安置房建设进度等原因,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按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增付临时补助安置费;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补助安置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3、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补偿标准的,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7万元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获得最低补偿金额仍无力解决住房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也可以由拆迁人在政府指定地段安排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给予照顾安置,其拆迁补偿费抵冲购房款,补偿款与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拆迁人支付给安置房的建设单位,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自2005年3月1日,即市政府《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38号)施行之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拆迁中按产权证记载的面积进行补偿,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对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但非市区户口的被拆迁人,按产权证记载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55、拆除违法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照其建安造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五、补偿安置其他事项(一)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补偿费用暂由拆迁人管理,待产权明确后再予支付。(二)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地产,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三)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迁人免交房屋契税,办理证照时只交纳工本费。六、拆迁评估拆迁评估按盐政发[2005]38号文件第四章及盐房管[2005]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拆迁奖励和拆迁裁决(一)拆迁奖励为鼓励先迁先搬先拆,给予先搬家让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进行奖励:1、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家让房的,6可享受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每平方米120元的提前奖金,在规定期限后签订协议,搬家让房的,不再享受此项奖金。2、设立特别奖,在每批规定期限内()每提前一天签订拆迁协议,并按协议的约定时间搬家让房的奖励6000元,每户最高可享受特别奖3万元整。自2005年3月1日,即市政府《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38号)施行之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住户,不享受特别奖。3、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户,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按约定搬家让房的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对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或未按约定的时间搬家让房的被拆迁人,不安排拆迁定销房。(二)拆迁裁决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让房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先予执行。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7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源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八、拆迁安置(一)定销房房源:拆迁人提供套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选择;定销房房源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在等住宅小区。(二)定销房价格: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每户村民可购买1-2套定销房。在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内超过10㎡以内部分按元/㎡(均价)购买,其他超过部分按市场基准价元/㎡(均价)购买。2、一套安置房可对应选购一个10平方米左右的自行车车库,价格为元/㎡。(三)、拆迁补偿费用的结算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协议约定期内搬家让房后,拆迁人先支付给被拆迁人补偿金额的80%,余额在拆除清场后一次性结清。8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的,并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拆迁补偿款转为购房款由拆迁人直接转支给售房单位,拆迁补偿款抵冲房款不足的,由被拆迁人直接与售房单位结算,有剩余的由拆迁人直接结算给被拆迁人。3、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和实行产权调换的且拆除合法面积大于所购买的安置房面积部分,每平方米补助200元。4、对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面积其房屋材料由拆迁人收购,补助被拆迁人材料费100元/㎡。九、组织实施该地块拆迁分批次实施。每批拆迁起始、截止时间及有关事项,在每批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被拆迁人告知。对于被列入以后批次拆迁范围的住户,凡自愿提前拆迁的,可同样享受相应的奖励及选房待遇。每批次的前天为核实房屋权属、土地合法面积等情况,并公示评估结果,搞好现场宣传发动,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家让房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确定旧房拆除实施单位。拆除实施单位依照相关法规制定拆除现场环境保护、扬尘及噪音控制与拆除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本次拆迁是一项为民造福的实事工程,希望广大被拆迁户和单位执行拆迁政策,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拆迁工作人员做好工作,带头拆迁。拆迁工作人员应9严格执行拆迁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洁高效、热情服务、努力工作。拆迁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中饱私囊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欢迎广大拆迁户和单位参与监督。二OO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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