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与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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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审讯供述与自白新瓶装旧酒——虚配钥匙法有一位精神领域的大师在分析人性弱点时候说道:“我们每个人都固守着一扇只能从内开启的改变之门,无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我们都不能替别人打开。”◎笔者以为,这话同样也适用于审讯领域。“每个被讯问者内心都隐藏着为审讯者所求的案件客观信息,无论审讯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都不能自己进入被审讯者内心去获取这些信息。”为了说得形象一点,我们把被审讯者的内心比喻成一个房间,房间有门,门上挂有锁,钥匙掌握在被审讯者手中,就在这个房子里,有为审讯者所求的各种有效信息,这些信息是客观的。既是客观,所以也就难以为被审讯者的主观意识所完全控制,只是因为存在一些障碍而难以从被审讯者舌头低下溜出来。审讯的直接目的在于获取房内的有关信息,亦即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情节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审讯的过程就是如何开启这把锁进入这扇门到房间里获取所需信息的过程,审讯的目的在于获取犯罪嫌疑人内心隐藏的真实信息,审讯的手段、焦点也就是开锁入门。基于上述形象的比喻,我们可以自然的想到两种进入房间的途径。途径之一是直接破门而入。破门的方法多种多样,历史悠久,并有许多司法审讯同行对此进行过经验的总结。简而言之,在审讯人员2看来,侦查不同于审判,侦查最初的推力是“有罪推定”,审讯中,所有的嫌疑都集中到被审讯者身上,所有的证据均将围绕被审讯者展开,尤其是对职务犯罪审讯而言更是如此,否则审讯便无从进行下去。审讯时,营造“一个带有强大磁力的审讯场,吸引甚至歪曲着周围的言词证据”,并使被审讯者深陷其中无法摆脱。审讯人员通过暗示、恐吓、威逼、甚至通过殴打、脚踢等野蛮的手段施对被审讯者施以身体、精神痛苦,使被审讯者心理失去按稳、“心理赤裸”,从而使被审讯者陷入一种错觉,倘若自己不招供,自己“有可能被打死”,“现时的痛苦不知道要持续到什么时候,将来的惩罚还很遥远”,现在顾不得去做理性的思考了,“基于人性追求现在的快乐或者回避现在的痛苦,多少也要做出点供述”◎。砸门破锁或是强行插锁,很多时候被证明是有效的,很多审讯人员也因此而依赖它。但是对被审讯者的身心带来的巨大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会使房间内的现有的环境遭到破坏,可能导致的冤假错案,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途径之二,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动用自己手中钥匙打开锁,让审讯者进入自己的房间去获取有关信息。审讯的过程,在于一步一步的虚拟配制一把无形的钥匙,与被审讯者内心的为被审讯者所苦苦堵住的客观犯罪信息共鸣——著名司法心理学家Virj研究指出:“一个人要完全保守秘密不向任何人透露是极为困难的,绝大多数人即使明白一旦自己的秘密被人知道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否定性后果,也会向人(陌生人或信任的人)透露的------犯罪嫌疑人要严守犯罪秘密,绝不透露,就会给自己带来许多心理压力,而且随着压力的积累,寻找3宣泄的渠道也会越迫切”——去震撼被审讯者之心灵,被审讯者为控制可能的后果而理性打开自己的心锁。这种审讯模式,为便于论述,笔者将其形象取名为“虚配钥匙法”。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某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被传讯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不动声色,观察他,当受伤的受害人从窗边慢慢经过时,嫌疑人杨某的脸狠狠的痉挛了一下,表情绝望,但是马上恢复了原样,并负隅顽抗,侦查人员走到门外,好像和受害人在说了什么。在接下来的讯问中,杨某百般狡辩,外面的审讯人员缓缓走进审讯室,用一种冷峻审视的目光,逼视着杨某,沉默了近十分钟后,侦查人员对杨某发话了,“你想知道受害人对我说了什么吗?”杨某表情急剧的变化,终于扑通一声跪下,双手撕扯着头发,绝望的说:“完蛋了――――”。事实上,在进行抢劫之时,由于受害人精神极度紧张,只看清了杨某的衣着特征,并没有看清他的脸,因此,当受害人从窗边经过往里看时,并没有能确认出杨某是否是实施者。但是,杨某却清楚的知道那是受害人,案件的情节一幕幕的浮现在杨某心头,由于心虚,脸部表情把自己暴露了出来,在接下来的审讯中,杨某虽然表面在做戏,但是侦查人员不接招,用沉默和目光逼视,营造出严肃的氛围,使犯罪嫌疑人的不安感觉进一步增强,使犯罪嫌疑人更加确信“被害人已经把情况告诉了侦查人员”这一信息。如同经济学上的理性人一样,西方古典刑法认为,人是理性的、意志自由的与趋利避害的动物,这一假设虽然受到实证主义刑法的影响,但是在现在的西方刑事法律制度上仍占据主流地位。如果人是理4性的,那么犯罪嫌疑人会根据供述的结果可能是利大还是弊大来决定自己是否坦白或供认。我们肯定被审讯者在面对可能给自己带来极端利害关系后果的审讯中亦是一个理性人,审讯中,由被审讯者基于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当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供认所带来的好处大于不供认便选择自白,反之则保持沉默。但是,“利害权衡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自己觉知的基础上的,以犯罪嫌疑人的内心评价为标准的,这种内心的评价的标准与社会或外部客观的利害评估可能不一致”。当犯罪嫌疑人觉察到供述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肯定效果或较少的否定效果时,就可能选择供述,反之,就会选择拒绝供述。所以“犯罪嫌疑人对供述所带来的利益与代价的评估就是决定其是否供述的认知基础”。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知觉到侦查人员已经收集到较为充分的证据了,倾向于评价供述会给自己带来更多好处,反之,当觉得证据较少,就会倾向做出供述会付出更大代价的评价。建立在上述人性假设的基础之上,审讯方可以在审讯的每个环节对被审讯方的心理认知、情感、行为倾向进行影响,改变犯罪嫌疑人对供述所带来的利益与代价的评估。@一个普遍的事实是,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表面上可以口口声声的说自己完全不知道,记得不清楚了,而他内心里却明白自己做过什么,甚至每一个细节。根据审讯实践经验我们得知,面对审讯人员的强大攻势,面对审讯方亮出的证据,被审讯者是处于矛盾中的,供述还是顽抗,说出来,怕自己过多交代,不打自招,不说呢,又怕落的个从严处理。因此,在审讯之初,嫌疑人是想隐藏的越多越有利,而当我5们审讯方把犯罪嫌疑证据一点点的剥出来时,犯罪嫌疑人对于审讯方掌握的要尽量的配合,或有立功表现,或主动供述,以争取宽大处理,从轻处罚。然而,对审讯方尚未揭露的其它罪行,嫌疑人还会抱着能遮掩就遮掩的心态。可见,见风使舵,见好就收是犯罪嫌疑人最擅长的一招,但同时也是其容易被审讯方利用的弱点之一。只要我方给予其强大的攻势,造成“再不供述就没有机会”的假象时,嫌疑人为争取最后的机会,大都会“见好就收”。再回到“房子、门、锁”这个比方中来。在现代法治精神和程序正义的原则的约束与规制下,摒弃刑讯逼供的做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审讯方要进入房间里去,就是让犯罪嫌疑人自己用自己手中的钥匙打开自己的房门锁,看似不可能但事实就是这样。在这一过程中,审讯方需要做的工作就是要虚配一把钥匙,让犯罪嫌疑人误以为审讯方也有这么一把钥匙,同样的能够打开其心门上的锁。这时,犯罪嫌疑人自己会用手中的钥匙主动打开自己的心锁。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知道,钥匙开锁的原理,一是钥匙要能插进锁中去,二是钥匙的凹凸齿点要和锁相吻合,能够触动锁内锁芯。仅凭我们日常的开锁经验可知,一般情况下,只要钥匙的触点能够和锁芯的若干点吻合,就能打开这把锁,锁芯越复杂,钥匙的触点和锁芯的吻合点需要的就越多,证据就如同是这钥匙上的触点,一定数量的触点便可以开启犯罪嫌疑人的心锁。现实中,我们所掌握的证据数量非常有限,甚至可能是一两个证据,尚不足以打开犯罪嫌疑人的心锁,或者说不足以定其罪。但是借助于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犯罪心理6规律,我们是可以弥补证据方面的不足的,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获取新的线索、证据,大概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研究犯罪,掌握其规律的原因之所在吧。在这种情况下,借助于一般的犯罪心理规律,我们可以配置出一把具有一般形状钥匙的雏形,把我们掌握的证据分解成尽量多的但仍是有限的点作为钥匙的触点,然后,充分发挥政策法律的强大威力,结合多种讯问技术,给犯罪嫌疑人以强大的攻势,使其处于一种大兵压境,兵临城下,若再不供述必将招致灭顶之灾的绝境,利用触点反复多次撞击犯罪嫌疑人的心锁,给其以反复的心理震撼,陷入矛盾中。在论述钥匙触点锁芯的原理中,我们借用一个概念“超前反馈”以进一步说明其心理运行机制。犯罪嫌疑人的确对案情的亲身经历而在心理留下记忆刻痕,在审讯的过程当中,为了应对讯问人员的问话,在审讯方没有向对象有意识的输入具有某种特定的内容信息之前,对象就已经按照特定的信息内容超前准确地予以反应,当审讯人员把案件信息输入犯罪嫌疑人之耳中时,嫌疑人必然会产生相应反应,虽然被审讯者有掩饰的本领,但是也只能控制住人语言中那些熟知的部分,却控制不住人体语言中那些无意识的行为,而这些由无意识控制的念头,往往就会以口误(顺口而出的“错话”——其实就是想说的话)、笔误、多余动作等过失形式表现出来。弗洛伊德在他的《精神分析引论》中写道:“过失不是无因而致的事件,乃是重要的心理活动,他们是两种意向同时引起——或互相干涉的结果,他们是有意义的。”所以,借着被审讯者的“口误”、“笔误”、“多余动作”等来自7内心深处的真实的有意义的过失形式,我们可以获得开启被审讯者心锁的新的钥匙触点。心理学的有关犯罪理论认为,如果把同一个信息反复多次输给同一个体,该个体会慢慢接受这些信息,时间长了,甚至会认同信息,比如广告效应,就是利用这一理论。而讯问,就是要把我方“已经掌握证据”的信息强输给嫌疑人方,多次、多人强输给他,使他错觉加深,无法判断真伪。由于被审讯者被羁押,与外界完全隔绝,所以信息渠道被封死,他们失去了信息来源,唯一能给他们带来信息的只有审讯人员,在这种有利情况下,审讯者应该贯彻“高压”政策,给被审讯者多传递“证据已经被掌握”的信息。所以,在获取及运用被审讯者的“口误”、“笔误”、“多余动作”等言行过失的时候,需要运用一定的策略,使被审讯者形成这么一种认识,其无意识的这些“过失”,其实我方早已经掌握,即便被审讯者意识到自己的失误言行,但是,审讯方却不得表现出任何的兴奋之情于言表,反而要表现得漫不经心,只是对其表现予以肯定,肯定其言行是对其自身错误认识行为正确的表现,并予以鼓励,正如“你的犯罪事实不取决于你的交代,而你的交代却对你的认罪态度至关重要,无论你交代与否,我们都将一查到底”。当然,其“失误”的言行定将被审讯方所利用,或者成为线索查找其它新的证据或者作为新的钥匙触点被用来震撼被审讯者的心灵之锁。按照钥匙开锁的基本原理,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情节有无数个点,但是,对于开锁而言只需要几个触点加上一些带有普遍规律性的犯罪凹凸点,给予被审讯者以强烈心灵震撼并形成错觉,误以为8审讯方已经掌握开启其房门锁的钥匙。再基于犯罪嫌疑人见风使舵、见好就收的弱点,只要我方按部就班地展示钥匙并给予其震撼,为了争取“最后的机会”,被审讯者大都会“见好就收”,束手就擒。整个过程就是把这些触点一次次灌输给被审讯者的过程,但是触点的适用却是综合的。形象点地说,向由于被审讯者内心的封闭性,我们只能向其内心发送一个个的“信息压缩包裹”(如同电脑网络发送电子邮件),包裹里面有政策、法律、正义、道德、亲情、友情、生死等信息——审讯策略,更有绵里藏的“针”——我们作为虚拟钥匙上的触点信息,这诸多种信息不断组合、打包,反复、多次发送到被审讯者内心中,由其接受,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反馈回有关信息,再组合信息包,再发送,最终迫使被审讯者形成一种错觉,审讯方已拥有能打开被审讯者心门锁的钥匙,被审讯者经利害权衡结果,自己打开自己的心锁。必须强调“让嫌疑犯自己去主动开锁”,因为钥匙只有一把,且掌握在嫌疑犯自己手中。开启各个犯罪嫌疑人心扉的钥匙不同的,这是因为,每个嫌疑人都有自己的性格特征,都有各自不同的经历等,所以,如果有100万个嫌疑犯的话,要想让他们人人都招供,就需要有100万把打开他们心扉的钥匙,但是,现实中,审讯人员是不可能有这么多把钥匙的,要想从一大堆钥匙中找出一把能与某个嫌疑犯的心扉对上号的钥匙,是非常不易的。所以,让嫌疑犯自己招供的非常要注意的一点是“不任意插锁”,就好比手里拿一大把钥匙随意从中选出一把钥匙试着去开启一把锁头的话,可能正好能够打开锁头的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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